索引号 | 4309210010/2022-1706013 | 发布机构 | 南县卫计局 | 发文日期 | 2022-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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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2-1706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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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卫计局 |
发文日期 | 2022-10-20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卫医罚 〔2022〕03009号
被处罚人:南县南洲XXX养生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1MA4RJWXXXX;经营者:龙XX;女;苗族;39岁;联系电话:1787370XXXX;地址:南县南洲镇XXXXX。
本机关依法查明:2022年9月9日,南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在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南县南洲XXX养生馆大门张贴有宣传治疗疾病的图片,室内墙上悬挂有锦旗,张贴有关颈椎病和腰椎间盘突出治疗的宣传图片,室内存放有用于诊疗活动的中药材、自制中药粉和医疗器械等,南县南洲XXX养生馆现场不能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法人员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现场笔录》,对现场发现的药品、医疗器械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同时拍照取证。经查南县南洲XXX养生馆存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于2022年6月至2022年9月在南县南洲镇XXXXX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经依法对经营者龙XX、从业人员陆XX、相关证人刘XX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4份,当事人南县南洲XXX养生馆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于2022年6月至2022年9月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本机关查明当事人南县南洲XXX养生馆存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事实。南县南洲XXX养生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4份,现场照片5张,《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南卫医证保决[2022]03009号)1份,龙XX、陆XX、刘XX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岗位能力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罗XX正骨发扬人证》复印件1份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1、没收药品、医疗器械; 2、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至中国银行南县支行 账号: 58205735XXXX;地址:南县南洲镇XXXX。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部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卫生健康局
2022年 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