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2-1705991 | 发布机构 | 南县卫计局 | 发文日期 | 2022-0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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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2-17059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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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卫计局 |
发文日期 | 2022-04-07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卫医罚〔2022〕03002号
被处罚人:刘xx(性别:男;年龄:54岁;民族:汉族;地址:南县茅草街镇xxx;联系电话:183904xxxx)
本机关依法查明:2022年3月4日上午接南县茅草街镇中心卫生院工作人员举报称“南县茅草街镇村民刘xx在自己家中非法行医”。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调查核实。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刘xx家中左侧房屋内摆放有西药置物架一排,红色不锈钢柜1个,陈列有西药五十余种;地面摆放有250ml/瓶的0.9%氯化钠注射液4箱、100ml/瓶的替硝唑氯化钠注射液45瓶;复方氨基酸注射液1箱。当事人刘xx现场不能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书》和《医师资格证书》。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对现场发现的药品、器械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同时拍照取证。经查刘xx存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我局于2022年3月4日予以立案。
经依法对当事人刘xx,就诊病人夏xx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2份,当事人刘xx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在南县茅草街镇xx自己家中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就诊病人夏xx证实刘xx于2021年12月在家中为其看病治疗并收取了诊疗费用人民币15元。本机关查明当事人刘xx存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并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15元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1份;刘xx、夏xx《询问笔录》各1份;现场拍摄照片6张;《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1份;刘xx身份证复印件1份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元和药品;2、罚款人民币6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至中国银行南县支行 账号: 5820573xxxxx;地址:南县南洲镇南华北路。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部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卫生健康局
2022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