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卫医罚〔2022〕03007号

索引号 4309210010/2022-1705977 发布机构 南县卫计局 发文日期 2022-09-20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2-1705977
发布机构 南县卫计局
发文日期 2022-09-20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卫医罚〔2022〕03007号

被处罚人:代xx(性别:男;年龄:59 岁;民族:汉族;联系电话:1776937xxxx;住址:南县华阁镇xxx。

本机关依法查明:2022 年8月 15 日,南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在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南县华阁镇xxx代xx家中在放有大量用于诊疗活动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其家中垃圾桶内丢弃有使用后的一次性输液器和注射用药瓶,纸箱内丢弃有使用后的一次性注射器、玻璃安瓿和药品包装盒等。当事人代xx现场不能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书》和《医师资格证书》。执法人员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现场笔录》,对现场发现的药品、医疗器械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同时拍照取证。经查代xx存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于2016 年至2022 年8月在南县华阁镇xx家中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经依法对当事人代xx、相关证人许xx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2 份,当事人代xx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于2016年至2022年8月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本机关查明当事人代xx存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并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150元的违法事实。代xx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1 份;《询问笔录》2 份(代xx、许xx);现场拍摄照片8张;《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1份;代xx身份证复印件1份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1、没收药品、器械;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0元;3、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纳至中国银行南县支行 账号:58205735xxxx;地址:南县南洲镇南华北路。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部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卫生健康局

2022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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