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卫医罚〔2022〕03003号

索引号 4309210010/2022-1705783 发布机构 南县卫计局 发文日期 2022-04-07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2-1705783
发布机构 南县卫计局
发文日期 2022-04-07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卫医罚〔2022〕03003号

被处罚人:李xx:(性别:男;年龄:75岁;民族:汉族;联系电话:188073xxx;住址:南县中鱼口镇xxx)

本机关依法查明:2022年3月7日上午我局接到市长热线转交的关于南县xx村民李xx非法行医的举报函。3月11日上午我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调查核实。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李xx家中左侧房屋内靠墙摆放有置物柜1个,柜内摆放有75%乙醇消毒液、持物钳1把、剪刀1把、银针1盒(20根)、中草药4袋。当事人李xx现场不能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书》和《医师资格证书》。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对现场发现的药品、器械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同时拍照取证。经查李xx存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我局于2022年3月11日予以立案。

经依法对当事人李xx、举报人赵xx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2份,当事人李xx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于2022年3月4日-5日为赵xx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举报人赵xx对当事人李xx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事实予以证实。本机关查明当事人李xx存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并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的违法事实。李xx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1份;李xx、赵xx《询问笔录》各1份;现场拍摄照片10张;《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南卫医证保决[2022]03002号)1份;李xx身份证复印件1份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和药品、医疗器械;2、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至中国银行南县支行 账号: 58205xxxx;地址:南县南洲镇南华北路。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部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卫生健康局

2022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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