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卫医罚〔2022〕03005号

索引号 4309210010/2022-1705769 发布机构 南县卫计局 发文日期 2022-07-05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2-1705769
发布机构 南县卫计局
发文日期 2022-07-05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卫医罚〔2022〕03005号

被处罚人:初x(性别:男;民族:汉族;年龄:40岁;联系电话:185805xxx)

本机关依法查明:南县南洲镇兰陵路xx店铺店外墙设置有“纹绣、美甲、美睫”字样宣传板1块;室内摆放有美容床3张,两侧墙上张贴宣传美容图片5张,有阁楼一处,阁楼上摆放美容床2张,三层置物车1台(第一层可见已使用后的一次性注射器1ml、红霉素软膏1支、碘伏1瓶、已使用0.9%氯化钠注射液1瓶、布洛芬2粒;第二层可见已使用的医用脱脂纱布块1包、医用皮肤护理软膏1支、英文标识软膏1支和已使用的医用棉签1包)。当事人初xx现场不能提供经营地点为南县南洲镇xx且负责人为初xx的《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对现场发现的用于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药品、器械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对当事人初xx、举报人黄xx和纹绣师王xx进行调查询问,同时拍摄现场照片5张为证。经查实,当事人初xx存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活动和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开展美容服务的行为,我局于2022年5月23日予以立案查处。

经过调查,当事人初xx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于2022年5月21日为将南县南洲镇xx店铺提供给“谢老师”用于为黄xx施行眼部提升、眼袋袪除和祛斑等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违法事实和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开展美容服务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证人黄xx、王xx对当事人初xx的违法事实予以证实。本机关查明当事人初xx存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活动并非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的违法事实,其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初xx存在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开展美容服务的违法事实,其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1份;初x、黄xx、王xx《询问笔录》共4份;现场拍摄照片5张;《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1份;黄xx施行医疗美容诊疗后照片3张;《顾客档案卡》1张;黄xx微信支付截图和收款方名片截图各1张;黄xx与“初医生”聊天记录截图2张;初x《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 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和药品、器械;3、罚款50500元。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至中国银行南县支行 账号: 58205735xxx;地址:南县南洲镇南华北路。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部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卫生健康局

2022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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