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2-1705751 | 发布机构 | 南县卫计局 | 发文日期 | 2022-0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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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2-17057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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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卫计局 |
发文日期 | 2022-07-08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卫医罚〔2022〕03006号
被处罚人:李xx(性别:男;民族:汉族;年龄:75 岁;住址:南县青树嘴镇xx:联系电话:1734xxxxx)
本机关依法查明:南县青树嘴镇xx村民李xx涉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在自己家中开展诊疗活动。经查:南县青树嘴镇xx李xx家为一栋二层自建房,堂屋后侧室内有木质置物柜1组、木柜1个;木质置物柜上摆放有散装口服西药24瓶,红色塑料容器1个,容器内有使用后的医用棉签6支、使用后的一次性注射针头1个和玻璃安瓿数个;墙角放置有塑料盒1个,盒内有使用后的一次性注射器(5ml/支)6支,墙角堆放有大量药品纸质包装盒;木柜内摆放有口服药和注射用药 30 余种、电子针炙仪2台、一次性针炙针3盒、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5ml/支)23 支。当事人李xx现场不能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书》和《医师资格证书》。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对现场发现的用于诊疗活动的药品、器械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对当事人李xx、就诊病人周xx进行调查询问,同时拍摄现场照片7张为证。当事人李xx存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我局于2022年6月13日予以立案查处。
经过调查,当事人李xx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于 2007 年至2022年6月13日擅自在南县青树嘴xx家中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证人周xx对当事人李xx的违法事实予以证实。本机关查明当事人李xx于2007 年至2022年6月13日在南县青树嘴xx家中开展诊疗活动违法事实,其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1份;李xx、周xx《询问笔录》共2份;现场拍摄照片7张;《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1份;李xx《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1、没收药品、器械;2、罚款 50000 元。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纳至中国银行南县支行账号: 5820573xxx;地址:南县南洲镇南华北路。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部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卫生健康局
2022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