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2-1705719 | 发布机构 | 南县卫计局 | 发文日期 | 2022-1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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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2-1705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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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卫计局 |
发文日期 | 2022-10-31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卫传罚〔2022〕03001号
被处罚人:南县xx卫生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921779032xxxx
本机关依法查明南县xx卫生院医疗废物暂存处大门呈开放状态,未发现有工作人员,现场未设置纱窗、纱门等防鼠、肪蚊螺、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室内医疗废物周转箱内有两袋黑色塑料装盛放的医疗废物;该卫生院住院部三楼处置室锐器盒内器装毁形后的一次性注射器管。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2、《询问笔录》3 份;3、该卫生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各 1 份;4、该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5、现场拍摄照片3张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至中国银行南县支行 账号: 5820573xxxx;地址:南县南洲镇南华北路。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部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卫生健康局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