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4309210010/2024-2017615 发布机构 南县水利局 发文日期 2024-11-28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4-2017615
发布机构 南县水利局
发文日期 2024-11-28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南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水罚决字【2024】1号

  当 事 人:益阳惠沅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兴高

  地 址: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南嘴镇(原南县麻黄厂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1588984193U

  益阳惠沅纺织有限公司无证取用地表水一案,经我局依法查实,益阳惠沅纺织有限公司在原申领的《取水许可证》(编号D430921S2021-0024)过期失效未办理延续的情况下无证取用地表水54203立方的事实存在,证据确凿。

  证明益阳惠沅纺织有限公司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1、益阳市水利局关于益阳惠沅纺织有限公司无证取用地表水问题的处理意见函;

  2、益阳惠沅纺织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人代表李兴高身份证复印件;

  4、违法取水现场照片;

  5、过期失效的《取水许可证》复印件;

  6、南县水利局水土保持股负责人与李兴高就关于办理取水许可延续相关事宜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7、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8、法人代表李兴高的调查(询问)录; 9、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 10、查封(扣押)决定书。

  我局认定:益阳惠沅纺织有限公司原申领的《取水许可证》过期失效且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沅江市南嘴镇挖口子河河道内取用地表水54203立方的行为,违反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的规定。

  对益阳惠沅纺织有限公司作出:

  一、对益阳惠沅纺织有限公司处以2万元罚款;

  二、责令益阳惠沅纺织有限公司缴纳水资源费5420.3元。

  罚款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2万元罚款缴至工商银行南县支行,账户全称:南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12027009026408265,逾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将水资源费5420.3元汇入南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县支行,账号:582057358895,逾期不缴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2‰的滞纳金。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南县水利局

  地 址:南县南洲东路352号

  邮 编:413200

  联系电话:0737-5245831

  南县水利局

  202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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