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3-1885250 | 发布机构 | 南县交运局 | 发文日期 | 2023-06-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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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3-1885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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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交运局 |
发文日期 | 2023-06-12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一、基本案情
2023年4月26日,南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南县桂花桥路口依法进行路检路查时,发现车辆所有人官某某驾驶湘 HD*****比亚迪牌新能源小汽车正运输 3 名去往安乡的旅客,经询问乘客是从长沙回南县,再转乘车去安乡,当事人与乘客通过电话联系,谈好了车费是 60 元。该车主不能提供该车有效的运营证件,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该车主的经营行为严重地扰乱了道路运输市场的正常秩序。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南县交通运输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和《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经营行为;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
三、案件解析
1、事实认定: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事实清楚,有以下证据佐证:具体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车辆证件复印件及现场照片、当事人证件复印件等证据为凭。2023年5月6日南县交通运输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湘南交处罚告知〔2023〕第114号),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本案中,当事人提出了陈述申辩,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2、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责令停止经营行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的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有主动联系合法运营车辆,将乘客安全转乘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3、执法易错点:由于受限南县地域性经济条件,在当事人履行经济处罚结果的执行上,存在与《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处罚金额较大偏差的问题。
四、案件启示
一方面非法营运不仅严重扰乱正常的客运秩序,损害合法经营者的经济利益,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还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驾驶员不经过从业资格培训,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是不具备驾驶营运车辆的基本条件,所以要坚决打击非法运营行为,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另一方面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依规减轻处罚。柔性执法让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有力度,更有温度,提升交通运输执法工作公信力、亲和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展现南县交通执法新面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