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救济渠道公示

索引号 4309210010/2022-1730266 发布机构 南县交运局 发文日期 2022-03-01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2-1730266
发布机构 南县交运局
发文日期 2022-03-01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南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救济渠道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县交通运输局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现将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的执法主体、权限、执法依据和救助渠道等事项公示如下:

一、执法主体

    南县交通运输局

 二、执法权限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部门的有关政策、制度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全县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地方海事行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等行政执法工作。

    (三)负责全县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防止污染、水上消防、水上交通事故处理、航行保障、应急救助、通信导航、船舶与渡口设施保安及危险品运输监督管理等工作,依法维护全县公路路产路权、道路运输行业合法运营的督查执法工作。

   (四)负责组织县内交通运输违法案件的查处。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负责执法案卷、业务文书的整理、立卷、归档和案卷评审等工作;负责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的各类统计工作。

   (五)负责受理、协调、督办交通运输举报投诉受理、督办上级交办、督办案件。负责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体系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六)负责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普法宣传工作,组织开展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教育培训工作。

    三、主要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9、《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10、《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11、《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12、《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1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14、《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15、《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16、《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17、《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18、《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19、《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20、《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21、《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22、《湖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四、救济渠道

   (一)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12328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交通运输行政复议规定》,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可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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