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企业行政违法风险指导清单

索引号 4309210010/2025-2105379 发布机构 南县住建局 发文日期 2025-10-27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5-2105379
发布机构 南县住建局
发文日期 2025-10-27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企业行政违法风险指导清单
序号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建议 指导部门
1 勘察设计单位超资质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或出卖本单位图章给个人、其他单位。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2、不得出卖单位图章。 县住建局
2 专业技术人员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勘察设计单位。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在受聘的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勘察设计工作,且只能受聘于一家勘察设计单位。 县住建局
3 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经营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商品房的预售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但必须有书面委托书。 在开发企业营销中心的显要位置张贴网签知识的宣传牌,并公示监督电话。 县住建局
4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在日常的经营管理中未能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情形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八条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被撒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撒回后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加强建筑企业资质的日常管理工作,针对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完善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的配备。协助与配合主管部门的动态监管,对存在不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问题,按要求限期整改。 县住建局
5 未严格执行法定程序,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1、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法定程序,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 2、宣传可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的相关政策,在施工工地显要位置公示施工许可证; 3、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县住建局
6 燃气企业安全巡检巡查,落实不到位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督促企业增强安全意识认真履行安全主体责任 县住建局
7 1、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2、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3、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督促施工单位使用符合国家政策、要求标准的建筑节能产品及材料。 县住建局
8 1、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2、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3、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4、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督促建设单位要只对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县住建局
9 1、设计单位未按有关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标准进行设计;2、设计单位未按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3、设计单位设计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设计单位对项目要严格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设计要求进行规范设计。 县住建局
10 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加强对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招投标的监管,指导、督促建设单位依法按程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县住建局
11 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使用权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督促建设单位规范行为,诚信经营,不得损害小区业主合法权益。 县住建局
12 不移交物业服务区域资料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按规定履行义务 县住建局
13 未取得商品房预 (现)售许可,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等。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督促开发企业在售楼场所公开展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资料,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购房户和群众的监督。发现问题限期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案件线索移交并协助调查取证工作。 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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