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4-2026156 | 发布机构 | 南县自然资源局 | 发文日期 | 2024-0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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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4-20261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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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自然资源局 |
发文日期 | 2024-05-24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南县自然资源局行政许可决定书 用字第430921202400005号
申请人:南县三仙湖镇上柴市村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曾云光
地址:南县三仙湖镇上柴市村
申请人于2024年5月23日向我局申请办理南县2024年第十一批次集体土地农用地转用建设项目(南县三仙湖镇上柴市村经济合作社溢香园二期升级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我局已受理该申请。
经审查,我局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一、准予该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许可内容见附件。
二、本行政许可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三、经我局审定并盖章的选址蓝线图作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附图,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三年,如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办理。
五、建设用地要求
1、建设项目批准后,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
2、本决定自送达申请人之日起生效。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决定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受理机关各执一份。
南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5月24日
附表:
项目名称 |
南县2024年第十一批次集体土地农用地转用建设项目(南县三仙湖镇上柴市村经济合作社溢香园二期升级建设项目) |
项目代码 |
2403-430921-04-01-436245 |
建设单位 |
南县三仙湖镇上柴市村经济合作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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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拟建位置 |
南县三仙湖镇上柴市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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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用地面积 |
2253.0平方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