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4-1959426 | 发布机构 | 南县自然资源局 | 发文日期 | 2024-06-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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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4-1959426 |
---|---|
发布机构 | 南县自然资源局 |
发文日期 | 2024-06-27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非法占用土地 |
南县自然资源局 |
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七条。 |
|
2 |
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 |
南县自然资源局 |
(一)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二)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七条。 |
|
3 |
破坏耕地 |
南县自然资源局 |
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七条。 |
|
4 |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
南县自然资源局 |
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七条。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5 |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未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复垦或恢复种植条件 |
南县自然资源局 |
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
|
6 |
收回国有土地当事人拒不交出、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 |
南县自然资源局 |
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七条。 |
|
7 |
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
南县自然资源局 |
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七条。 |
|
8 |
擅自出让、转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违反规定出让、出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
南县自然资源局 |
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七条。 |
|
9 |
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 |
南县自然资源局 |
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 |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七条。 |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
1 |
非法占用土地 |
南县自然资源局 |
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采取措施减轻违法后果;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处理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八条。 |
||
2 |
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 |
南县自然资源局 |
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采取措施减轻违法后果;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处理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八条。 |
||
3 |
破坏耕地 |
南县自然资源局 |
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采取措施减轻违法后果;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处理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八条。 |
||
4 |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
南县自然资源局 |
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采取措施减轻违法后果;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处理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八条。 |
||
5 |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未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复垦或恢复种植条件 |
南县自然资源局 |
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采取措施减轻违法后果;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处理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八条。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
6 |
收回国有土地当事人拒不交出、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 |
南县自然资源局 |
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采取措施减轻违法后果;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处理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八条。 |
||
7 |
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
南县自然资源局 |
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采取措施减轻违法后果;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处理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八条。 |
||
8 |
擅自出让、转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违反规定出让、出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
南县自然资源局 |
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采取措施减轻违法后果;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处理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八条。 |
||
9 |
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 |
南县自然资源局 |
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采取措施减轻违法后果;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处理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八条。 |
||
10 |
破坏性采矿 |
南县自然资源局 |
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采取措施减轻违法后果;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处理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八条。 |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减轻处罚的情形 |
减轻处罚的依据 |
备 注 |
1 |
对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
南县自然资源局 |
1、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2、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釆取措施减轻违法后果的。 |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
2 |
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
南县自然资源局 |
1、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2、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釆取措施减轻违法后果的。 |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
3 |
对违反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南县自然资源局 |
1、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2、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釆取措施减轻违法后果的。 |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
4 |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 |
南县自然资源局 |
1、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2、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釆取措施减轻违法后果的。 |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减轻处罚的情形 |
减轻处罚的依据 |
备 注 |
1 |
无 |
无 |
无 |
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