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

索引号 4309210010/2023-1863836 发布机构 南县自然资源局 发文日期 2023-03-10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3-1863836
发布机构 南县自然资源局
发文日期 2023-03-10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一、申请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系统打印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3.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原件);

  4.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

  二、办理流程:受理—初审—核定登簿—缮证

  三、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四、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550元/件(小微企业免收登记费详见“登记费优惠政策”)

  六、温馨提示:

  1.委托办理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委托人为境外人员,其授权委托书须公证或认证。

  2.共享资料:(不需申请人提供)

  ①自然资源局系统获取资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②部门信息共享获取资料:企业营业执照。

  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2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一、申请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系统打印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土地转让协议书及满足转让条件的材料(原件);

  5. 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原件)。

  二、办理流程:受理—核定登簿—缮证

  三、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四、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550元/件(小微企业免收登记费详见“登记费优惠政策”)

  六、温馨提示:

  1.委托办理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转让人为自然人的委托书应当与代理人到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或者经公证处公证。

  2.共享资料:(不需申请人提供)

  ①自然资源局系统获取资料:不动产测量报告及现状图;

  ②部门信息共享获取资料:企业营业执照。

  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3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申请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系统打印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材料(原件)。

  二、办理流程:受理—核定登簿—缮证

  三、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四、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温馨提示:

  1.因变更涉及应当纳税的,需提交完税凭证。

  2.委托办理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自然人的委托书应当与代理人到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或者经公证处公证。

  3.共享资料:(不需申请人提供)

  ①自然资源局系统获取资料:因土地界限改变、改变土地用途、权利期限变化造成的变更的土地权属来源资料;

  ②部门信息共享获取资料:企业营业执照。

  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申请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系统打印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

  二、办理流程:受理—核定登簿—缮证

  三、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四、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住宅、车库、车位: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小微企业免收登记费)

  六、温馨提示:

  1.委托办理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2.共享资料:(不需申请人提供)

  ①自然资源局系统获取资料:不动产测绘报告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规划核实及土地核验材料、规划验收竣工图;

  ②部门信息共享获取资料:企业营业执照、税费征缴清单。

  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5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手房转移登记)

  一、申请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系统打印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已办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无需提供);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已发不动产电子证书的,无需提供);

  4.房屋买卖协议(原件。已办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无需提供);

  5.契税完税凭证(原件,2018年11月1日后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并办理预告登记的,无需提供)。

  二、办理流程:受理—核定登簿—缮证

  三、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四、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住宅、车库、车位: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经济适用房住房类不收登记费,小微企业免收登记费)

  六、温馨提示:

  1.新购商品房转移登记(一手商品房转移登记)原则上,由开发企业从线上发起业务申请,可实现不见面办理。

  2.委托办理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转让人为自然人的委托书应当与代理人到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或者经公证处公证,委托人为境外人员,其授权委托书须公证或认证。

  3.共享资料:(不需申请人提供)

  ①自然资源局系统获取资料:原土地总证或土地权属证明、权属调查成果、土地分摊明细表;

  ②部门信息共享获取资料:企业营业执照。

  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6

  国有建设用地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集成服务

  (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继承、划转)

  一、申请资料

  (一)不动产申请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系统打印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国有建设用地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原件2份);

  5.一般抵押权变更协议(由买卖双方及抵押权人签订,二手房“带押过户”需提供)。

  (二)税务部门纳税申请资料

  1.契税纳税申报表(原件);

  2.户口簿(复印件);注:买卖双方以家庭为单位,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实时共享之前,户籍在县(市)的还需提供县(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屋查询情况证明,家庭成员不在同一户口簿的需提供结婚证、小孩出生证明等;赠与的,户口簿等能够证明双方亲属关系的证明资料、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根据上述资料仍判断不了的还需填写《承诺书》;

  3.原契税完税证或原契税完税发票、非住宅类二手房交易另需提供原购房发票(容缺)(验原件存复印件);

  4.拆迁安置购房需提供政府相关拆迁文件,拆迁安置协议;

  5.单位购买商品房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申请报告。

  (三)水、电、气过户申请资料

  1、自来水过户:

  提供新用户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水表户号(必须结清原水费)

  2、燃气过户

  新、老用户身份证或复印件、燃气表照片、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如委托人代办,还需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

  3、电过户

  国家电网过户

  新、老用户身份证复印件、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

  注:如户号还在开发商名下须提供开发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一、办理流程:受理—核定登簿—缮证

  二、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三、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其中工厂、仓库类房屋的二手房交易登记不超过0.5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住宅、车库、车位: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小微企业免收登记费详见“登记费优惠政策”)

  五、温馨提示:

  1.委托办理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转让人自然人的委托书应当与代理人到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或者经公证处公证。

  2.工厂、仓库类房屋的二手房交易登记,可通过本办事大厅西厅“企业之间存量非住宅房屋转移登记综合窗口”直接受理,且办理时限不超过1个工作日,房屋评估数据缺失和涉税优惠办理等特殊情形除外。

  3.共享资料:(不需申请人提供)

  ①自然资源局系统获取资料: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证明,土地分摊明细表;

  ②部门信息共享获取资料:企业营业执照。

  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7

  预购房转现房与按揭转现房抵押合并登记(期转现)

  一、申请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系统打印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总证(原件);

  4.完税凭证(原件)。

  二、办理流程:受理—核定登簿—缮证

  三、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四、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住宅、车库、车位: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小微企业免收登记费详见“登记费优惠政策”)

  六、温馨提示:

  1.共享资料:(不需申请人提供)

  ①自然资源局系统获取资料:土地竣工验收表或不动产确认表;土地总证或土地登记卡复印件;

  ②部门信息共享获取资料:企业营业执照。

  2.委托办理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转让人为自然人的委托书应当与代理人到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或者经公证处公证,委托人为境外人员,其授权委托书须公证或认证。

  3.该业务可由开发企业与银行从线上提起申请,可实现不见面办理。

  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8

  国有建设用地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申请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系统打印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国有建设用地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

  二、办理流程:受理—核定登簿—缮证

  三、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四、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温馨提示:

  1.委托办理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自然人的委托书应当与代理人到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或者经公证处公证。

  2.因变更涉及应当纳税的,还需提交完税凭证。

  3.共享资料:(不需申请人提供)

  ①自然资源局系统获取资料: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证明,因改变土地用途、土地终止日期变化造成的变更的土地权属来源资料;

  ②部门信息共享获取资料:企业营业执照。

  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9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申请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系统打印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户籍资料(含户籍成员);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权属来源材料;

  4.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2012年8月10日《湖南省村镇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建设的,可不提供;2012年8月10日间之后建成的,应符合相关规划要求,须提交乡镇人民政府验收意见);

  5.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二、办理流程:受理—核定登簿—缮证

  三、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四、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10元/本(集中办理期间不收费)

  六、温馨提示:

  根据《建筑法》和《居民自建房建设合法合规性问题整治的政策措施》的通知,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三层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物需提供施工许可证或《建筑质量安全鉴定报告》。

  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10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申请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系统打印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权属来源材料;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和建设的材料;

  5.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二、办理流程:受理—核定登簿—缮证

  三、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四、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住宅、车库、车位: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小微企业免收登记费详见“登记费优惠政策”)

  六、温馨提示:

  委托办理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委托人为境外人员,其授权委托书须公证或认证。

  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11

  遗失补证登记

  一、申请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系统打印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遗失声明公告(原件,遗失公告需公告期满15个工作日)。

  二、办理流程:受理—核定登簿—缮证

  三、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四、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10元/本(小微企业免收登记费详见“登记费优惠政策”)

  六、温馨提示:

  1.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的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自然人的委托书应当与受托人到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或者经公证处公证。

  2.共享资料:(不需申请人提供)

  ①自然资源局系统获取资料: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证明;

  ②部门信息共享获取资料:企业营业执照。

  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12

  换发不动产证书

  一、申请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系统打印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3.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二、办理流程:受理—核定登簿—缮证

  三、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四、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10元/本(小微企业免收登记费详见“登记费优惠政策”)

  六、温馨提示:

  1.委托办理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2.共享资料:(不需申请人提供)

  部门信息共享获取资料:企业营业执照。

  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13

  依申请更正登记

  一、申请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系统打印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的,证实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二、办理流程:受理—核定登簿—缮证

  三、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四、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增加一本收工本费10元,(小微企业免收登记费详见“登记费优惠政策”)

  六、温馨提示:

  1.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的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自然人的委托书应当与受托人到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或者经公证处公证。

  2.如因申请人提供资料造成的错误,证明错误的材料由申请人提供。

  3.共享资料:(不需申请人提供)

  ①自然资源局系统获取资料: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如因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造成的错误,证明错误的材料直接从上手档案中提取,不需要申请人提供);

  ②部门信息共享获取资料:企业营业执照。

  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14

  抵押权首次登记

  一、申请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系统打印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3.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原件)。

  二、办理流程:受理—审核登簿—缮证

  三、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四、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住宅、车库、车位: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经济适用房住房类不收登记费,小微企业免收登记费)

  六、温馨提示:

  1.委托办理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抵押人为自然人的委托书应当与代理人到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或者经公证处公证。

  2.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的,需实地查看。

  3.可由金融机构网上申请办理,无需到不动产登记窗口现场申请。

  4.共享资料:(不需申请人提供)

  ①自然资源局系统获取资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需核查);

  ②部门信息共享获取资料:企业营业执照。

  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15

  抵押权变更登记

  一、申请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系统打印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3.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电子证明无需提供);

  4.抵押权变更的材料(原件)。

  二、办理流程:受理—审核登簿—缮证

  三、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四、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温馨提示:

  1.委托办理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抵押人为自然人的委托书应当与代理人到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或者经公证处公证。

  2.抵押权变更的材料有:(1)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姓名、名称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2)担保范围、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更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相关变更内容的协议。

  3.因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等,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

  4.可由金融机构网上申请办理,无需到不动产登记窗口现场申请。

  5.共享资料:(不需申请人提供)

  部门信息共享获取资料:企业营业执照。

  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16

  抵押权转移登记

  一、申请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系统打印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3.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电子证明无需提供);

  4.抵押权转移的材料(原件)。

  二、办理流程:受理—审核登簿—缮证

  三、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四、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住宅、车库、车位: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经济适用房住房类不收登记费,小微企业免收登记费)

  六、温馨提示:

  1.委托办理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转让人为自然人的委托书应当与代理人到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或者经公证处公证。

  2.抵押权转移的材料包括:(1)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2)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3)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3.共享资料:(不需申请人提供)

  部门信息共享获取资料:企业营业执照。

  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17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含预售合同备案)

  一、申请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系统打印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3.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二、办理流程:受理—审核登簿—缮证

  三、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四、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温馨提示:

  1.委托办理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2.依据郴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9月30日《关于规范契税申报缴纳的公告》及相关工作要求,2018年11月1日以后签订的网签合同,申请办理预告登记时需提供契税完税证明。

  3.可由开发企业网上申请办理,无需到不动产登记窗口现场申请。

  4.共享资料:(不需申请人提供)

  部门信息共享获取资料:企业营业执照。

  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18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一、申请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系统打印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3.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原件)。

  二、办理流程:受理—审核登簿—缮证

  三、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四、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温馨提示:

  1.委托办理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抵押人为自然人的委托书应当与代理人到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或者经公证处公证。

  2.可由金融机构网上申请办理,无需到不动产登记窗口现场申请。

  3.共享资料:(不需申请人提供)

  部门信息共享获取资料:企业营业执照。

  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19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含预售合同备案)及

  抵押权预告登记合并办理

  一、申请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系统打印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3.商品房预售合同、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原件)。

  二、办理流程:受理—审核登簿—缮证

  三、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四、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温馨提示:

  1.委托办理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抵押人为自然人的委托书应当与代理人到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或者经公证处公证。

  2.依据郴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9月30日《关于规范契税申报缴纳的公告》及相关工作要求,2018年11月1日以后签订的网签合同,申请办理预告登记时需提供契税完税证明。

  3.可由开发企业网上申请办理,无需到不动产登记窗口现场申请。

  4.共享资料:(不需申请人提供)

  部门信息共享获取资料:企业营业执照。

  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20

  预告登记的变更登记

  一、申请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系统打印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3.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电子证明无需提供);

  4.预告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材料(原件)。

  二、办理流程:受理—审核登簿—缮证

  三、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四、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温馨提示:

  1.委托办理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抵押人为自然人的委托书应当与代理人到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或者经公证处公证。

  2.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变更登记可由金融机构网上申请办理,无需到不动产登记窗口现场申请。

  3.共享资料:(不需申请人提供)

  部门信息共享获取资料:企业营业执照。

  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21

  预告登记的转移登记

  一、申请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系统打印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3.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电子证明无需提供);

  4.预告转移的材料(原件)。

  二、办理流程:受理—审核登簿—缮证

  三、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四、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温馨提示:

  1.委托办理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转让人为自然人的委托书应当与代理人到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或者经公证处公证。

  2.预告转移的材料按下列不同情形提交:(1)继承、受遗赠的,提供继承、受遗赠公证书或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的材料;(2)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契税完税证明;(3)主债权转让的合同和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3.共享资料:(不需申请人提供)

  部门信息共享获取资料:企业营业执照。

  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22

  查封登记

  一、嘱托资料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核原件收复印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当提交委托送达函;

  2.人民法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人民检察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函;公安等国家有权机关查封的,应提交协助查封的有关文件。

  二、办理流程:接受嘱托—核定登簿

  三、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23

  注销查封登记

  一、嘱托资料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核原件收复印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提交委托送达函;

  2.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或解除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安机关等人民政府有权机关解除查封的,提交协助解除查封通知书;人民检察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函。

  二、办理流程:接受嘱托—核定登簿

  三、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24

  抵押权注销登记

  一、申请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系统打印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3.抵押权消灭的材料(原件);

  4.抵押权人申请注销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电子证明无需提供);抵押人等当事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证实抵押权已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二、办理流程:受理—核定登簿

  三、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四、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温馨提示:

  1.委托办理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自然人处分不动产的委托书应当与代理人到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或者经公证处公证。

  2.共享资料:(不需申请人提供)

  部门信息共享获取资料:企业营业执照。

  3. 抵押权人是银行或公积金中心的,可以由银行或公积金中心网上申请办理。

  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25

  异议登记

  一、申请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系统打印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3.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

  4.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二、办理流程:受理—核定登簿—缮证

  三、法定时限:30个作日

  四、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五、收费标准:住宅、车库、车位:40元/件,非住宅:275元/件(小微企业免收登记费详见“登记费优惠政策”)

  六、温馨提示:

  1.委托办理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自然人处分不动产的委托书应当与代理人到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或者经公证处公证。

  2.共享资料:(不需申请人提供)

  部门信息共享获取资料:企业营业执照。

  3.异议登记的适用情形: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26

  注销异议登记

  一、申请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系统打印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3.异议登记申请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起诉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予以驳回诉讼请求的材料。

  二、办理流程:受理—核定登簿

  三、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四、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温馨提示:

  1.委托办理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自然人处分不动产的委托书应当与代理人到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或者经公证处公证。

  2.共享资料:(不需申请人提供)

  部门信息共享获取资料:企业营业执照。

  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27

  预告登记注销

  一、申请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系统打印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3.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电子证明无需提供);

  4.债权消灭或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

  二、办理流程:受理—核定登簿

  三、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四、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温馨提示:

  1.委托办理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自然人处分不动产的委托书应当与代理人到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或者经公证处公证。

  2.共享资料:(不需申请人提供)

  部门信息共享获取资料:企业营业执照。

  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28

  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申请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系统打印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电子证明无需提供);

  4.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二、办理流程:受理—核定登簿

  三、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四、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温馨提示:

  1.委托办理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委托人为境外人员,其授权委托书须公证或认证。

  2.共享资料:(不需申请人提供)

  部门信息共享获取资料:企业营业执照。

  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2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一、申请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系统打印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电子证明无需提供);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材料。

  二、办理流程:受理—核定登簿

  三、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四、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温馨提示:

  1.委托办理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自然人处分不动产的委托书应当与代理人到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或者经公证处公证。

  2.共享资料:(不需申请人提供)

  部门信息共享获取资料:企业营业执照。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材料:

  ①国有建设用地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②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

  ③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④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30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申请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系统打印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电子证明无需提供);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二、办理流程:受理—核定登簿

  三、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四、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温馨提示:

  1.委托办理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自然人处分不动产的委托书应当与代理人到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或者经公证处公证。

  2.共享资料:(不需申请人提供)

  部门信息共享获取资料:企业营业执照。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①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②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③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

  ④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31

  地役权首次登记

  一、申请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系统打印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3.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电子证明无需提供);

  4.地役权合同。

  二、办理流程:受理—核定登簿—缮证

  三、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四、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小微企业免收登记费详见“登记费优惠政策”)

  六、温馨提示:

  1.委托办理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自然人处分不动产的委托书应当与代理人到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或者经公证处公证。

  2.共享资料:(不需申请人提供)

  部门信息共享获取资料:企业营业执照。

  3.地役地登记适用情形:

  ①因用水、排水、通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②因铺设电线、电缆、水管、输油管线、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③因架设铁塔、基站、广告牌等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④因采光、通风、保持视野等限制他人不动产利用的;

  ⑤其他为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按照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情形。

  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32

  地役权转移登记

  一、申请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系统打印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3.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电子证明无需提供);

  4.地役权转移合同。

  二、办理流程:受理—核定登簿—缮证

  三、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四、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小微企业免收登记费详见“登记费优惠政策”)

  六、温馨提示:

  1.委托办理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自然人处分不动产的委托书应当与代理人到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或者经公证处公证。

  2.共享资料:(不需申请人提供)

  部门信息共享获取资料:企业营业执照。

  4.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抵押。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

  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33

  地役权变更登记

  一、申请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系统打印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3.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电子证明无需提供);

  4.地役权变更的材料。

  二、办理流程:受理—核定登簿—缮证

  三、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四、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温馨提示:

  1.委托办理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自然人处分不动产的委托书应当与代理人到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或者经公证处公证。

  2.共享资料:(不需申请人提供)

  部门信息共享获取资料:企业营业执照。

  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34

  地役权注销登记

  一、申请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系统打印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3.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电子证明无需提供);

  4.地役权消灭的材料。

  二、办理流程:受理—核定登簿

  三、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四、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温馨提示:

  1.委托办理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自然人处分不动产的委托书应当与代理人到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或者经公证处公证。

  2.共享资料:(不需申请人提供)

  部门信息共享获取资料:企业营业执照。

  3.地役权消灭的材料:

  ①地役权期限届满的,提交地役权期限届满的材料;

  ②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提交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材料;

  ③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提交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材料;

  ④人民法院、仲裁委员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地役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⑤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的,提交当事人解除地役权合同的协议。

  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35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注销

  一、申请资料

  1.注销备案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3.商品房预售合同;

  4.商品房预售合同终止协议。

  二、办理流程:受理—核定

  三、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四、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温馨提示:

  1.委托办理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自然人处分不动产的委托书应当与代理人到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或者经公证处公证。

  2.共享资料:(不需申请人提供)

  部门信息共享获取资料:企业营业执照。

  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36

  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首次登记

  一、申请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系统打印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3.使用林地、森林、林木的批准文件;

  4.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

  二、办理流程:受理—初审—核定登簿—缮证

  三、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四、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温馨提示:

  1.委托办理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自然人处分不动产的委托书应当与代理人到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或者经公证处公证。

  2.共享资料:(不需申请人提供)

  部门信息共享获取资料:企业营业执照。

  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37

  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转移登记

  一、申请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系统打印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林权转移材料及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办理流程:受理—初审—核定登簿—缮证

  三、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四、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温馨提示:

  1.委托办理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自然人处分不动产的委托书应当与代理人到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或者经公证处公证。

  2.共享资料:(不需申请人提供)

  部门信息共享获取资料:企业营业执照。

  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38

  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申请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系统打印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3.林地承包合同;

  4.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

  二、办理流程:受理—初审—核定登簿—缮证

  三、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四、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温馨提示:

  1.委托办理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自然人处分不动产的委托书应当与代理人到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或者经公证处公证。

  2.共享资料:(不需申请人提供)

  部门信息共享获取资料:企业营业执照。

  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39

  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申请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系统打印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3.林权转移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

  二、办理流程:受理—初审—核定登簿—缮证

  三、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四、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温馨提示:

  1.委托办理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自然人处分不动产的委托书应当与代理人到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或者经公证处公证。

  2.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以转让方式流转的提交受让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发包方同意的材料;

  3.互换的提交当事人双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证明和向发包方备案的证明。

  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40

  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申请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系统打印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3.享有自留山的使用权等权属来源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

  二、办理流程:受理—初审—核定登簿—缮证

  三、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四、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温馨提示:

  委托办理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自然人处分不动产的委托书应当与代理人到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或者经公证处公证。

  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41

  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首次登记

  一、申请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系统打印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3.权属来源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

  二、办理流程:受理—初审—核定登簿—缮证

  三、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四、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温馨提示:

  1.委托办理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自然人处分不动产的委托书应当与代理人到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或者经公证处公证。

  2.共享资料:(不需申请人提供)

  部门信息共享获取资料:企业营业执照。

  3.权属来源材料包括:

  ①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营造林木的,提交集体林地承包合同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证明材料,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还需提交乡(镇)政府批准文件;

  ②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后,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期限5年以上(含5年)的,提交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和向发包方备案的证明。

  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42

  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申请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系统打印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原件);

  4.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

  二、办理流程:受理—初审—核定登簿—缮证

  三、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四、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温馨提示:

  1.申请主体

  ①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②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③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

  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43

  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申请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系统打印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3.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原件);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二、办理流程:受理—核定登簿—缮证

  三、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四、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温馨提示:

  1.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适用情形:

  ①农民集体名称发生变化的;

  ②土地坐落、界址、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44

  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申请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系统打印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3.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原件);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二、办理流程:受理—初审—核定登簿—缮证

  三、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四、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温馨提示:

  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材料,除应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外,还应提交:

  (1)农民集体互换土地的,提交互换土地的协议;

  (2)集体土地调整的,提交土地调整文件;

  (3)依法需要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45

  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

  一、申请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系统打印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3.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二、办理流程:受理—初审—核定登簿—缮证

  三、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四、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温馨提示:

  申请主体: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应由发包

  方申请。

  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46

  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一、申请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系统打印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3.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的材料(原件);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二、办理流程:受理—核定登簿—缮证

  三、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四、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温馨提示:

  1.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适用情形:

  ①承包方代表姓名或者身份证号码、家庭成员情况发生变化的;

  ②承包土地的地块名称、坐落、界址、面积等发生变化的;

  ③承包期限届满,承包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的;

  ④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承包土地的。

  2. 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的材料按下列不同情形提交:

  ①承包方代表姓名或者身份证号码、家庭成员情况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发生变化的材料;承包方代表姓名或者身份证号码发生变化的,还应当提交变更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

  ②承包土地的地块名称、坐落、界址、面积等发生变化的,提交变更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上地承包合同);涉及界址范围、面积变化的,还应当提交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③承包期限届满后延包的,提交延包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土地承包合同);

  ④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承包土地的,提交变更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土地承包合同),以及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47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登记

  一、申请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系统打印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3.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材料(原件);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二、办理流程:受理—核定登簿—缮证

  三、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四、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温馨提示:

  1.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登记适用情形:

  ①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转让;

  ②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③因家庭关系、婚姻关系等变化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转移的。

  2.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的材料按下列不同情形提交:

  ①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以及变更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土地承包合同);

  ②转让的,提交转让协议,以及受让方同发包方新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土地承包合同);

  ③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

  ④因家庭关系、婚姻关系等变化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转移的,提交能够证实家庭关系、婚姻关系等发生变化的材料以及变更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土地承包合同);涉及分割或者合并的,还应当提交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48

  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

  一、申请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系统打印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3.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的材料(原件);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二、办理流程:受理—核定登簿

  三、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四、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温馨提示:

  1.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适用情形:

  (1)承包经营的土地灭失的;

  (2)承包经营的土地被依法征收或者转为建设用地的;

  (3)发包方依法收回或者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4)承包方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5)农村承包经营户(承包方 )消亡的;

  (6)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

  2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的材料按下列不同情形提交:

  (1)承包经营的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灭失的材料;

  (2)承包经营的土地被依法征收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书;承包经营的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提交证实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材料;

  (3)发包方依法收回或者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提交相关材料;

  (4)承包方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提交承包方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书面材料。设有地役权、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上设有抵押权或者已经办理查封登记的,需提交地役权人、土地经营权人、抵押权人或者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5)农村承包经营户 (承包方 )消亡的,提交农村承包经营户 (承包方 )消亡的材料;

  (6)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

  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49

  土地经营权首次登记

  一、申请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系统打印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3.权属来源材料(原件);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二、办理流程:受理—初审—核定登簿—缮证

  三、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四、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温馨提示:

  权属来源材料,包括:①采取出租 (转包 )、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②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提交土地承包合同

  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50

  土地经营权变更登记

  一、申请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系统打印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3.土地经营权变更的材料(原件);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二、办理流程:受理—核定登簿—缮证

  三、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四、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温馨提示:

  1.土地经营权变更适用情形: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事项发生变化的;

  (2)土地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发生变化的;

  (3)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土地的;

  (4)土地经营权期限变更的。

  2.土地经营权变更登记的材料按下列不同情形提交: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以及变更后的土地经营权合同;

  (2)土地坐落、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或者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土地的,提交变更后的土地经营权合同以及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3)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用途发生变化的材料以及变更后的土地经营权合同;

  (4)土地经营权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流转期限发生变化的协议以及变更后的土地经营权合同。

  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51

  土地经营权转移登记

  一、申请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系统打印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3.土地经营权转移的材料(原件);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二、办理流程:受理—核定登簿—缮证

  三、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四、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温馨提示:

  1.土地经营权转移登记适用情形:

  (1)依法采取出租 (转包 )、 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后,受让方再流转土地经营权的;

  (2)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取得土地经营权后,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的;

  (3)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取得土地经营权,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继续承包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2.土地经营权转移的材料按下列不同情形提交:

  (2)依法采取出租 (转包 )、 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后,受让方再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提交经承包方书面同意的材料、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的材料以及流转协议;

  (3)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取得土地经营权后,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提交相关流转协议;

  (4)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

  (5)因继承取得的,提交能够证实继承人继续依法承包的材料。

  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52

  土地经营权注销登记

  一、申请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系统打印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3.土地经营权注销的材料(原件);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二、办理流程:受理—核定登簿

  三、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四、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温馨提示:

  1.土地经营权注销登记适用情形

  (1)土地经营权期限届满的;

  (2)土地被依法征收或者转为建设用地的;

  (3)土地灭失的;

  (4)依法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或者发包方依法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

  (5)土地经营权人放弃土地经营权的;

  (6)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

  2.土地经营权注销的材料按下列不同情形提交:

  (1)土地被依法征收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书;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提交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材料;

  (2)土地灭失的,提交能够证实灭失的材料;

  (3)依法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或者发包方依法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提交能够证实合同依法解除或者依法终止的材料;

  (4)土地经营权人放弃土地经营权的,提交土地经营权人放弃土地经营权的书面材料。土地经营权上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查封登记的,还需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者查封机关同意放弃的书面材料;

  (5)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

  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53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申请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系统打印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户籍资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资料(原件);

  5.依法应当缴纳相关税费的,提供票据。

  二、办理流程:受理—核定登簿—缮证

  三、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四、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10元/本

  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54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申请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系统打印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的资料。

  二、办理流程:受理—核定登簿

  三、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四、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不动产登记费优惠政策

  免收不动产登记费情形:

  1、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2、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

  3、中小学校舍

  4、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5、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

  6、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机构,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和土地

  7、更正登记、变更登记

  减半收不动产登记费情形:

  1、异议登记

  2、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

  文件依据: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国办发【2013】103号

  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服务网点

  具体地址:走马湖路南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D区

  咨询电话:0737-5215076

  工作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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