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0-1853426 | 发布机构 | 南县自然资源局 | 发文日期 | 2020-1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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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0-1853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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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自然资源局 |
发文日期 | 2020-10-09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关于《南县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专项规划(2019-2025年)》的公示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专项整治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4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县级砂石土矿专项规划(2019-2025年)审批工作要求>的通知》(湘自然资办发〔2020〕69号)等文件要求,由南县人民政府主导,南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南县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专项规划(2019-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于2019年12月启动编制,2020年6月完成编制,2020年6月11日,我局书面征求了县发改局、县林业局、益阳市南洞庭湖自然保护区南县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县应急局、县科工局等部门和相关乡镇的意见,根据意见进行了第一次修改,2020年6月24日,县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了部门评审会和听证会,根据意见进行了第二修改。《规划》于2020年7月30日通过南县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2020年8月7日通过省厅和市政府联合会审。
现予以公示。
附:南县(含大通湖区)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专项规划(2019—2025年)
南县(含大通湖区)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专项规划(2019—2025年)
南县人民政府
大通湖区管理委员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
文本目录
附表目录
附表1: 南县(含大通湖区)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开发利用现状表
附表2: 南县(含大通湖区)探矿权现状表(所有矿种)
附表3: 南县(含大通湖区)采矿权现状表(所有矿种)
附表4: 南县(含大通湖区)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产资源开采分区表
附表5: 南县(含大通湖区)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开采规划区块(采矿权设置)表
附表6: 南县(含大通湖区)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整合规划表
附表7: 南县(含大通湖区)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关闭退出规划表
附图目录
附图1: 南县(含大通湖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图(2018年)附图2: 南县(含大通湖区)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开发利用规划图(2019—2025年)
为进一步规范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不含河道采砂,简称砂石土矿)开发利用,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专项整治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4号)等文件要求,由南县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理委员会)主导、县(区)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南县(含大通湖区)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专项规划(2019—2025)》(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主要编制依据为:1.《湖南省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专项整治行动方案(2019—2021年)》(湘政办发〔2019〕54号);2.《关于全力推进砂石土矿专项整治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自然资规〔2019〕6号);3.《益阳市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益政办发〔2020〕2号);4.《湖南省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专项规划(2019-2025年)编制技术要求》(湘自然资办发〔2019〕103号);5.《湖南省绿色矿山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湘自然资发〔2020〕19号);6.《湖南省绿色矿山标准(试行)》(湘自然资发〔2019〕23号); 7.《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验收标准》(DB43/T 1393-2018);8.《益阳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等。
《规划》以2018年为基期, 2021年为中期目标年,2025年为目标年。
《规划》涉及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矿种为砖瓦用粘土。
《规划》规划适用于南县(大通湖区)县域范围,是南县(大通湖区)落实省人民政府推进砂石土矿专项整治行动的具体安排,是全县(区)进行砂石土矿业权设置的指导性文件。
南县位于益阳市北部,地处湘鄂两省边陲,洞庭湖区腹地,北与湖北省石首、公安、松滋相连,西接常德市的安乡、汉寿两县,东临岳阳市的华容县,南与沅江市隔河相望,东南与大通湖、北洲子、金盆、南湾湖、千山红等几大农(渔)场连成一片,地理坐标东经112°10′53″-112°49′06″,北纬29°03′03″-29°31′37″,东西跨63千米,南北跨53千米,土地总面积1321平方千米,南县辖11镇1乡,总人口63.07万人(大通湖区辖4镇,总人口11.25万人)。 南县地势西高东低,境内以明山、寄山最高,海拔分别为78米和66.3米,其余海拔24米至33米左右。区内地貌类型可分为剥蚀残丘地貌和冲积平原地貌两类。境内水系发育,淞澧洪道、藕池河东支、中支、西支,沱江穿境而过,注入南洞庭湖。县域G234国道纵穿南北,华常高速、杭瑞高速境内纵横交汇,各级公路干线沟通城乡,交通便捷。近年来,南县经济社会发展迅速,2018年度实现地区生产总值225.2亿元,三次产业结构比例为21.1:22.5:56.4(大通湖区实现地区生产总值45.16亿元,三次产业结构比例为25:44.9:30.1)。南县(大通湖区)矿产资源种类较少,已发现的固体矿产有砖瓦用粘土、板岩矿。县域具备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生物气)的成矿条件,其蕴藏量有待进一步探明。南县现有探矿权0个,采矿权7个(有效期内2个,已过期未注销5个);大通湖区现有探矿权0个,采矿权3个,矿产资源开发在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基础性作用。
1. 资源分布
全县砂石土矿资源种类较少,分布范围有限,资源欠丰富。据砂石土矿调查成果和本次实地调查,全县可供开发利用的砂石土矿主要为砖瓦用粘土。粘土矿主要分布在河坝镇、乌嘴乡、茅草街镇等乡镇,预测可利用资源储量1000万吨以上。大通湖区河坝镇农乐垸调查评价点可进一步勘查利用,建设矿山。
2. 开发利用现状
截至2018年底,南县共有砂石土矿山7个(其中5个为已关闭矿山未办理注销手续),大通湖区共有3个,均为县级发证小型规模的砖瓦用粘土矿山。
2018年度,南县有砂石土生产矿山2家,设计生产能力共20万吨,实际生产能力共20万吨,主要产品为制砖用粘土,年产砖瓦用粘土产量20万吨,矿业产值4500万元。大通湖区有砂石土生产矿山3家,设计生产能力共39万吨,实际生产能力共18万吨,主要产品为制砖用粘土,年产砖瓦用粘土产量18万吨,矿业产值3310万元。
3. 矿山地质环境
南县砂石土矿山主要地质环境问题为占用破坏土地资源、矿山地质灾害。经调查,南县1处历史遗留砂石土矿山仍存有崩塌隐患;全县矿山开发占用破坏土地面积89.411公顷,治理率85.9%;现仍有历史遗留矿山治理恢复面积5.6827公顷,本次退出矿山需治理恢复面积6.9683公顷。
大通湖区砂石土矿山无地质灾害隐患点亟需治理恢复;全区矿山开发占用破坏土地面积76.8138公顷,治理率52.4%;现无历史遗留矿山治理恢复面积,本次退出矿山需治理恢复面积23.783公顷。
1. 开发布局“散、小、乱”。全县矿山规模小,无大中型矿山企业,现有生产矿山开采规模5.1—6.6万立方米/年,资源储量约100万吨,矿山开采准入门槛低,不利于集中开采资源和有效保护环境。
2. 砂石土矿生产能力和加工能力不足。南县及大通湖区城市发展、新农村建设对建筑用砖瓦的需求不断增加,规划期内仍将继续增长,产品供给将出现缺口,产品供需矛盾逐步突显。通过调整矿业布局和产品结构,提升矿业规模,保障全县经济发展。
3.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较薄弱,绿色矿山建设进展不大。2017年以来南县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加大了矿山生态地质环境治理监管,但矿山地质环境生态修复治理工作仍然较薄弱,部分生产矿山没有及时开展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全县(区)绿色矿山建设进展较慢,目前尚未建成一家绿色矿山。
4.矿政管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根据《湖南省普通建筑村料用砂石土矿专项整治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4号)和《益阳市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益政办发〔2020〕2号)文件精神,南县人民政府(大通湖区)成立了由分管副县(区)长任组长的砂石土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县(区)政府办副主任、县(区)自然资源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区)公安局、县(区)自然资源局、县(区)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南县(区)分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统一指导和督促检查。县(区)自然资源局加强了动态巡查机制,对违规开采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处理。但矿山开采与地方不和谐现象偶有发生,对矿政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
1. 经济社会发展对砂石土资源需求呈较快增长态势,全县(区)矿产资源供给压力较大。
2018年度南县砂石土矿消费量100万吨,开采砂石土矿20万吨,砂石土矿资源供不应求。规划期内,县域交通干线S307建设、水利防洪、城市建设对砂石土矿需求量大,预期南县2021年砂石土矿总需求量150万吨。南县资源不符合设矿条件,规划期内不投放矿山,砂石土资源以河道清淤、建筑垃圾利用及从外调入解决。
2018年度大通湖区砂石土矿消费量50万吨,开采砂石土矿产量18万吨,砂石土矿资源供不应求。规划期内,县域交通干线S307建设、水利防洪、城市建设对砂石土矿需求量大,预期2021年砂石土矿总需求量75万吨,规划投放矿山1个,预期年生产砖瓦用粘土30万吨,预期拟设砂石土矿山产量基本满足大通湖区生产砖瓦的需求,其他砂石资源需从外调入。
2. 绿色矿业发展对砂石土矿开发利用提出了新的要求
开展砂石土矿专项整治,是省人民政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绿色矿业发展、优化砂石土矿开发利用布局,专门制定的方针策略,要求全县(区)强化矿产资源总量控制和减量化管理,具体为减少采矿权数量,提升矿山开采规模,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快建设绿色矿山,实现矿山矿区环境生态化、资源利用高效化、开采方式科学化、管理信息数字化及矿地关系和谐化,全面提升砂石土矿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
3. 全县砂石土矿产业具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南县(大通湖区)砂石土资源销路畅通,开发前景较为广阔。南县正以“洞庭明珠、生态南县”为愿景,突出“一城一区一河”发展,强力推进“园区、交通、城镇、生态”四大建设,大力实施“互联网+”行动,全力打造区域消费中心城市、洞庭湖生态经济区融合发展示范县、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全国文明县城、国家卫生县城、“一带一部”开放发展新节点,努力建设富饶、智慧、秀美、幸福南县。大通湖区按照“一核两轴三区”整体空间布局,大力实施“西延、北拓、南改”工程。一核即大通湖城区河坝镇,举全区之力,将其打造成为大通湖垸和同心垸的中心城镇,大通湖主城区向外扩展已成定局。随着县(区)近年城市发展、新农村建设、公路修建形成了对砂石土资源的强劲需求,须通过优化矿业布局,提高资源保障程度。围绕县(区)发展战略,紧扣省、市砂石土矿保护与开发利用政策,积极主动与上级部门对接,大通湖区精心谋划1个30万吨级别小型矿山,可全力保障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对矿产资源需求。严格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砂石土矿山,可彻底扭转砂石土矿开发“散、小、乱、污”的形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结合露天矿山综合整治、绿色矿山建设,深入开展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专项整治行动,通过科学编制砂石土专项规划、开展集中整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强化生态修复治理等,实现矿山数量大幅减少、矿业发展质量明显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明显加强、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和经济社会发展保障能力明显增强,推动砂石土矿资源开发利用绿色发展。
1. 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全面落实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淘汰落后砂石土矿产能,优化资源开发布局、实现环境保护和资源保障协同推进。
2. 服务民生,保障供给。经统筹考虑资源分布和市场需求,兼顾当前及长远,合理划定砂石土矿专项规划功能分区、区块,实现资源高质高效供给。
3. 淘汰落后,集中整治。将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辨证统一,明确矿业权设置规划以及整治工作的措施、步骤、要求等内容,彻底扭转砂石土矿“小、散、乱、污”的局面,加快推进砂石土矿资源开发整顿整合,实现砂石土矿产业高质量发展。
4. 统筹协调,依法推进。明确政府和相关部门责任,形成政府领导、部门协调、分工明确、责任落实的工作机制,积极稳妥,依法推进整治工作。
到2021年,南县(大通湖区)砂石土矿专项整治基本完成,矿山布局进一步优化,矿业开发秩序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水平进一步提高,露天开采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明显加强。到2025年,县(区)形成节约高效、环境友好、矿地和谐的砂石土矿资源开发利用格局,矿业结构调整与转型发展基本完成,矿业绿色发展基本成型。
——矿山总量得到有效调控,砂石土矿山集中整治到位。到2021年,县(区)砂石土矿控制在1家以内,年开采总量达到30万吨左右;到2025年控制在1家以内,年开采总量达到30万吨左右。
——矿业发展转型与绿色发展格局基本形成。县(区)对大中型矿山比例不作要求。逐步淘汰落后技术与产能,确保矿山开采回采率明显提高,到2021年,矿山“三率”水平达标率100%;到2025年,矿山“三率”水平达标率保持100%。
——历史遗留地质环境问题得到基本解决。大力推进矿山地质环境综合防治,确保新建和生产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及时治理,生产矿山应做到“边生产、边恢复、边治理”。全面完成历史遗留矿山和本次退出矿山生态修复治理任务,到2021年底,南县(大通湖区)所有历史遗留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率达100%,到2025年底,所有历史遗留矿山和本次退出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率达100%;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到2021年底,县、区绿色矿山达标率100%,到2025年底,绿色矿山达标率保持100%。
——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矿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向好
全面推进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到2021年底,南县(大通湖区)矿山“边采边治”台阶式分层开采达标率100%;到2025年底,台阶式分层开采达标率保持100%。实行机械化、自动化开采,大幅减少矿山现场作业人员,到2021年底,矿山开采机械化程度80%以上;到2025年底,矿山开采机械化程度100%。
——砂石土矿山长效管理机制全面建立。到2025年,资源有偿使用等关键领域取得新突破,形成砂石土矿山长效管理机制。
主要规划指标见专栏一。
专栏一 南县(大通湖区)砂石土矿专项规划主要指标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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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 |
单位 |
规划指标 |
属性 |
|
2021年 |
2025年 |
|||
开采总量 |
万吨 |
30(大通湖区) |
30(大通湖区) |
预期性 |
采矿权数量 |
个 |
1(南县0,大通湖区1) |
1(南县0,大通湖区1) |
约束性 |
大中型矿山比例 |
% |
0 |
0 |
约束性 |
矿山“三率”水平达标率 |
% |
100 |
100 |
约束性 |
历史遗留矿山修复治理面积 |
公顷 |
5.6827 |
5.6827 |
约束性 |
本次退出矿山修复治理面积 |
公顷 |
26.5537(南县6.9683,大通湖区19.5854) |
4.1976(大通湖区) |
预期性 |
绿色矿山达标率 |
% |
100 |
100 |
约束性 |
台阶式分层开采达标率 |
% |
100 |
100 |
约束性 |
矿山开采机械化程度 |
% |
80 |
80 |
约束性 |
根据益阳市下达给南县(大通湖区)的采矿权指标,到2021年南县砂石土矿山控制在1个以内,到2025年控制在2个以内。本规划期内南县不投放采矿权。到2021年大通湖区砂石土矿山控制在1个以内,到2025年控制在1个以内。本规划期大通湖区按照小型30万吨/年标准投放采矿权,规划设置30万吨/年小型矿山1个。
预期到2021年,大通湖区砂石土矿山设计生产能力达到30万吨,年开采总量30万吨;到2025年,大通湖区砂石土矿山设计生产能力达到30万吨,年开采总量30万吨。
1. 禁止开采区
将南县(大通湖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等划定为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禁止开采区。规划禁止开采区3个(专栏二)。
专栏二 南县(大通湖区)砂石土矿禁止开采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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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名称 |
所在行政区 |
面积(km2) |
禁止内容 |
CJ001 |
湖南南洲国家湿地公园 |
南县 |
101.09 |
禁止矿山开采活动 |
CJ002 |
大通湖国家湿地公园 |
南县 |
86.89 |
|
CJ003 |
南洞庭湖自然保护区 |
大通湖区 |
15.66 |
除上述禁止开采区外,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一级饮用水水源地、国家一级公益林地等区域,铁路和重要公路、输电线路等安全保护距离及沿线一定范围等禁止砂石土矿开发活动的区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为禁止开采区,不收录在规划图表中标示。
禁止开采区不得设置砂石土矿。
2. 限制开采区
指在规划期内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发展及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或国家、省、市、县特殊需要等,受经济、技术、安全、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对砂石土矿露天开采实行一定限制的区域。根据南县(大通湖区)实际情况,本规划不划限制开采区范围。
3. 允许开采区
综合考虑资源分布、产业布局、新型城镇化发展、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环保、林业等因素,在资源条件允许、环境影响小、区位较隐蔽的区位设置砂石土矿允许开采区2个,其中设置开采规划区块的允许开采区1个(专栏三)。允许开采区内可依法有序投放砂石土矿采矿权,进行砂石土矿资源开发利用。
专栏三 南县(大通湖区)砂石土矿允许开采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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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名称 |
所在行政区 |
面积(km2) |
备注 |
|
SC43092100001 |
大通湖区河坝镇农乐垸砖瓦用粘土允许开采区 |
大通湖区 |
0.1857 |
|
|
SC43092100002 |
大通湖区河坝镇王家湖砖瓦用粘土允许开采区 |
大通湖区 |
0.2109 |
|
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结合南县(大通湖区)实际,从主体资格、资源储量、生产规模、采矿工艺、“三率”指标、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绿色矿山等方面,制定明确的砂石土矿开采准入要求(专栏四)。
专栏四 南县(大通湖区)砂石土矿开采准入条件 |
|
项目 |
准入条件 |
主体资格 |
必须是企业法人 |
资源储量 |
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资源储量不低于300万吨 |
生产规模 |
矿山生产规模不低于30万吨/年 |
采矿工艺 |
台阶式分层开采 |
“三率” |
矿山开采回采率不低于95% |
环境保护 |
获得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 |
安全生产 |
获得安全生产许可 |
水土保持 |
获得水土保持许可 |
绿色矿山 |
按绿色矿山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运营 |
1. 空白区新设
空白区新设区块(采矿权)应符合以下要求:
——加强自然景观保护,区位较隐蔽,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影响小。
——与重要生活设施、重要能源设施、交通线路等保持安全距离。不得位于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电力线路、天然气管道的一定范围之内;与居民点、重要构筑物保留300米以上安全距离。
——与已有矿山保持安全距离。原则上与已设立矿山矿区范围边界的最近距离不得小于300米。
——保有资源储量300万吨以上,矿区面积不小于0.1平方千米。
——年生产规模30万吨以上。
——民生为重,保障当地城乡建设需求,满足公路升级改造
需求等。
——一个乡镇原则上只设1个,最多不超过3个矿山。一个
矿山辐射半径控制在20~30千米。
根据以上原则,南县(大通湖区)无空白区新设区块(采矿权)。
2. 已设采矿权保留
单独保留采矿权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 最低开采面积不少于0.1平方千米;②保有资源储量100
万吨以上;③年生产规模30万吨以上;④基本治理好终了边坡、矿山地质环境修复治理验收合格;⑤取得环保及安全生产许可。
根据以上原则,南县(大通湖区)无单独保留矿山。
1.已设采矿权整合
原则上仅限于独立的同一山体内,或间距少于300米且可以共用同一开采系统的相邻矿山。鼓励符合单独保留条件的砂石土矿山整合同一山体内的落后小矿。
根据以上原则,南县(大通湖区)无已设采矿权整合矿山。
2.已设采矿权调整
不以扩充资源为目的的已设采矿权调整,必须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
——为减少终了边坡;
——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和地质灾害隐患等情形;
——扩界区域与现有矿区范围应属于同一山体等。
以扩充资源为目的的已设采矿权调整,必须按照采矿权新设要求重新出让。
规划已设采矿权调整区块1个(专栏五)。
专栏五 南县(大通湖区)扩界矿山采矿权名单一览表 |
||||||||
序号 |
扩界矿山名称 |
矿种 |
采矿许可证号 |
有效期截止日期 |
扩界前、后矿区面积(平方公里) |
扩界前、后保有资源储量(万吨) |
生产规模(万吨/年) |
|
CQ43092100001 |
益阳市大通湖区滨湖建材厂 |
砖瓦用粘土 |
C4309212010117120085004 |
2020-03-15 |
0.0991、0.1857 |
91、300 |
30 |
调整区块基本情况如下:
益阳市大通湖区河坝镇农乐垸砖瓦用粘土矿(CQ43092100001)。扩界调整前矿山名称为益阳市大通湖区滨湖建材厂,位于大通湖区城区正南方向,直线距离约5千米,属河坝镇。矿区地层为第四系。开采矿种为砖瓦用粘土,采矿许可证号C4309212010117120085004,生产规模为6.6万立方米/年,矿区面积0.0991平方公里,有效期限为2018年3月15日至2021年3月15日,保有资源储量91万吨。该处历史上为长草的荒地,当地利用其取土制砖,历史长达50年以上,早期为村集体所办砖厂,后改制为私营企业,经过长年开发利用,矿区总体地势低洼,地貌高低起伏,形成了多处露采坑,现积水为渔塘。矿区平均开采深度在2m以上,局部深6m。矿区土层剖面结构近地表为含腐殖质的土层,含少量碎石块,以往制砖遭到严重破坏,下部为湖泊沉积的粘土,矿区粘土往深处含砂量增加,粘土肥力低下,不适于耕种。下步矿山开采主要是往深部开挖,以及利用以往采矿形成的坑洼边角料。矿区统一开发利用后,各采坑洼连成一片,将形成一个水渔塘。
扩界调整后,该区块面积0.1857平方公里,预测资源量300万吨,预设矿山开采规模30万吨/年。经查询该区块与大通湖区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生态公益林不重叠。该区块与县道X022最近距离220米,由于矿区为非爆破方式采矿,对县道X022无安全影响。该区块属已设采矿权以扩充资源为目的调整,须按照新设采矿权要求挂牌出让。
仍处有效期内,但不符合单独保留条件,又无法参与整合,不宜扩界调整,且取得采矿、环保、安全生产许可的合法砂石土矿限期退出。
规划4个矿山限期退出(专栏六)。
专栏六 南县(大通湖区)限期退出砂石土矿采矿权名单一览表 |
||||||
序号 |
限期退出矿山名称 |
采矿许可证号 |
有效期截止日期 |
矿区面积 (km2) |
保有资源储量(万吨) |
退出截止时间 |
1 |
南县华阁镇河口建材厂 |
C4309212010117120084982 |
2020/3/15 |
0.0593 |
41.3 |
2020/3/15 |
2 |
南县明山头镇明山建材厂 |
C4309212010117120084983 |
2020/3/15 |
0.1437 |
117.8 |
2020/3/15 |
3 |
大通湖区金盆镇金红建材砖瓦厂 |
C4309212010117120085009 |
2021/3/15 |
0.0979 |
120.8 |
2021/3/15 |
4 |
大通湖区金盆镇永兴砖瓦厂 |
C4309212010117120085008 |
2021/3/15 |
0.0996 |
71.2 |
2021/3/15 |
对于非法开采矿山,坚决予以取缔;对属自身原因导致采矿许可证过期失效的,依法予以关闭;对生态环境保护不达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不符合建材产品技术标准的矿山,责令停产限期整顿。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
规划5个矿山直接关闭退出,办理注销(专栏七)。
专栏七 南县(大通湖区)关闭退出砂石土矿采矿权名单一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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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关闭退出矿山名称 |
采矿许可证号 |
有效期截止日期 |
直接关闭退出或补偿关闭退出 |
补偿金额(万元) |
退出截止时间 |
1 |
南县三仙湖镇下柴市第一建筑材料厂 |
C4309212010127120100867 |
2017/3/15 |
直接 关闭 |
0 |
2020/1/7 |
2 |
南县茅草街镇旺胜建材厂 |
C4309212010117120084990 |
2017/3/15 |
直接 关闭 |
0 |
2020/1/7 |
3 |
南县厂窖镇科技建材厂 |
C4309212010127120100869 |
2017/3/15 |
直接 关闭 |
0 |
2020/1/7 |
4 |
南县中鱼口乡中兴砖厂 |
C4309212010117120084992 |
2017/3/15 |
直接 关闭 |
0 |
2020/1/7 |
5 |
南县中鱼口乡游港建材厂 |
C4309212010117120084991 |
2017/3/15 |
直接 关闭 |
0 |
2020/1/7 |
新建矿山和改扩建矿山严格执行矿山准入条件,必须履行生态环境(含地质环境)修复治理的义务。
矿山开采与环境综合治理并进。生产矿山按照“边生产、边恢复、边治理”的原则,及时开展矿山生态修复。
矿山企业应按《矿山地质环境综合防治方案》及年度任务要求,全面推进土地复垦和矿山复绿。
强化矿山废水、废石、废渣综合利用,减低排放,变废为宝。
完善矿山生态环境监测,配置相应监测设备,及时发现和处置生态环境问题。
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应符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验收标准》,本规划主要列出以下标准:
1、崩塌、滑坡地质灾害防治标准
a)已经发生的滑坡或滑坡灾害,采取清理、支挡、护坡、截排水等工程措施消除地质灾害危害。
b)潜在的崩塌、滑坡灾害,采用削坡减荷、锚固、抗滑桩、支挡、截排水等预防措施加固边坡,现状条件下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2、土地复垦标准
① 复垦为林地的
a)全部覆土复垦为林地的,有效土层厚度大于20厘米。
b)不全部覆土复垦为林地的,宜采用坑栽或播籽。种类宜与周边环境相适应,坑深50-100厘米。
c)林地的种植密度应满足《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2016)。
d)林地成活率当年应大于造林株数的40%,3年以后成活率达到85%以上或株数保存率达80%。
② 复垦为水域的
a)复垦为水域的场所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应设置安全防护栏或防护网等,安全防护栏或网高应不低于1.5米。
b)修建的排水设施应满足自然排放要求和防洪标准,并与周边的排水系统连成整体。
c)复垦为养殖渔业的水库、水塘,其水质应符合《渔业水质标准》(GB 11607)。
d)复垦为蓄水池或人工湖,具有一定灌溉功能的,其水质应根据功能特性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的相关规定。
经调查,2017年以来南县已注销关闭砂石土矿山共18家,主要为占用破坏土地资源,占用总面积约82.4427公顷。南县对已注销关闭矿山开展了大量安全整治,人居环境,生态环境修复工作,目前除南县明山长兴岩石场(纳入历史遗留矿山)修复治理工作尚未完成外,其他矿山生态环境修复治理恢复较好。
大通湖区已注销关闭砂石土矿山共6家,主要为占用破坏土地资源,占用总面积约40.2442公顷。大通湖区对已注销关闭矿山开展了大量安全整治,人居环境,生态环境修复工作,至今全区关闭的6家砖瓦厂消除治理地质灾害隐患、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备用金的返还等工作已完成验收,生态环境修复治理恢复较好,其中一家砖瓦厂由政府收购转型,二家砖瓦厂为公墓用地建设,农田改造、家禽养殖、生活生产区大部整治已绿化,取土区形成了规范性和规模渔业养殖基地,矿山企业绿色发展转型生态修复工作基本完善。
南县明山长兴岩石场作为历史遗留矿山,是矿山地质环境综合防治重点区域。
推进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促进矿地综合利用。在2021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面积5.6827公顷。
探索砂石土矿山环境治理管理制度改革。加强矿山生产、关闭过程中生态环境修复治理监管,督促矿山企业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修复治理义务,及时完成生态修复治理任务。
本次退出矿山的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应按照生产矿山生态修复治理标准要求,在2025底前全面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面积30.7513公顷(南县6.9683公顷,大通湖区23.783公顷)。
落实矿山最低开采规模要求。结合南县(大通湖区)矿山开采技术条件和开发利用现状,遵循总量控制、集约经营、规模开发的原则,矿山年最低开采规模为30万吨/年。
坚持矿山设计开采规模与矿区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资源赋存条件较好,矿山资源储量不低于300万吨。
引导矿山企业集约化经营。通过整合优势资源,加快技术改造、设备换代升级,充分利用砖瓦用粘土,逐步实现规模化开采和资源节约与高效利用,形成规模化砖瓦生产加工基地。
促进开发技术方法与产品升级。砖瓦用粘土矿生产的建筑用空心砖等产品,产品质量应符合《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GB/T 13545-2014)要求。
1.绿色矿山建设目标
在规划期内,所有新设矿山必须将绿色发展贯穿于矿山的规划、设计和生产建设始终。规划到2021年底,全县(区)砂石土矿山达到绿色矿山标准。全县(区)基本形成环境友好、节约高效、管理科学、矿地和谐的矿山绿色发展新格局。
大通湖区已设采矿权调整的1个砖瓦用粘土矿山,在采矿权出让公告,采矿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绿色矿山建设相关要求和违约责任,矿山建设必须达到绿色矿山标准。
2.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要求
严格按照《湖南省砂石行业绿色矿山标准(试行)》建设绿色矿山。坚持源头管控、全程监管、落实责任,以绿色矿山建设方案为抓手,扎扎实实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实现矿山的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管理信息数字化及矿地关系和谐化,全面提升南县(大通湖区)矿业发展质量和效益。
(1)绿色矿山基本前提要求
依法办矿,绿色矿山证照齐全,且在有效期内; 按规定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计提、使用和管理; 按要求依法缴纳税费; 及时完成储量年报编制。
(2)绿色矿山主要建设指标
(a)矿区环境整洁美观,各功能区布局合理,各功能区标牌标示规范。
(b)矿山固体废弃物达标处置率100%。
(c)矿山生产、生活废水综合利用率或治理率达到100%,达标排放率达到100%。
(d)矿业活动所产生的废气、粉尘、噪音得到有效控制,达到相关要求。
(e)矿区可绿化区域绿化覆盖率达到100%。
(f)矿山废弃地复垦率达到100%。
(g)矿山地质灾害得到有效治理,已消除安全隐患。
(h)“三率”指标达到或超过设计要求。
南县明山长兴岩石场生态修复治理作为规划期内重点工程,该工程位于原明山头矿区,矿山占用土地面积5.6827公顷,由于矿山开采历史长,露采场的开挖破坏土石环境,采场边坡较为高陡,存在崩塌、滑坡地质灾害隐患,对生态环境、自然景观造成了一定的破坏。
规划期内全面开展该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工作,主要治理任务:一是矿区内露采坑的土地复垦及生态修复;二是露采场边坡的治理,有效地预防地质灾害发生。
1.具体措施
治理责任主体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矿山生态修复治理方案,并按方案实施治理工程,完成后由南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对治理工程效果进行验收。露采坑复垦为水域,预算投入工程治理资金80万元;露采坑复垦为建设用地,预算投入工程治理资金350万元。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项目资金进行生态修复治理,完成时间为2020-2021年(专栏七)。
专栏七 南县矿山生态修复治理重点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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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称 |
所在行政区 |
占用破坏土地面积(km2) |
治理任务 |
项目起止时间 |
1 |
南县明山长兴岩石场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工程 |
明山头镇 |
5.6827 |
1、露采坑土地复垦及生态修复;2、采场边坡的治理 |
2020-2021 |
2.年度任务
2020年12月底前,开展调查研究,编制矿山生态修复治理方案。
2021年9月底前,按照修复方案,实施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工程。
2021年10月底前,对生态修复治理工程效果组织验收。
为保障本规划的实施,把规划目标和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必须创新工作创造条件,切实加强规划的实施和管理。
1.职责分工
砂石土矿整治行动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矛盾纠纷多、处理难度大、跨度时间长,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南县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作为本次砂石土矿整治的责任主体,全面组织本次整治行动,包括组织协调、专项规划编制、取缔无证开采、对矿山做出关闭决定和实施决定、生态环境和地质环境修复治理、信访维稳等。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形成合力,按时保质完成整治行动任务。
(1)南县(大通湖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相关部门的协调、资源和矿山开发利用现状调查、非法违法开采案件查处、基本农田保护、对不符合相关政策的矿山提请政府作出矿山关闭决定、专项规划编制、采矿权出让和登记、绿色矿山建设、生态修复等工作。
(2)市生态环境局南县(大通湖区)分局负责做好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矿山“三废”的治理,加强生态红线和饮用水源地的监管、负责合法矿山排污许可证的发放等相关工作。
(3)南县(大通湖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未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和《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监管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9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审批;对已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做好安全生产监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进行查处。
(4)南县(大通湖区)财政局负责安排整治专项工作经费,并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做好相关资金拨付和出让收益退付等工作。
(5)益阳市南洞庭湖自然保护区南县(大通湖区)管理局、南县(大通湖区)林业局、南县(大通湖区)水利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保护地、生态公益林、河道、湖泊、水利风景名胜区、水产资源保护区等禁止开采区的保护工作,并配合做好禁止开采区内矿山处置、生态修复等相关工作。
(6)南县(大通湖区)公安局结合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对阻拦专项整治行动的黑恶势力坚决打击。
(7)南县(大通湖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南县(大通湖区)发展和改革局、南县(大通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县(大通湖区)交通运输局、南县(大通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成员单位按照《湖南省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矿专项整治行动方案(2019—2021年)》(湘政办发〔2019〕54号)、《益阳市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益政办发〔2020〕2号)的相关要求和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2.工作步骤
(1)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3月底前)。南县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召开会议专题部署,按照本规划的确定的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压实责任,周密部署整治行动任务,加强宣传发动,扎实推进整治各项工作。
(2)全面整治阶段(2021年9月底前)。
各部门加强配合,形成合力,摸清底数,建立台帐,“一矿一策”, 加强无证非法开采及持过期无效证开采的整治。2020年5月底前全力开展完成砂石土矿专项规划编审工作;扎实开展砂石土矿集中整治,2021年3月底前完成所有有效期内采矿权的限期退出工作;强化生态修复治理,加快绿色矿山建设,按省市人民政府要求的时间节点扎实推进,确保完成整治行动任务。
(3)建章立制阶段(2021年10月底前)。
完善矿业权管理审批制度,严格采矿权预审,制定绿色矿山检查验收制度。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调的矿山监管制度。
(4)总结验收阶段(2021年11月底前)。
南县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对砂石土矿专项整治行动进行自查总结,形成总结报告,确保按时按质完成砂石土矿全面整治、绿色矿山建设和生态修复工作。
3.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
南县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成立由分管副县(区)长任组长,县(区)政府办副主任、县(区)自然资源局局长为副组长,县(区)公安局、县(区)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南县(区)分局、县(区)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县(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县林业局、益阳市南洞庭湖自然保护区南县管理局、县(区)发展和改革局、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区)交通运输局、县(区)水利局、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区)自然资源局。
(2)严格落实责任
各级各部门务必按照本规划方案明确的责任分工,严格落实工作责任,明确责任岗位和责任人,狠抓落实,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推进格局。各级纪检和监察部门结合涉矿涉砂专项整治行动,加大监督执纪力度,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整治进度滞后或弄虚作假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3)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提高矿产资源规划意识
本《规划》是南县(大通湖区)砂石土矿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指导性文件,同时是本次砂石土矿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规划一经批准,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加大规划宣传力度,提高采矿权人等各方面的工作积极性和自觉性。
本《规划》是南县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和监督砂石土矿开采与保护的重要依据,应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中,强化实施。
(4)加强信息系统建设,为规划实施提供基础保障
加强矿产资源规划信息系统建设,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建立南县(大通湖区)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加快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规划审查平台,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更新,及时、准确地了解和掌握矿业权设置的动态变化,以信息化促进规划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规划管理和服务水平。充分利用政务网、局域网,实现信息共享和砂石土矿产资源规划动态管理。
(5)完善监管机制,严格执法监督,加强规划的实施管理
南县(大通湖区)自然资源局具体负责规划组织实施,将规划执行情况列为自然资源执法监察的重要内容,定期公布规划执行情况;强化对矿业权出让、转让、延续、保留的规划审查,实行矿业权集体会审制度,把好项目立项审批关,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项目,不得批准立项,不得批准用地;从严查处在禁止开采区内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行为;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要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立动态巡查监督管理长效机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开采行为,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南县(大通湖区)自然资源局加强对辖区内砂石土资源采矿权的巡视监管工作。监督企业是否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施工;是否按照《矿山地质环境综合防治方案》进行地质环境修复治理;是否按照核定的规模生产,无超深越界、非法占用土地等开采行为;是否按照要求建设绿色矿山。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以及矿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按职能分工定期开展矿山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境保护、运输行为监督检查工作。一旦发现矿山企业在生产、运输等环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立即制止并按照法定程序责令矿山企业限时整改,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6)加强政策调控,妥善处理关停矿山
为保证规划的实施和社会和谐稳定,对关闭、限期退出的砂石土矿采矿权,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进行妥善处理。砂石土矿资源开发利用,既要有利于当地经济的发展,又要保护好生态环境,实现绿色发展。
(7)加强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治理
砂石土矿山企业要切实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设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同时做好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绿色矿山、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作,依靠科技进步,统筹安排,因地制宜,加强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治理。
建立健全年度计划与规划衔接机制,将主要约束性指标分解到各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分年度逐步实施。建立规划实施评估机制,规划主管部门要定期对约束性指标和主要预期性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确保规划实施的科学性、可操作性。
建立矿产资源规划公示制度,公开矿产资源规划的主要内容,让群众了解规划的目的、任务、政策和办事程序,变被动参与为自觉主动维护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发挥公众和新闻媒体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作用,切实避免违反规划的行为发生,提高办事效率和执法水平,保障规划的顺利实施。
附则
《规划》由湖南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益阳市人民政府审批,由南县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理委员会)发布实施。
《规划》由南县(大通湖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根据区域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需要对《规划》进行修改和调整的,由南县(大通湖区)自然资源局组织,相关行业部门配合进行修改和调整,并按规划审批程序报批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