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司法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含行政检查)

索引号 4309210010/2025-2084561 发布机构 南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5-07-24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5-2084561
发布机构 南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5-07-24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序号 执法事项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主体 承办机构 执法依据 备注
一、公证
1 公证员执业许可 行政许可 南县司法局 公共法律服务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四条: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免职:(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年满六十五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三)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四)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条第一款: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考核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五条: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六条: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自确定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提请司法部予以免职:(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年满六十五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三)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
公证员的任命和免职,由县、市司法局逐级初审,省司法厅审核同意后,报请司法部任命、免职。
2 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南县司法局 公共法律服务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公证程序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45号)第八条第一款: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规定,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和遵守程序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1号)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机构进行监督、指导。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1号)第二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1号)第二十六条:设区的市和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地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一)组织建设情况;(二)执业活动情况;(三)公证质量情况;(四)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五)档案管理情况;(六)财务制度执行情况;(七)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1号)第三十三条:公证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被投诉或者举报的;(二)执业中有不良记录的;(三)未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四)年度考核发现内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公证机构进行实地检查,要求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说明有关情况,调阅公证机构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不得谎报、隐匿、伪造、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2号)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员进行监督、指导。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2号)第二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行政监督管理制度,公证协会应当依据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加强对公证员执业活动的监督,依法维护公证员的执业权利。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2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负责人被投诉和举报、执业中有不良记录或者经年度考核发现有突出问题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其进行重点监督、指导。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2号)二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进行检查,要求公证员及其所在公证机构说明有关情况,调阅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公证员及其所在公证机构不得拒绝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谎报、隐匿、伪造、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3 对公证机构及公证员的年度考核 其他行政权力 南县司法局 公共法律服务股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1号)第三十一条: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在每年的第一季度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应当依照《公证法》的要求和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监督事项,审查公证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掌握的情况,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的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作出综合评估。考核等次及其标准,由司法部制定。
年度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机构,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2号)第二十四条:公证机构应当在每年的第一个月份对所属公证员上一年度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员,并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经年度考核,对公证员在执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公证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对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
4 对公证执业活动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 南县司法局 公共法律服务股 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公证员执业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以下称投诉处理机关),具体负责投诉处理工作。
二、法律援助
1 法律援助 其他行政权力 南县司法局 法律援助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二十八条: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九条: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三)请求发给抚恤金;(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六)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七)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八)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三条: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或者决定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2 对申请人、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终止法律援助决定提出异议的审查 其他行政权力 南县司法局 公共法律服务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九条:申请人、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作出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或者责令法律援助机构改正的决定。申请人、受援人对司法行政部门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 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南县司法局 公共法律服务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四条: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4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冒用法律援助名义提供法律服务并谋取利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南县司法局 公共法律服务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冒用法律援助名义提供法律服务并谋取利益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三、司法鉴定
1 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南县司法局 公共法律服务股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95号)第四条: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四)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95号)第三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统一部署,依法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鉴定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95号)第三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三)所属司法鉴定人执业的情况;(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95号)第三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司法鉴定机构报送有关材料。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2 对司法鉴定机构出具虚假鉴定意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南县司法局 公共法律服务股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号)第四十八条: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部门依据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和有关鉴定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1年以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该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和有关鉴定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或者撤销登记,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号)第四十九条:尸检机构出具虚假尸检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部门依据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尸检机构和有关尸检专业技术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1年以下尸检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该尸检机构和有关尸检专业技术人员的尸检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对司法鉴定人及其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南县司法局 公共法律服务股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96号)第四条: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人及其执业活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96号)第二十三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在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统一部署的监督、检查。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96号)第二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三)遵守执业规则、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四)遵守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96号)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鉴定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96号)第二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根据举报、投诉进行调查时,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司法鉴定人报送有关材料。司法鉴定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湖南湘江新区第二批省级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湘政发〔2024〕9号)
4 对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 南县司法局 公共法律服务股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95号)第四条: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95号)第三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统一部署,依法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鉴定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96号)第四条: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人及其执业活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96号)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鉴定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96号)第二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根据举报、投诉进行调查时,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司法鉴定人报送有关材料。司法鉴定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44号)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受理范围、投诉处理机构的通讯方式等事项,并指定专人负责投诉接待和处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投诉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直接处理。
四、律师管理
1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南县司法局 律师工作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第五十五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南县司法局 律师工作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3 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南县司法局 律师工作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第五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第五十条第一款: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执业机构在本行政区域的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监督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二)受理对律师的举报和投诉;(三)监督律师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四)掌握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五)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修正)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二)监督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三)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执行情况;(四)监督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的情况;(五)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执业总结的情况;(六)受理对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七)监督律师事务所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4 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表彰的行政奖励 行政奖励 南县司法局 律师工作股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进行表彰奖励。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修正)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奖励。
5 对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予以扣缴执业证书 其他行政权力 南县司法局 律师工作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3号修正)第十三条: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由其委托的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宣布或者送达处罚决定时扣缴被处罚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处罚期满予以发还。
6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被依法撤销执业许可、被吊销执业证书、其他原因终止执业的予以收缴执业证书并注销 其他行政权力 南县司法局 律师工作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3号修正)第十五条:律师、律师事务所被依法撤销执业许可或者被吊销执业证书的,由作出撤销或者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由其委托的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宣布或者送达撤销或者处罚决定时收缴该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并依照规定程序予以注销。律师、律师事务所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需要注销其执业证书的,该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将执业证书上交其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按照规定程序交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律师、律师事务所被撤销执业许可、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拒不上交执业证书的,由原发证机关公告注销其执业证书。
五、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
1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南县司法局 律师工作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十一条:申请执业核准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报所在地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2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南县司法局 律师工作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3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南县司法局 律师工作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二)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4 对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南县司法局 律师工作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三)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
5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南县司法局 律师工作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四)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6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南县司法局 律师工作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五)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7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南县司法局 律师工作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8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南县司法局 律师工作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七)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9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南县司法局 律师工作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八)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10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南县司法局 律师工作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九)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11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南县司法局 律师工作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十)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12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南县司法局 律师工作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十一)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13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南县司法局 律师工作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14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南县司法局 律师工作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十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15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南县司法局 律师工作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十四)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16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南县司法局 律师工作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十五)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17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南县司法局 律师工作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十六)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18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南县司法局 律师工作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十七)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19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南县司法局 律师工作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十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20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南县司法局 律师工作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十九)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21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南县司法局 律师工作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二十)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22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其他行为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南县司法局 律师工作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二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23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南县司法局 律师工作股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24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南县司法局 律师工作股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二)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
25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南县司法局 律师工作股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三)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
26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南县司法局 律师工作股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四)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27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南县司法局 律师工作股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五)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的;
28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南县司法局 律师工作股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六)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
29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南县司法局 律师工作股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七)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30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南县司法局 律师工作股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八)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31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南县司法局 律师工作股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九)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32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南县司法局 律师工作股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十)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33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南县司法局 律师工作股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十一)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34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其他行为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南县司法局 律师工作股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35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南县司法局 律师工作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
36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南县司法局 律师工作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四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
37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南县司法局 律师工作股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三十四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检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
38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南县司法局 律师工作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条第一款: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年度考核。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材料,由基层法律服务所报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基层法律服务所报所在地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39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考核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南县司法局 律师工作股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考核。第三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考核材料,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送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40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表彰的行政奖励 行政奖励 南县司法局 律师工作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41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表彰的行政奖励 行政奖励 南县司法局 律师工作股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三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42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 其他行政权力 南县司法局 律师工作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与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的证明和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接收的证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43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批准 其他行政权力 南县司法局 律师工作股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44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注销 其他行政权力 南县司法局 律师工作股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十二条第二款: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基层法律服务所拒不履行公告、清算义务的,可以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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