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发展和改革局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调整版)

索引号 4309210010/2026-2166153 发布机构 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发文日期 2026-04-13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6-2166153
发布机构 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发文日期 2026-04-13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填报单位(盖章):  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曾*182****0157
序号 检查事项 实施依据 具体检查对象
(含数量)或
“双随机 ”抽查
对象(含总数及
比例)
检查内容(项目) 拟实施检查时间 检查方式 检查事项类型 年度检查
频次
承办机构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
(如是 ,需写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
备注
1 2026年“两重”“两新”项目开工情况监督检查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第六条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 ,对投资项目履行属地监督管理责任 ,建立健全有关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组织实施对本地区投资项目的日常调度 、在线监测和监督检查等。 2026年“两重”
“两新”项目单位
对项目真实性 、合法性开展监督检查 ,主要为:项目申报材料是否与项目实际情况一致;项目是否按要求开工建设;是否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按规定及时 、准确、完整填报项目信息;投资是否足额及时到位 ,是否存在闲置、转移、侵占 、挪用等情况;项目总投资是否存在大幅缩减问题 ,或者超出核定的投资概算;是否规范履行竣工验收程序;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它规定。 年内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般检查 1次。按照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开展。 固定资产投资股会各相关股室
2 2026年专项债自审自发情况监督检查及评估 《湖南省推进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 “ 自审自发 ”试点实施方案》( 湘政办发〔2025〕7号)“ 四、加快专项债券发行使用  ( 二)加快资金拨付和项目建设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加强在线监测 、调度督促和现场检查”。 2026年
专项债项目单位
对项目真实性 、合法性开展监督检查 ,主要为:项目申报材料是否与项目实际情况一致;项目是否按要求开工建设;是否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按规定及时 、准确、完整填报项目信息;投资是否足额及时到位 ,是否存在闲置、转移、侵占 、挪用等情况;项目总投资是否存在大幅缩减问题 ,或者超出核定的投资概算;是否规范履行竣工验收程序;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它规定。 年内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般检查 1次。按照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开展。 固定资产投资股会各相关股室
3 2026 年招投标领域专项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16 号)《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17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招投标问题项目 1. 项目招标范围合规性:是否存在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化整为零等问题;  2. 招标程序规范性: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编制、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等环节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存在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泄露标底等违规行为;
3. 评标与中标管理:评标委员会组建合规性、评标过程公正性,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通知书发放、合同签订是否规范,是否存在围标串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问题;
4. 合同履约与资金管理:中标合同签订与备案情况,是否存在合同与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违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问题,项目资金拨付与履约进度匹配性;
5. 招投标平台使用:是否按规定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交易活动,交易信息公开是否完整、及时、准确。
年内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般检查 触发式检查。 固定资产投资股会各相关股室
4 节能督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16号)第十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第2号)第十九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强化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节能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开展。
第二十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将节能审查实施情况作为节能监察的重点内容。各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定期调度已投产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等情况,作为研判节能形势、开展节能工作的重要参考。
3.《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第33号)第三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节能监察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察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
“十四
五”以来
通过节
能审查,
并完成
节能验
收的固
定资产
投资项
目单位
1.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
2.项目能源消费、单位产品能效水平、落后用能设备和工艺淘汰制度执行、能源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3.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等。
年内 现场检查 一般检查 1次。 环资社会股 “双随
机、一
公开”
抽查
5 能源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4条、第21条、第28条、第30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0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全县在建能源建设项目共8个,按“双随机”抽查比例30%,抽取3个项目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责任制签订及考核情况、能源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及危险源管理、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及应急物资储备等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范、燃气管道巡线情况 年内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般检查 4次。每季度1次。 南县发改局能源股
6 政策性粮油库存(含地方政府储备粮政策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开展粮食安全监督检查。
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三条粮油仓储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4.《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地方储备粮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
政策性粮油承储企业(共3家排除省市已检查企业) 地方政策性粮油、被检查企业商品粮(油)的库存数量、质量以及食品安全指标情况,相关政策制度的落实情况。 2026年3月至7月 现场检查 一般检查 1次。组织开展县级督导,覆盖面: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 粮食和物资监督检查股
7 对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政策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 、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 , 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2.《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依职责对粮食经营者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制定粮食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 ,采用普查、随机抽查、巡查、重点检查、交叉检查、提级查办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收购 、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中的质量安全状况实施监督抽查。
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粮检法〔2016〕12号),二、落实督导措施( 三 )强化监督指导。市、县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中储粮直属库和农发行分支机构切实加强粮食出库管理 ,建立经常性巡查制度 ,及时受理投诉 、协调纠纷 ,争取把各类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
4.《关于切实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销售出库监管的意见 》(国粮发〔2018〕264号),三、加大执法力度( 二)严格执法督查1.细化落实监管责任。地方粮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突出问题导向 ,建立定期巡查 、不定期抽查制度 ,切实加强对粮食流通各环节的监督 ,对违法违规行为 ,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等有关规定追究处罚。
政策性粮油承储企业(共3家排除省市已检查企业) 地方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相关政策制度落实情况。 2026年9月至12月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一般检查 1次。覆盖面:地方政策性粮食出库企业。 粮食和物资监督检查股
8 粮油收购活动的行政检查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依职责对粮食经营者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定粮食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采用普查、随机抽查、巡查、重点检查、交叉检查、提级查办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中的质量安全状况实施监督抽查。
3.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和储备局、财政部、农发行《关于进一步强化国家政策性粮食日常管理和依法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粮执法〔2021〕85号),第四款严格落实粮食和储备部门属地监管责任。地方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要按照《若干意见》关于“地方政府对辖区内承储最低收购价粮、临时存储粮等其他中央事权粮食的企业,依法履行属地监管责任”的规定,加强对政策性粮食的监督检查,切实履行好属地监管责任。
粮食经营者即辖区内从事粮油收购的各类主体 政策性收储和市场化收购政策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 2026年7月至12月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一般检查 2次。早稻、中晚稻收购期间各实施1次。 粮食和物资监督检查股、粮食调控股
填写说明:
1.检查事项、实施依据、承办机构栏原则上应与本单位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其中,“实施依据”栏需列明以下内容:①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含规章令号);②具体条、款、项、目;③引用相关条文原文。
2.根据投诉举报、转(交)办、数据监控等实施的触发式行政检查,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执行,不列入本计划。
3.“检查方式”主要包括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三种;列为非现场检查的事项,在“备注”栏注明“无扰检查”。
4.“检查对象”应列明具体检查对象名单,或者精准描述抽查对象具体范围、数量或者比例,并在“备注”栏明确本项检查是否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5.“检查事项类型”填写“重点检查事项”或者“一般检查事项”。
6.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本表应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备案后,由制定机关15日内在“湖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平台-涉企行政检查”专栏公示。
7.各单位与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沟通一致后,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在表格栏目外适当增加栏目,或者以附件形式补充明确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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