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发展和改革局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索引号 4309210010/2026-2158985 发布机构 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发文日期 2026-03-31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6-2158985
发布机构 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发文日期 2026-03-31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填报单位(盖章):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序号

检查

事项

实施

依据

检查对象或抽查对象(含范围、数量或比例)

检查内容(项目)

拟实施检查时间

检查方式

检查事项类型

年度检查频次

承办机构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写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

备注

1

政策性粮油库存(含地方政府储备粮政策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开展粮食安全监督检查。

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三条粮油仓储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4.《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地方储备粮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

政策性粮油承储企业3家排除省市已检查企业

地方政策性粮油、被检查企业商品粮(油)的库存数量、质量以及食品安全指标情况,相关政策制度的落实情况。

2026年3月至7月

现场检查

一般检查

1次。组织开展县级督导,覆盖面: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

粮食和物资监督检查股

专项检查

2

对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政策执行情况的行政检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 、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  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依职责对粮食经营者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制定粮食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 ,采用普查、随机抽查、巡查、重点检查、交叉检查、提级查办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收购 、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中的质量安全状况实施监督抽查。

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粮检法〔2016〕12号),二、落实督导措施(  强化监督指导。市、县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中储粮直属库和农发行分支机构切实加强粮食出库管理 建立经常性巡查制度 ,及时受理投诉 、协调纠纷 ,争取把各类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

4.《关于切实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销售出库监管的意见 》(国粮发〔2018〕264号),加大执法力度( 二)严格执法督查1.细化落实监管责任。地方粮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突出问题导向 ,建立定期巡查 、不定期抽查制度 ,切实加强对粮食流通各环节的监督 ,对违法违规行为 ,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等有关规定追究处罚。

政策性粮油承储企业3家排除省市已检查企业

地方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相关政策制度落实情况。

20269月至12月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一般检查

1次。覆盖面:地方政策性粮食出库企业。

粮食和物资监督检查股

专项检查

3

粮油收购活动的行政检查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依职责对粮食经营者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定粮食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采用普查、随机抽查、巡查、重点检查、交叉检查、提级查办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中的质量安全状况实施监督抽查。

3.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和储备局、财政部、农发行《关于进一步强化国家政策性粮食日常管理和依法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粮执法〔202185号),第四款严格落实粮食和储备部门属地监管责任。地方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要按照《若干意见》关于“地方政府对辖区内承储最低收购价粮、临时存储粮等其他中央事权粮食的企业,依法履行属地监管责任”的规定,加强对政策性粮食的监督检查,切实履行好属地监管责任。

粮食经营者即辖区内从事粮油收购的各类主体

政策性收储和市场化收购政策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

2026年7月至12月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一般检查

2次。早稻、中晚稻收购期间各实施1次。

粮食和物资监督检查股、粮食调控

日常检查

填写说明:

1.检查事项、实施依据、承办机构栏原则上应与本单位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其中,“实施依据”栏需列明以下内容:①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含规章令号);②具体条、款、项、目;③引用相关条文原文。

2.根据投诉举报、转(交)办、数据监控等实施的触发式行政检查,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执行,不列入本计划。

3.“检查方式”主要包括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三种;列为非现场检查的事项,在“备注”栏注明“无扰检查”。

4.“检查对象”应列明具体检查对象名单,或者精准描述抽查对象具体范围、数量或者比例,并在“备注”栏明确本项检查是否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5.“检查事项类型”填写“重点检查事项”或者“一般检查事项”。

6.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本表应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备案后,由制定机关15日内在“湖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平台-涉企行政检查”专栏公示。

7.各单位与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沟通一致后,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在表格栏目外适当增加栏目,或者以附件形式补充明确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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