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5-2091043 | 发布机构 | 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 发文日期 | 2025-0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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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5-20910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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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
发文日期 | 2025-08-29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或 “双随机”抽查对象(含总数及比例) |
检查内容 (项目) |
拟实施 检查时间 |
检查 方式 |
年度检查 频次 |
承办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写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 | 备注 |
1 | 政策性粮油库存(含地方政府储备粮政策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开展粮食安全监督检查。 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三条粮油仓储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4.《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地方储备粮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 |
地方政策性粮油承储企业 | 地方政府储备粮(油)、地方临储粮等政策性粮油,以及被检查库点存储的商品粮(油)库存、规模落实及相关政策制度落实情况。 | 2025年3月至7月 | 现场 检查 |
1次。组织开展县级巡查,全覆盖。 | 县发改局粮食监督检查股 | 牵头部门: 县发改局 配合部门: 县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县支行 |
专项 检查 |
2 | 对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政策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依职责对粮食经营者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定粮食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采用普查、随机抽查、巡查、重点检查、交叉检查、提级查办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中的质量安全状况实施监督抽查。 3.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和储备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粮检法[2016]12号),二、落实督导措施(三)强化监督指导。市、县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中储粮直属库和农发行分支机构切实加强粮食出库管理,建立经常性巡查制度,及时受理投诉、协调纠纷,争取把各类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 4.《关于切实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销售出库监管的意见》(国粮发[2018]264号),三加大执法力度(二)严格执法督查1.细化落实监管责任。地方粮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突出问题导向,建立定期巡查、不定期抽查制度,切实加强对粮食流通各环节的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处罚。 |
地方政策性粮食出库企业、定向加工处置转化企业 | 地方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加工转化相关政策制度落实情况。 | 2025年9月至12月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1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覆盖面:地方政策性粮食出库企业、定向处置加工转化企业。 | 县发改局粮食监督检查股 | 牵头部门:县发改局 配合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专项 检查 |
3 | 对粮油收购活动的行政检查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依职责对粮食经营者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定粮食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采用普查、随机抽查、巡查、重点检查、交叉检查、提级查办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中的质量安全状况实施监督抽查。 3.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农发行《关于进一步强化国家政策性粮食日常管理和依法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粮执法[2021]85号),第四款严格落实粮食和储备部门属地监管责任。地方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要按照《若干意见》关于“地方政府对辖区内承储最低收购价粮、临时存储粮等其他中央事权粮食的企业,依法履行属地监管责任”的规定,加强对政策性粮食的监督检查,切实履行好属地监管责任。 |
粮食经营者即辖区内从事粮油收购的各类主体。 | 收购企业落实政策性收购和市场化收购情况、安全指标情况、分类储存情况。 | 2025年7月至12月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1次。粮食收购期间,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组织实施。 | 县发改局粮食监督检查股 | 牵头部门:县发改局 配合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专项 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