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5-2058284 | 发布机构 | 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 发文日期 | 2025-0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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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5-20582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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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
发文日期 | 2025-04-21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序号 |
事项 名称 |
检查 主体 |
承办 机构 |
实施依据 |
检查 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 方式 |
检查 频次 |
备注 |
1 |
对地方政府储备粮政策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县财政局、县农发行等部门联合开展。 |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和物资监督检查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开展粮食安全监督检查。 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三条粮油仓储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4.《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地方储备粮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 |
政策性粮油承储企业 |
地方政府储备粮(油)、地方临储粮等政策性粮油,以及被检查库点存储的商品粮(油)库存、规模落实及相关政策制度落实情况。 |
现场检查 |
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企业自查、县级普查,并做好市级巡查和省级抽查 |
2 |
对粮油收购活动的行政检查 |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 |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和物资监督检查股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依职责对粮食经营者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定粮食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采用普查、随机抽查、巡查、重点检查、交叉检查、提级查办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中的质量安全状况实施监督抽查。 3.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农发行《关于进一步强化国家政策性粮食日常管理和依法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粮执法〔2021〕85号),第四款严格落实粮食和储备部门属地监管责任。地方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要按照《若干意见》关于“地方政府对辖区内承储最低收购价粮、临时存储粮等其他中央事权粮食的企业,依法履行属地监管责任”的规定,加强对政策性粮食的监督检查,切实履行好属地监管责任。 |
粮食经营者即辖区内从事粮油收购的各类主体 |
政策性收储和市场化收购。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结合实际常态化开展检查并做好省市督导检查 |
3 |
对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的行政检查 |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 |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和物资监督检查股、粮食调控与储备股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依职责对粮食经营者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定粮食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采用普查、随机抽查、巡查、重点检查、交叉检查、提级查办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中的质量安全状况实施监督抽查。 |
辖区内粮食经营者 |
粮食经营者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包括是否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是否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等内容。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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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政策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 |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和物资监督检查股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依职责对粮食经营者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定粮食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采用普查、随机抽查、巡查、重点检查、交叉检查、提级查办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中的质量安全状况实施监督抽查。 3.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和储备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粮检法〔2016〕12号),二、落实督导措施(三)强化监督指导。市、县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中储粮直属库和农发行分支机构切实加强粮食出库管理,建立经常性巡查制度,及时受理投诉、协调纠纷,争取把各类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 4.《关于切实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销售出库监管的意见》(国粮发〔2018〕264号),三加大执法力度(二)严格执法督查1.细化落实监管责任。地方粮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突出问题导向,建立定期巡查、不定期抽查制度,切实加强对粮食流通各环节的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处罚。 |
辖区内地方政策性粮食出库企业、定向处置加工转化企业 |
地方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加工转化相关政策制度落实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企业自查、县级普查,并做好市级巡查和省级抽查 |
5 |
对中央投资项目(含超长期国债等)、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实施情况的行政检查 |
发展和改革部门 |
评估督导股、项目股、基建能源股、综合计划股、环资股等 |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第六条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属地监督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有关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组织实施对本地区投资项目的日常调度、在线监测和监督检查等。 《湖南省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湘发改投资〔2015〕806号)第二十八条 加强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监管。省发改委适时进行监督检查。对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转移、侵占、挪用投资,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以及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投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24〕52号)第(十) 加快专项债券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进度。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加强在线监测、调度督促和现场检查。 《湖南省推进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自审自发”试点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25〕7号)四、加快专项债券发行使用 (二)加快资金拨付和项目建设。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加强在线监测、调度督促和现场检查。 |
属地中央投资项目(含超长期国债等)、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单位 |
对项目真实性、合法性开展监督检查,主要为:项目申报材料是否与项目实际情况一致;项目是否按要求开工建设;是否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填报项目信息;投资是否足额及时到位,是否存在闲置、转移、侵占、挪用等情况;项目总投资是否存在大幅缩减问题,或者超出核定的投资概算;是否规范履行竣工验收程序;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它规定。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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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油气长输管道保护的行政检查 |
发展和改革部门 |
基建能源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 |
油气长输管道企业 |
1. 备案情况监督检查 2. 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3. 高风险区段管控情况监督检查 4. 第三方施工监督检查 5. 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监督检查 6. 涉管道保护两项许可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7.应急处突能力建设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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