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茅草街镇益阳鸿太麻业有限公司厂房修缮工程“5·1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索引号 4309210010/2025-2086237 发布机构 南县应急局 发文日期 2025-07-24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5-2086237
发布机构 南县应急局
发文日期 2025-07-24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2025年5月18日9时56分许,位于沅江市南嘴镇(原益阳惠沅纺织有限公司内)的益阳鸿太麻业有限公司厂房修缮工程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50.5万元(不含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相关规定,2025年5月23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南县茅草街镇益阳鸿太麻业有限公司厂房修缮工程“5·1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调查组由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应急管理局、县科工局和茅草街镇人民政府派员组成,县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林昌武同志任组长,对该起事故开展调查工作,并邀请县纪委监委派员参加。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询问、查阅资料等方式,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南县茅草街镇益阳鸿太麻业有限公司厂房修缮工程“5·1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无资质个人承包施工,施工承包人安全管理缺失、聘请无特种作业资格人员进行高处作业,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违规冒险蛮干造成的一般高处坠落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相关单位及人员概况

  1.建设单位:益阳鸿太麻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太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981MAE99WE494,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为2025年1月2日,住所为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南嘴镇(原益阳惠沅纺织有限公司内)。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面料纺织加工;面料印染加工;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棉、麻销售;初级农产品收购。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朱某,主要负责人及实际控制人为总经理王某普。鸿太公司2025年1月成立后,因厂区年久失修、设施陈旧,4月12日起鸿太公司进行厂房整体修缮,袁某军承包了其中的锅炉房和纺织车间修缮工程。鸿太公司成立后未向属地政府报备,厂房修缮期间处于停工停产状态,修缮基本完工后,5月25日鸿太公司恢复正常生产。

  2.施工承包人:袁某军,男,52岁,住址为湖南省汉寿县,政治面貌为群众。袁某军主要从事钢结构安装、搭建、维修与机械设备维修方面的业务,未取得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袁某军承包了鸿太公司锅炉房和纺织车间修缮工程,其以聘请临时劳务人员的方式组建了施工队,由胡某国、刘某、盛某翔、李某、盛某康和刘某某组成,工钱约310元一天,待工程结束后由袁某军结算。此六人在无明确分工的情况下,根据自身所长自发组成了两个施工班组,一个是设备维修施工班组,负责锅炉房的设备维修,由盛某康、刘某某组成;另一个是屋顶修缮施工班组,负责锅炉房及纺织车间的屋顶修缮,由胡某国、刘某、盛某翔、李某组成。

  (二)厂房修缮工程概况

  2025年4月12日至5月25日,鸿太公司进行厂房整体修缮,该公司计划修缮的厂区面积约200平方米,厂区修缮预算3万元,设备维修预算100万元,鸿太公司厂房修缮工程可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该工程未向有关部门及属地政府报备。鸿太公司王某普与包工头袁某军达成口头协议,委托袁某军承包锅炉房和纺织车间修缮工程,双方未签订书面施工承包合同,工程内容为修缮房屋屋顶及维修机械设备,由袁某军包工包料。经双方商定,承包锅炉房和纺织车间修缮工程的价格待完工后确定,工程的前期所需款项由鸿太公司预支给袁某军,工程全部结束后结清。纺织车间需修缮的屋顶长度15米、宽度5米、修缮面积75平方米、修缮预算约4000元,修缮内容是将屋顶的木质结构檩条及陈旧瓦片更换成钢结构顶棚,施工中所用方管长度为6米,施工承包人袁某军及其施工队未取得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条件。5月14日,施工队六人开始修缮锅炉房,5月18日早上,设备维修施工班组两人在锅炉房维修设备,屋顶修缮施工班组四人将锅炉房屋顶的瓦片盖完后,去到纺织车间进行屋顶修缮作业,在作业过程中发生高处坠落事故。

  (三)厂房修缮工程安全管理情况

  1.施工承包人袁某军安全管理情况:无相应资质即承包锅炉房和纺织车间修缮工程(包含搭建钢结构顶棚),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未对施工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未在现场进行安全监督管理,施工前未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未对施工人员作安全技术交底,未监督施工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工作完全缺失。

  2.鸿太公司安全管理情况:委托无相应资质的个人承包锅炉房和纺织车间修缮工程(包含搭建钢结构顶棚),未与承包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定期检查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承包方督促管理不到位。

  (四)事故现场情况

  经现场勘验,事故现场位于沅江市南嘴镇鸿太公司厂区内,厂区正门朝东,从正门进入厂区,靠南侧有一线厂房,厂房北侧中间位置有两个门洞,从门洞进入即为纺织车间,进入门洞一直向南有一东西走向的脱胶漂洗区,脱胶漂洗区西侧为南北走向的脱胶蒸煮区。在漂洗区中间位置东西方向摆放一线机床,机床距离南侧墙面3.7米。机床正上方6米高处靠南侧有十个气屋呈东西方向分布,每个气屋东西向宽度3米,南北向宽度3.7米。

  

图1 事故现场概貌图1


图2 事故现场概貌图2

 

图3 坠落点概貌图

 

图4 事故现场方位示意图

  经询问屋顶修缮施工班组其余成员,坠落点位于西侧第一间气屋上方的屋顶主檩条。该处下方为悬空状态,落地点位于机床西北侧地面,坠落高度8米。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 6721)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50.5万元(不含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

  (六)属地和部门监管情况

  根据2004年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议纪要界定,位于沅江市南嘴镇的益阳汇源麻业有限公司归属南县管理,该公司应缴税收和各项规费由南县统一征管。后该厂多次转手,现归鸿太公司所有,故鸿太公司归属南县管理。

  1.南县住建局: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四十条的规定,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鸿太公司厂房修缮工程为非住宅类房屋建筑的装修修缮工程。鸿太公司未向县住建局报备,县住建局对鸿太公司成立及开展厂房装修修缮活动的情况不知悉,未能对鸿太公司厂房修缮工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2.茅草街镇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及《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本区域内的非法生产经营情况、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鸿太公司成立前,在该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的税收由茅草街镇人民政府收缴,茅草街镇人民政府已将该厂纳入管理范围。鸿太公司未向茅草街镇人民政府报备,茅草街镇人民政府对鸿太公司成立及开展厂房装修修缮活动的情况不知悉,未能对鸿太公司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5月18日早上,屋顶修缮施工班组胡某国、刘某、盛某翔及刘某某到鸿太公司厂区的纺织车间进行屋顶修缮作业,四人来到屋顶下方的水泥平台上(离地面6米高)商量施工事宜,由于胡某国操作更熟练,于是其余三人决定听从胡某国指挥。胡某国口头制订了施工方案,首先是在水泥平台上搭建钢结构平台以填充悬空区域,然后踩在钢结构平台上拆卸屋顶的陈旧瓦片,最后拆除屋顶木质檩条并搭建钢结构顶棚。胡某国安排李某到地面传递方管,其与刘某、盛某翔在水泥平台上搭建钢结构平台。

  商议完成后,胡某国、刘某及盛某翔在水泥平台上顺手清理够得着的屋顶陈旧瓦片,紧接着胡某国不顾工友劝阻、冒险爬到屋顶主檩条上揭瓦,与此同时李某正在地面上传递第一根方管(长度6米)至水泥平台上的刘某,9时56分许,胡某国不慎踩到屋顶空洞处而坠落(坠落高度8米)。胡某国、刘某、盛某翔三人在进行高处作业时均未系安全绳,胡某国未佩戴安全帽,此三人均未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

  (二)事故救援情况

  刘某等人发现胡某国摔至地面后,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在纺织车间外喊人帮忙,后电话报告至包工头袁某军。因厂区地址偏僻、救护车无法准确定位,于是厂区工友骑摩托车去接救护车,几经波折后两方成功会合。10时40分许,救护车赶至事故现场,医护人员及厂区工友将胡某国抬上担架送进救护车,救护车随即赶往沅江市人民医院。11时16分许,胡某国被送至沅江市人民医院急诊科抢救,13时20分许,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接到事故报告后,南县应急管理局、南县科工局、茅草街镇人民政府、茅草街镇派出所等相关单位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处置并指导善后处理工作。5月28日,鸿太公司、包工头袁某军与死者家属初步达成善后调解协议。

  三、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胡某国安全意识淡薄,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违规从事高处作业,在未系安全绳、未佩戴安全帽的情况下冒险蛮干,爬到离地面高8米的屋顶主檩条上拆卸瓦片,不慎踩在已拆除瓦片的区域而坠地,从而造成事故的发生,这是该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及主要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袁某军在无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承包了鸿太公司锅炉房和纺织车间修缮工程(包含搭建钢结构顶棚),未编制相应的安全施工方案和安全管理制度,在施工前未组织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聘请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进行高处作业,未监督施工人员佩戴安全帽、安全绳等劳动防护用品,这是该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及主要原因。

  鸿太公司将修缮工程(包含搭建钢结构顶棚)委托给无相应资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承包,未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及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对承包方督促管理不到位,未对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这是该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及次要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南县茅草街镇益阳鸿太麻业有限公司厂房修缮工程“5·1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胡某国,系包工头袁某军所组织施工队的施工人员,负责修缮锅炉房及纺织车间屋顶,未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绳)违规冒险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相关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王某普,鸿太公司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违规将工程口头委托给无相应资质的个人施工,未能督促承包方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管理等,未能有效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鸿太公司,厂房修缮工程的建设单位,将包含搭建钢结构顶棚的工程委托给无相应资质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承包,未与承包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3.袁某军,鸿太公司锅炉房和纺织车间修缮工程的施工承包人,负责该工程的施工及安全管理,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聘请取得相应资格的人进行特种作业,未监督施工人员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三)其他处理建议

  1.根据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要求,南县住建局未能严格落实安全监管职责,建议南县住建局向南县应急和安全生产委员会作书面检查。

  2.茅草街镇人民政府未能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建议茅草街镇人民政府向南县应急和安全生产委员会作书面检查。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企业要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袁某军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杜绝无相应资质承接施工工程,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督促施工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鸿太公司要举一反三,严禁将工程发包给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要加强对承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大力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

  (二)行业监管部门及属地政府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及企业所在地镇政府要引以为戒,督促工程建设责任主体严格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进一步开展安全巡查,对存在安全隐患问题的企业要及时提醒、警示、制止并跟踪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或不整改不到位的,严肃处罚,决不姑息,坚决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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