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益南)应急罚〔2025〕15 号

索引号 4309210010/2025-2080096 发布机构 南县应急局 发文日期 2025-06-12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5-2080096
发布机构 南县应急局
发文日期 2025-06-12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益南)应急罚〔202515

  被处罚单位:南县鑫旺烟花鞭炮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1MA4L1GX7X7)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南县麻河口镇光红村十二组

  邮政编码:43121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

  职务: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137****5596

  违法事实及证据:违法事实:南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刘**、丁**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过程中,发现南县鑫旺烟花鞭炮销售有限公司可能存在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并于 2025 年 3 月 3 日、3 月 4 日分别作出《线索移送函》,将有关线索移交我局,我局 2025 年 3 月 6 日签收此两份文书,后指派李武、陈涛承办此案。经我局调查查明:一是南县鑫旺烟花鞭炮销售有限公司在 2022 年 4 月 11 日至 2024 年 1 月 23 日期间,向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南县南洲乐中乐生活超市(登记经营者为欧**、实际经营者为刘**)销售烟花爆竹,销售金额为人民币 67740 元;二是南县鑫旺烟花鞭炮销售有限公司在 2022 年 6 月 20 日至 2023 年 12 月 21 日期间,向南县武圣宫丁**超市(经营者为丁**)销售烟花爆竹,销售金额为人民币 69667 元。综上,南县鑫旺烟花鞭炮销售有限公司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销售烟花爆竹,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 137407 元。

  证据:证据一组:南县鑫旺烟花鞭炮销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复印件;开具的情况说明。

  证明事项:证明南县鑫旺烟花鞭炮销售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其为合法的烟花爆竹批发销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张**。

  证据二组: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益南检邢行意〔2025〕13 号);南县人民检察院线索移送函;南县公安局对南县南洲乐中乐生活超市实际经营者刘**的两次《询问笔录》复印件、南县应急管理局对刘**的《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刘**身份证复印件;南县公安局对南县南洲乐中乐生活超市登记经营者欧**的《询问笔录》复印件、南县应急管理局对欧**的《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欧**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南县公安局对南县鑫旺烟花鞭炮销售有限公司宋*的两次《询问笔录》复印件、宋*的户籍信息复印件、南县应急管理局提取的宋*职务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南县应急管理局对南县鑫旺烟花鞭炮销售有限公司股东宋**的《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宋**身份证复印件及职务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南县南洲乐中乐生活超市营业执照复印件;南县公安局提取的 27 张超市进货单复印件;南县应急管理局 2025 年 4 月 2 日出具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证明事项:证明在 2022 年 4 月 11 日至 2024 年 1 月 23 日期间,南县鑫旺烟花鞭炮销售有限公司向南县南洲乐中乐生活超市销售烟花爆竹 25 次、销售金额为人民币 67740 元;南县南洲乐中乐生活超市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证据三组:南县人民检察院线索移送函;南县公安局对南县武圣宫丁**超市经营者丁**的三次《讯问笔录》复印件、丁**的户籍信息复印件;南县公安局对南县鑫旺烟花鞭炮销售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张**的《询问笔录》复印件、南县应急管理局对张**的《调查询问笔录》、张**身份证复印件及职务证明文件;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查询到的南县武圣宫丁**超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南县公安局提取的 11 张超市进货单复印件;南县应急管理局 2025 年 4 月 3 日出具的证明文件。

  证明事项:证明在 2022 年 6 月 20 日至 2023 年 12 月 21 日期间,南县鑫旺烟花鞭炮销售有限公司向南县武圣宫丁**超市销售烟花爆竹 11 次、销售金额为人民币 69667 元;南县武圣宫丁**超市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南县鑫旺烟花鞭炮销售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不得向零售经营者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不得向无《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项“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及《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 版)》中对应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项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二)“(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批发企业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金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对南县鑫旺烟花鞭炮销售有限公司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本案调查过程中,行政相对人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目前没有证据证明行政相对人批发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危害了买授人的身体健康,未造成严重后果。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依据《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配合应急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或者进行事故调查有立功表现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作出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 82*************14。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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