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益南)应急罚〔2025〕14 号

索引号 4309210010/2025-2080095 发布机构 南县应急局 发文日期 2025-06-24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5-2080095
发布机构 南县应急局
发文日期 2025-06-24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益南)应急罚〔202514

  被处罚单位:南县精勤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179238809XP)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南县茅草街镇新尚村三组

  邮政编码:41320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贾**

  职务: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152****9608

  违法事实及证据:违法事实:接上级交办线索后,2025 年 4 月 24 日,南县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李武、陈涛在对南县三仙湖锦程殡仪服务部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其房屋内储存烟花爆竹。所存烟花爆竹一共是 82 件,其中烟花 32 件、鞭炮 50 件。因南县三仙湖锦程殡仪服务部涉嫌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我局 4 月 24 日对其立案开展调查,调查过程中发现南县精勤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涉嫌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销售烟花爆竹。经调查查明,南县精勤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于 2025 年清明节前向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南县三仙湖锦程殡仪服务部销售烟花爆竹,售出烟花爆竹的数量为 92 件、销售金额为 4001 元。

  证据:证据一组:营业执照复印件、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复印件。

  证明事项:证明南县精勤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其具备烟花爆竹批发销售资质。

  证据二组:从“南县三仙湖锦程殡仪服务部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案”案卷中复印的一系列证据,包括:南县三仙湖锦程殡仪服务部营业执照复印件、(湘益南)应急现记〔2025〕26 号现场检查记录、(湘益南)应急勘〔2025〕5 号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照片 4 张、现场勘验照片 3 张、1 张送货单、贾**身份证和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合格证复印件、高*身份证和安全管理合格证复印件,对程*和贾**、高*的调查询问笔录、程*身份证复印件、南县精勤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出具的贾**和高*职务证明文件、南县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文件。

  证明事项:证明贾**为南县精勤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高*为南县精勤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明南县三仙湖锦程殡仪服务部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烟花爆竹获利;证明南县三仙湖锦程殡仪服务部经营的烟花爆竹是从南县精勤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购进的,南县精勤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向南县三仙湖锦程殡仪服务部售出 92 件烟花爆竹、销售金额为 4001 元。南县精勤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南县三仙湖锦程殡仪服务部销售烟花爆竹。

  以上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项“向未取得烟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项“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对应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项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批发企业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金额少于五千元以的。处罚基准;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少于一万元的罚款。”的规定。鉴于本案调查过程中,南县精勤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办案系统,行政相对人系首次违法;本案中行政相对人批发销售的烟花爆竹数量和涉案金额不多,社会危害性较小。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配合应急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或者进行事故调查有立功表现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处人民币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 82****************14。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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