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5-2080094 | 发布机构 | 南县应急局 | 发文日期 | 2025-0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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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5-20800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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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应急局 |
发文日期 | 2025-06-20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益南)应急罚〔2025〕11 号
被处罚单位:南县中鱼口宏胜加油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1MA4L38WC3U)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南县中鱼口镇常西村(班嘴桥)
邮政编码:41322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郭**
职务: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137****5566
违法事实及证据:接上级交办线索后,2025 年 4 月 23 日南县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李武、陈涛对南县中鱼口宏胜加油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1MA4L38WC3U)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加油站油罐区卸油接口未按规定将密封盖盖紧并加锁。
证据:1、2025 年 4 月 23 日南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李武、陈涛对南县中鱼口宏胜加油站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证明南县中鱼口宏胜加油站存在卸油接口未按规定将密封盖盖紧并加锁的问题,及南县中鱼口宏胜加油站需在 4 月 27 日前将此问题整改完毕。2、南县中鱼口宏胜加油站《营业执照》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照片;证明该加油站主体资格;证明郭**是该加油站的法定代表人;证明经益阳市应急管理局审批,批准该加油站从事成品油经营业务。3、南县中鱼口宏胜加油站出具的授权委托书、郭**及周**职务证明,证明郭**是该加油站的主要负责人,周**是该加油站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明南县中鱼口宏胜加油站及其主要负责人郭**已委托安全管理人员周**办理此次案件全部事宜。4、对南县中鱼口宏胜加油站主要负责人郭**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周**的《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明身份信息;证明南县中鱼口宏胜加油站卸油接口未按规定将密封盖盖紧并加锁的违法事实;证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5、对该加油站现场检查时拍摄照片,共计 2 张;证明该加油站卸油接口未按规定将密封盖盖紧并加锁的违法事实。6、2025 年 4 月 27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南县中鱼口宏胜加油站制作的《整改复查意见书》(湘益南)应急复查〔2025〕27 号和复查时拍摄照片 2 张;证明南县中鱼口宏胜加油站已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以上行为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5.2.15“卸至软管内无油后,应做好以下工作:b)拆除软管,将卸油接口的密封盖盖紧并加锁。”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和《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版)》关于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一千元以上少于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鉴于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期完成了问题的整改;经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办案系统,当事人系首次违法,参照行政处罚裁量的规定,依据《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配合应急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或者进行事故调查有立功表现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作出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 82*************14。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