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益南)应急罚〔2025〕1 号

索引号 4309210010/2025-2035250 发布机构 南县应急局 发文日期 2025-01-10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5-2035250
发布机构 南县应急局
发文日期 2025-01-10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益南)应急罚〔2025〕1号

  被处罚单位:南县南洲星鸿宾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1MA4TAAKBX9、经营者:张**、公民身份号码:4323221977****0035)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南县南洲镇兴盛东路867号(原兴盛路)

  邮政编码:413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

  职务: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134****5357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11月5日,南县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涂仁义、曹丹对南县南洲星鸿宾馆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南县南洲星鸿宾馆从事特种作业人员郭**(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21956****4217)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即从事电工作业。南县南洲星鸿宾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

  证据1、2024年11月5日南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南县南洲星鸿宾馆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证明郭**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即上岗从事电工作业的问题。2、南县南洲星鸿宾馆《营业执照》照片;证明经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该酒店从事住宿服务、食品销售业务。3、南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南县南洲星鸿宾馆电工郭**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查询截图,证明南县南洲星鸿宾馆电工郭**未取得电工作业操作证。4、2024年11月8日南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南县南洲星鸿宾馆制作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益南)应急责改〔2024〕220号及对南县南洲星鸿宾馆电工郭**的《询问笔录》、身份证照片;证明南县南洲星鸿宾馆电工郭**未取得相应资格即在南县南洲星鸿宾馆从事电工作业的违法事实和郭**的个人身份信息。5、对南县南洲星鸿宾馆安全管理员余*的《询问笔录》、身份证照片;证明南县南洲星鸿宾馆电工郭**未取得相应资格即在南县南洲星鸿宾馆从事电工作业的违法事实和余*的个人身份信息。6、2024年11月18日,南县应急管理局对南县南洲星鸿宾馆制作的《整改复查意见书》(湘益南)应急复查〔2024〕267号和南县南洲星鸿宾馆于2024年11月8日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南县南洲星鸿宾馆已解聘郭**,已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7、郭**职务证明;证明郭**为南县南洲星鸿宾馆的电工。8、余*职务证明;证明余*为南县南洲星鸿宾馆安全员。9、南县南洲星鸿宾馆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证明南县南洲星鸿宾馆已委托余*作为代理人,全权处理南县南洲星鸿宾馆临聘人员郭**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即从事电工作业案的相关事宜。

  2024年11月5日,南县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涂仁义、曹丹对南县南洲星鸿宾馆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南县南洲星鸿宾馆从事特种作业人员郭**(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21956****4217)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即从事电工作业。南县南洲星鸿宾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及《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中相对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生产经营单位有二名以下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二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的规定;二是鉴于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经执法人员教育提醒,当事人意识到违法行为后,第一时间采取整改措施,将不具备电工作业操作证的郭**解聘,参照行政处罚裁量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应对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配合应急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或者进行事故调查有立功表现的;……”之规定。决定对南县南洲星鸿宾馆处人民币叁仟贰佰元(3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82*************14。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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