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索引号 4309210010/2024-1969349 发布机构 南县应急局 发文日期 2024-07-24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4-1969349
发布机构 南县应急局
发文日期 2024-07-24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应急工作原则

  2  应急救援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2.2   工作职责

  2.3   现场组织机构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

  3.3   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启动

  4.2   应急准备

  4.3   指挥和协调

  4.4   现场管控

  4.5   应急处置

  4.6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7   群众的安全防护

  4.8   事故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4.9   扩大应急

  4.10  应急结束

  4.11  信息发布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事故调查

  5.3   总结分析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和供电保障

  6.2   技术装备物资保障

  6.3   应急队伍保障

  6.4   交通运输保障

  6.5   医疗卫生保障

  6.6   社会治安保障

  6.7   经费保障

  6.8   社会动员保障

  6.9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监督检查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8  附  则

  8.1   宣传和培训

  8.2   预案演练

  8.3   预案修订、更新和备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南县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明确有关机构职责,建立健全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制,进一步增强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事故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与环境破坏,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应急救援实施办法》《益阳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工矿商贸企业发生的下列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超出乡镇应急处置能力范围,涉及两个以上乡镇行政区域,或者涉及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处置的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1.4 应急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实施科学指挥,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和南县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组织指挥下,各乡镇和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工矿商贸企业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快速响应,果断处置。事故属地乡镇应第一时间报告信息,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置应对,第一时间疏散事故可能危及的人员,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第一时间依法查处造谣生事者并公开曝光。

  科学施救,规范有序。事故发生后迅速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各应急救援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充分发挥应急专家、专业救援队伍的作用,科学制定现场处置方案,组织各方力量全力开展救援。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落实“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将日常预防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做好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组织、队伍、技术、物资、装备和经费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

  2 应急救援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成立南县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

  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应急工作的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市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商务局、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气象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民政局、县交警大队。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兼任,成员由工贸股长及相关人员组成。

  2.2 工作职责

  2.2.1 县指挥部

  (1)统一指挥全县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发布和解除应急救援命令;

  (3)组建应急救援现场指挥机构,确定应急救援的实施方案,划定现场管控区域范围,组织实施现场管控,指挥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

  (4)指挥调度应急救援物资、装备、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指挥调度、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汇报和通报事故有关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事故和应急救援进展情况,必要时提请县人民政府协调其他县(市、区)提供支援或报请益阳市人民政府启动益阳市市级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处置。

  2.2.2 县指挥部办公室

  (1)负责工矿商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收集、汇总及报告工作;

  (2)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和应急处置方案;

  (3)承担日常值守,及时收集、研判、报告工矿商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预警信息,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发出预警信息。

  2.2.3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承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协调各成员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经开区管委会)收集整理事故动态信息及处置工作,经领导审批后上报上级机关;落实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批示和指示;指导有关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信息,向毗邻地区通报信息。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宣传报道工作,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县委网信办:负责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中网络舆情监测与引导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县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联络协调,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和应急救援情况;组织协调重大危险源的普查,为应急救援提供详细情况;负责督促、指导乡镇(经开区管委会)及各工矿商贸企业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备案;组织协调南县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培训演练;负责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组织专家开展应急救援咨询服务工作;组织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等;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社会救灾力量和物资,协助灾后重建,配合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应急救援现场管控方案,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负责事故现场警戒、维稳和涉案人员监控等工作;提供事故可能涉及的易制毒、易制爆、剧毒等相关危险化学品的情况,向县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提供事故处置的建议措施。

  市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负责组织实施事故现场环境污染监测和生态危害控制方案;向县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提供事故处置、现场洗消和场地清理的建议措施。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做好事故处置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统一汇总上报伤亡人员信息。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与应急救援相关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负责应急工作中的公共交通保障工作;协调组织调集运输工具转运人员和物资。

  县交警大队:负责组织实施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管制和保畅工作;配合做好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做好因事故造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受损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协调事故涉事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保障工作。

  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救援的供电、通信等保障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建立应急资金快速拨付机制;按相关规定落实县级财政应急保障资金;负责对事故处置工作中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县气象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期间的气象服务保障工作;及时提供事故现场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参数。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提供事故可能涉及的特种设备情况;指导协调事故涉及产品的质量检验检测、特种设备检测;向县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提供事故处置的建议措施。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事故现场综合应急救援;负责现场洗消;参与事故调查。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恢复和维护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安全事故发生地的城市管理秩序;组织协调、修复或重建受损的市政公用设施;协助做好事故发生地现场管控、交通疏导、安全警戒等工作;向县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提出事故处置的建议措施。

  县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所涉成品油和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保障工作。

  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负责事故所涉的国省道、县道交通等基础设施应急处置和应急保障工作。

  乡镇、经开区管委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的应急工作职责及县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工作任务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3 现场组织机构

  2.3.1 现场指挥部

  获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后,当事态复杂、影响严重时,根据工作需要,组建南县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事发地乡镇(经开区管委会)负责人及到场的应急救援单位负责人等组成。现场指挥长由到场的最高领导担任或由县指挥部以县人民政府的名义指定相关同志担任,县指挥部相关负责同志任副指挥长。主要负责现场决策会商;协调调动应急资源;组织制订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维护现场秩序;做好受影响群众的安置工作;按照县委、县政府的授权发布事件信息等。

  当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或突发事件超出县人民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现场指挥长应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由县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或提供支援。

  2.3.2 现场指挥编组

  现场指挥部应根据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设置统一规范、上下衔接、灵活高效的应急救援工作组,明确工作组设置及负责人。设置综合组、专业处置组、治安交通组、医疗卫生组、通信电力组、新闻协调组、救灾救助组、后勤保障组、环境监测组、气象监测组、专家组等工作组。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和现场指挥部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1)综合组。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牵头组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应急工作的副主任任组长。负责现场指挥部会商的组织、协调、保障工作;统一收集、汇总、分析各组工作情况和事件信息,按规定报送信息;审核对外发布的信息;承办现场指挥部各类会议;督促落实现场指挥部议定事项。

  (2)专业处置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会同县消防救援大队及到场的其他应急救援队伍组成。负责组织对事故的会商研判;研究拟订具体处置方案,经现场指挥长同意后组织实施;统一协调调度相关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引导、组织社会救援力量有序投入处置。

  (3)治安交通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会同县交通运输局、县交警大队、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和事发地乡镇(经开区管委会)组成。负责做好现场管控和交通疏导;核查伤亡人数;实施安全警戒,维持现场秩序,疏散救助群众,对现场进行勘查,对相关嫌疑人进行管制;协调现场交通保障,疏导周边交通,开辟应急通道,保障应急处置人员、车辆和物资装备应急通行需要;组织协调尽快恢复被毁交通路线。

  (4)医疗卫生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卫生健康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负责统筹医疗专业力量开展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应急心理援助等工作;统一汇总上报伤亡人员信息。

  (5)通信电力组。由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牵头,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会同国网南县供电公司、中国电信南县分公司、中国移动南县分公司、中国联通南县分公司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现场通信、电力保障。

  (6)新闻协调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委宣传部分管领导任组长,会同县委网信办、县公安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协调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新闻媒体有序采访,做好记者服务和管理,统筹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

  (7)救灾救助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会同事发地乡镇(经开区管委会)、县民政局和县红十字会组成。负责组织受影响群众的紧急安置和困难临时救助,保障受影响群众基本生活;组织接受捐赠、援助事务。

  (8)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党委、政府统筹,事发地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负责现场指挥部和各类救援人员、临时疏散安置人员的生活保障工作。

  (9)环境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组织对事故现场开展环境监测和生态危害管控。

  (10)气象监测组。由县气象局牵头,县气象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组织对事故现场开展风向、风力、湿度等气象监测。

  (11)专家组。县指挥部依托益阳市级专家库组成。负责协助制定现场处置方案,为开展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提供咨询。

  现场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和应急处置需要,可设置地质、水文监测等其他工作组。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

  3.1.1 危险源管理

  (1)县应急管理局以及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预案规定,对本辖区内工矿商贸企业的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开展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建立危险源档案。

  (2)建立危险源监控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危险源的动态监控、有效监控。

  (3)监督工矿商贸企业建立完善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

  (4)定期对有危险源的单位进行安全检查,保证危险源的安全防控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

  3.1.2 重点防护目标

  可能受危险源和事故波及影响而需要重点防护的目标具体有:

  (1)居民区;

  (2)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

  (3)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4)通信和电力干线、通信和电力枢纽、道路交通干线和枢纽;

  (5)基本农田保护区、渔业水域等;

  (6)河流、湖泊、风景区、自然保护区。

  3.1.3 预防措施

  (1)建立政府领导指挥、从业单位预防、专业队伍应急救援、专家咨询指导、社会参与救援的事故灾害预防控制体系。

  (2)建立事故灾害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实现协调指挥、预测预警、信息传输与处理、视频实时传输、会议和办公自动化;建立事故灾害信息综合数据库。

  (3)建立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县应急管理局及相关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切实落实各项防范治理措施。

  (4)建立事故灾害评价、评估体系,对工矿商贸企业危险源实施重点监控。

  (5)具体要求

  政府层面:推动工矿商贸企业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实行分类分级差异化监管;完善有限空间、交叉检修等作业安全操作规范;深化粉尘防爆、涉氨制冷等重点领域环节专项治理;在涉危涉爆场所推广高危工艺智能化控制和在线监测监控;推动劳动密集型企业作业场所科学布局,实施空间物理隔离和安全技术改造。

  企业层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整治;机械、建材、轻工、纺织、商贸等工贸行业企业要认真开展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工作,将责任逐一分解、层层落实到部门、车间、班组和岗位员工,落实到操作层面,提高企业风险防范能力,有效预防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3.2 预警

  3.2.1 预警信息来源

  (1)上级有关部门下发的预警信息;

  (2)危险源监控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的预警信息;

  (3)生产经营单位上报的预警信息;

  (4)居民群众上报的预警信息;

  (5)“120、119、122”等紧急报警中心通报的信息。

  3.2.2 预警分级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或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态势和紧迫性等因素,事故预警由高到低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1)Ⅰ级预警(红色预警)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Ⅰ级预警,上报至县人民政府及市应急管理局,并通报相关部门单位。

  ①危险源失控;

  ②已发生的事故有可能导致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③已发生事故级别升级或者事故影响在扩大或有可能扩大;

  ④本县辖区外发生的事故有可能波及本县;

  ⑤预报有重大自然灾害信息可能衍生生产安全事故;

  ⑥预计将要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需要疏散转移1000人以上,或事态发展严重,或者事态正在不断蔓延,随时会造成特别重大事故发生;

  ⑦县指挥部办公室认为有必要进行预警的其他情况。

  (2)Ⅱ级预警(橙色预警)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Ⅱ级预警,上报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及相关分管领导,并通报相关部门单位。

  ①各类险肇事件;

  ②危险源可能失控;

  ③生产经营单位未有效整改和落实控制措施;

  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态可能受到其他相关方行为影响;

  ⑤国内工矿商贸行业发现典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可供借鉴;

  ⑥预计将要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以上事故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⑦县指挥部办公室认为有必要进行预警的其他情况。

  (3)Ⅲ级预警(黄色预警)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Ⅲ级预警,通报相关部门单位。

  ①危险源在生产经营单位内受控,但危险源控制措施已改变、调整;

  ②预计将要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可能造成较大以上社会影响的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趋势;

  ③县指挥部办公室认为有必要进行预警的其他情况。

  (4)Ⅳ级预警(蓝色预警)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Ⅳ级预警,通报相关部门单位。

  ①生产经营单位发生未亡人的一般事故并已有效处置,且危险源在生产经营单位内受控;

  ②预计将要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造成一般以上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③县指挥部办公室认为有必要进行预警的其他情况。

  以上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2.3 预警行动

  县指挥部办公室收到并确认可能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单位,相关部门单位根据预警级别按照应急预案做出部署,迅速通知有关单位和应急处置人员采取行动,及时预测事故风险和发展趋势,启动相关应急处置方案,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有事实证明事故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的,由预警发布机构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 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

  3.3.1 信息报告

  工矿商贸企业事故信息由事发地单位负责核实后及时报告县指挥部办公室,县指挥部办公室设置24小时值班电话:0737-5666768。县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将事故信息上报县人民政府。

  (1)报告程序和时限: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发地乡镇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县应急管理局及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在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县应急管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接报事故信息1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2)报告内容:

  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类别、初步认定的事故原因;可能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应报告所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名称、种类、物态(固体、液体、气体、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数量、危害的形式;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可能波及影响范围(企事业单位、居民区、重要设施等);已经采取的措施、事故能否控制;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方式渠道:

  使用电话快报。拨打报警救援电话,消防救援“119”、医疗救援“120”、公安“110”、公安交警“122”、应急值班电话“0737-5666768”。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事故先期处置过程中每30分钟续报一次。

  3.3.2 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迅速启动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在保证救援人员安全的情况下,迅速组织事故救援。事发地乡镇政府(经开区管委会)接到事故报告后,第一时间组织事故可能波及范围内的群众疏散撤离,调动乡镇(经开区管委会)应急救援队伍与事发单位联合开展自救互救、划定危险区、全力控制事故扩大,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启动

  发生I、II级、Ⅲ级事故及险情,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报请益阳市人民政府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本预案及以下各级预案同时启动。发生IV级事故及险情,启动本预案及以下各级预案。县人民政府根据事故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本应急预案,县应急指挥部开始运行,县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挥处置,当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超出县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报请市人民政府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及时实施救援。

  4.2 应急准备

  接收到应急指令的部门单位,按应急指令的要求和职责规定,组织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装备、仪表器械、车辆、技术专家等向事故地点或指定地点集结,到达事故现场或指定地点后,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向县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报告应急响应情况,领受抢险救援工作任务。

  4.3 指挥和协调

  县指挥部组成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即组成现场指挥部,由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到场的部门单位、人员。县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组建各应急工作组,各应急工作组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任务和现场指挥部的指令迅速开展应急救援行动。

  4.4 现场管控

  以事故发生地点为中心,将事故现场及周边由内到外划定核心处置区、安全警戒区和外围管控区,确保现场处置工作安全有序。

  (1)核心处置区,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由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其他专业应急队伍划定并设置警戒线,现场指挥部指令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等力量进行管控。除抢险救援人员外,禁止其他人员进入该区域。区域内抢险救援人员应做好自身的安全防护,确保不发生人员伤亡事件。

  (2)安全警戒区,为到场开展应急处置各部门单位人员的工作区域。由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事发地乡镇(经开区管委会)划定并设置警戒线,现场指挥部指令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等部门进行管理。除参与事件处置的人员和车辆外,禁止与事件处置无关的人员和车辆进入。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为现场应急工作人员提供防护物品、建议或措施,确保人身安全。现场指挥部可设置于该区域内。

  (3)外围管控区,为根据事件处置需要对社会面秩序进行临时管控的区域。由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划定和管理,做好应急通行路线规划,并及时将行驶路线规划告知县应急管理局和现场指挥部。该区域实行远端交通临时管制,根据现场指挥部的命令,统一调度指挥应急车辆有序进出事故现场。必要时,经现场指挥部同意,由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牵头,会同县交通运输局向社会发布临时交通管制信息。

  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本县或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由现场指挥部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由县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政府决定并按规定公布。

  4.5 应急处置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根据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应急处置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天然气等可燃气体泄漏、着火事故:立即组织现场人员向上风口撤离,迅速切断可燃气体来源,现场救援必须佩戴空气呼吸器,现场禁止火源;可燃气体管道爆炸着火,应当立即充氮气或蒸汽保压、逐渐关闭燃气阀门。

  粉尘爆炸事故:立即停机,及时切断动力电源;立即组织撤离现场人员;组织应急力量扑救火灾;铝粉、镁粉不能使用水、泡沫灭火剂等灭火,不得采用可能引起扬尘的应急处置措施。

  液氨泄漏事故:立即停止作业,组织现场人员向上风口撤离;先停机切断设备电源,开启喷淋系统与事故风机;事故处置人员穿戴防毒面具或空气呼吸器、重型防化服,携带抢险堵漏工具进入现场,查找泄漏点,关闭泄漏点前后阀门;如无法靠近发生氨泄漏设备,立即关闭与之相连串通设备最近的氨阀,开启紧急泄氨器。

  有限空间作业事故:首先对事故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应急救援方案,切勿盲目施救;应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救援原则,救援前切断危险源,如切断电源,关闭阀门,消除可能存在的危险状态;应急人员实施救援时,应当做好自身防护,配备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实施救援时安排专人监护,防止事故扩大;对救出伤员进行现场紧急救护,并及时转送医院治疗。

  4.6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不同工矿商贸企业事故的特点、引发物质的不同以及应急人员的职责,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配备过滤式防毒面罩、耐酸碱防护服、耐酸碱手套、耐酸碱靴等。工程抢险、消防和侦检等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密闭型防毒面罩、耐酸碱型防护服和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等。同时做好现场毒物的洗消工作(包括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等)。进入易燃易爆区域应着消防服、防爆对讲机、防爆器具等。

  4.7 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不同工矿商贸企业事故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材(如毛巾、湿布、口罩等),采用简易有效的防护措施。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包括疏散组织、指挥机构、疏散范围、疏散方式、疏散路线、疏散人员的照顾等)。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应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避免横穿危险区域。进入安全区域后,应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

  4.8 事故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市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和支援的环境监测及化学品检测机构负责对水源、空气、土壤等样品就地实行分析处理,及时检测出毒物的种类和浓度,并计算出扩散范围等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数据,以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并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4.9 扩大应急

  如果应急处置未能及时控制事故发展,事故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可能波及更大范围造成严重危害的,必须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和市人民政府,请求支援并提请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在上级预案启动前,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仍按职责实施应急救援。上级应急预案启动之后,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专业处置工作组按照上级指挥部的要求配合实施救援。

  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规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10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县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完成后,由事发地责任单位提出,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报请县指挥部批准结束应急处置工作,并宣布终止应急状态。由县指挥部向各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4.11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部门:发生一般以上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后,由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事故等级、造成的社会影响程度等综合因素,确定信息发布部门,及时发布事故信息。

  信息发布原则:发生一般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后,由县安委办视情向社会发布信息。发生较大以上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后,由县政府及时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最迟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息发布形式:提供新闻通稿、组织吹风会、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运用县应急管理局官方信息平台发布信息。对于跨县、涉及部门较多、影响较大的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可由县委宣传部协调主流媒体对事故信息进行及时发布,县指挥部相关工作组予以配合。

  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基本情况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应急救援工作成效、上级政府领导的指示、下一步工作计划、需要澄清的问题等。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受伤人员医疗救治和事故发生地卫生防疫工作。

  事故发生单位、县民政局等相关部门要妥善处置事故伤亡人员及协助做好其家属的安置、救助、补偿和保险理赔。

  市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负责组织、协调做好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

  参加救援的部门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整理救援资料,核算救援发生的费用,整理应急救援记录、图纸,撰写救援报告,将事故现场有关的物证资料及救援报告及时提供给事故调查组。

  事故发生地乡镇(经开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制定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工贸企业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再次发生事故。

  5.2 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应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事故发生单位、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单位要配合调查组开展调查,落实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

  5.3 总结分析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县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对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和总结并在1周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及相关部门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接报和救援过程、组织指挥、应急预案执行情况、救援各阶段采取的主要措施、救援效果、遇到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经验教训和改进的措施建议。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和供电保障

  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应组织电信运营单位、供电单位做好各类事故灾害的应急通信保障方案和应急供电保障方案,电信运营单位应保障事故现场通讯畅通;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机构应当掌握本地或本领域内的通信联系方式。

  6.2 技术装备物资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县指挥部要在应急预案启动期间,迅速反应,调动物资、人员,确保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开展。各部门单位、各乡镇(经开区管委会)应在县指挥部的统一协调下,无条件提供自有的应急物资装备。县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可以以南县人民政府的名义向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并按规定给予补偿。

  6.3 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救援队伍一般由消防队伍和专业队伍组成。县消防救援大队为主要应急救援队伍。县卫生健康局下辖各医疗机构作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主要医疗卫生救援力量。乡镇(经开区管委会)要按照乡镇应急能力建设“六有”要求,建立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队伍。必要时,由县指挥部协调驻南部队提供支援。

  工矿商贸企业要依法组建和完善应急救援队伍,没有条件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要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救援物资、装备。

  6.4 交通运输保障

  以县指挥部为主进行协调指挥,要充分利用现有的交通资源,协调沿途有关部门单位提供交通支持,保证及时调运应急救援人员、装备、物资。

  6.5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应指导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应急医疗服务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

  6.6 社会治安保障

  工矿商贸行业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到治安秩序保障的,由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负责保障。必要时,由县指挥部协调驻南部队提供支援。

  6.7 经费保障

  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因自然灾害引发的工矿商贸行业事故救援资金在财政预备费中予以统筹安排。

  6.8 社会动员保障

  工矿商贸行业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到社会动员的,由县指挥部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请求,相关部门向社会发出倡议。

  6.9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事发地乡镇(经开区管委会)负责提供事故灾害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7 监督管理

  7.1 监督检查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工矿商贸企业制定和落实应急预案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在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在应急救援中,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在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法规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不按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的;

  (2)拒绝履行应急准备和应急救援责任的;

  (3)瞒报、漏报、迟报事故信息的;

  (4)拒不执行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物资的;

  (6)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8 附则

  8.1 宣传和培训

  县指挥部各有关成员单位、各乡镇(经开区管委会)应加强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工贸行业企业应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联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工贸企业应结合应急预案和企业实际情况,做好应急救援人员的培训,适时组织企业员工开展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演练和培训,提高员工自救、互救能力。

  8.2 预案演练

  县指挥部办公室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应急救援队伍要结合自身特点和任务,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在组织应急演练时,必须做到领导重视、科学计划、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周密组织、统一指挥、分步实施、讲究实效;应急演练要明确方案、任务、参与队伍、确定场地和范围,演练后要进行认真的总结评估。

  8.3 预案修订、更新和备案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修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原则上每3年修订1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重新组织修订:

  (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七)县应急管理局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修订后的预案应按照预案审批发布程序重新组织审批发布。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预案自发布实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人民政府备案并同时抄送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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