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益南)应急罚〔2024〕29号

索引号 4309210010/2024-1934834 发布机构 南县应急局 发文日期 2024-04-28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4-1934834
发布机构 南县应急局
发文日期 2024-04-28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被处罚人:南县茅草街建哥烟花爆竹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1MAD80D0Y1U、经营者为王*,其公民身份号码为4210231984****734X)

  性别:女年龄:40

  营业执照:92430921MAD80D0Y1U

  邮政编码:413222

  联系电话:189****2352

  家庭住址:

  所在单位:

  职务:

  单位地址: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4月8日,南县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李武、陈涛在对南县茅草街建哥烟花爆竹经营部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存放烟花爆竹总箱数86件,其中烟花41件,鞭炮45件。南县茅草街建哥烟花爆竹经营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上限制存放量为60件,已超出该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上载明限制存放量。

  证据:1、南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南县茅草街建哥烟花爆竹经营部下达的《现场检查记录》、《勘验笔录》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证明该单位超量储存烟花爆竹及南县茅草街建哥烟花爆竹经营部需在2024年4月10日前将超量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整改完毕。2、南县茅草街建哥烟花爆竹经营部《营业执照》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照片;证明了南县茅草街建哥烟花爆竹经营部的主体资格;证明王*是该单位的经营者;经南县应急管理局审核,批准该单位从事烟花爆竹零售业务。3、对南县茅草街建哥烟花爆竹经营部经营者王*的《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王*的个人基本信息;证明王*是该单位实际经营者,证明南县茅草街建哥烟花爆竹经营部超量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4、4月8日对该单位现场检查的照片2张,证明该单位超量储存烟花鞭炮的事实。5、2024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南县茅草街建哥烟花爆竹经营部制作的《整改复查意见书》和整改后的照片1张;证明南县茅草街建哥烟花爆竹经营部超量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已完成整改。

  以上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和《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中相对应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应急管理部第65号令)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少于50%的。处罚基准: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少于二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对南县茅草街建哥烟花爆竹经营部作出人民币壹仟壹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82*************14。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4月26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