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益南)应急罚〔2024〕26号

索引号 4309210010/2024-1934831 发布机构 南县应急局 发文日期 2024-04-24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4-1934831
发布机构 南县应急局
发文日期 2024-04-24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被处罚单位:沅江市南大远大钢铁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81MA4LDMTRXN)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草尾镇飞西路(车站)8号

  邮政编码:41310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

  职务:投资人

  联系电话:155****1068

  违法事实及证据:违法事实:2024年3月27日,南县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涂仁义、曹丹接群众举报,在对沅江市南大远大钢铁经营部在湖南柏诚手套有限公司毛皮储存仓库(南县厂窖镇)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沅江市南大远大钢铁经营部特种作业人员王**(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021973****1910)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即从事焊接作业。证据:1、2024年3月27日南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涂仁义、曹丹对沅江市南大远大钢铁经营部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湘益南)应急现决〔2024〕13号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益南)应急责改〔2024〕45号;证明沅江市南大远大钢铁经营部存在聘请的从事焊工作业的王**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即上岗从事焊工作业的问题,及该经营部需在2024年4月27日前整改完毕。2、沅江市南大远大钢铁经营部《营业执照》照片;证明张*是该经营部的投资人;证明经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该经营部从事施工专业作业;建设工程施工;金属门窗工程施工;建筑砌块制造等业务。3、南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沅江市南大远大钢铁经营部临聘人员王**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查询截图,证明临聘人员王**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即从事焊接作业的违法事实。4、对沅江市南大远大钢铁经营部投资人张*的《询问笔录》、身份证照片;证明沅江市南大远大钢铁经营部聘请的从事焊工作业的王**虎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就上岗作业的违法事实和张*的个人身份信息。5、对沅江市南大远大钢铁经营部临聘人员王**的《询问笔录》、身份证照片;证明沅江市南大远大钢铁经营部聘请的王**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就上岗作业的违法事实和王**的个人身份信息。6、2024年3月27日现场检查照片壹张;证明沅江市南大远大钢铁经营部临聘人员王**在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就上岗作业的违法事实。7、2024年4月3日,南县应急管理局对沅江市南大远大钢铁经营部制作的《整改复查意见书》(湘益南)应急复查〔2024〕85号、《整改复查意见书》(湘益南)应急复查〔2024〕86号和沅江市南大远大钢铁经营部于2024年4月2日提供的《关于南县应急管理局提前整改复查的请示报告》;证明王**为沅江市南大远大钢铁经营部临时聘请的特种作业人员;证明沅江市南大远大钢铁经营部已提前完成整改,已将不具备特种作业资格的焊工王**解聘。8、张*职务证明;证明张*为沅江市南大远大钢铁经营部的主要负责人。沅江市南大远大钢铁经营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及《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中相对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二名以下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二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的规定。二是由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应急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前完成了问题的整改,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参照行政处罚裁量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决定对沅江市南大远大钢铁经营部处人民币叁仟贰佰元(3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82*************14。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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