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益南)应急罚〔2024〕13 号

索引号 4309210010/2024-1929404 发布机构 南县应急局 发文日期 2024-03-21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4-1929404
发布机构 南县应急局
发文日期 2024-03-21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被处罚人:易**  性别:女年龄:57

  身份证:4323221967****7025  邮政编码:413205  联系电话:137****5213

  家庭住址:湖南省南县华阁镇建华村第一村民小组

  所在单位:无 职务:无

  单位地址:无

  违法事实及证据:违法事实:2024年1月23日,接群众举报南县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李武、陈涛在对南县华阁镇建华村第一村民小组易**检查时,发现其家中一栋仓库内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具体明细为:1、雷神(烟花,规格25/6型)310件,2、浏阳大吉(烟花,规格200发)92件,3 、战神(烟花,规格10/30型)10件,4、八方来财(烟花,规格100发)60 件,5、精妙大吉(烟花,规格100发)100件,6、年年大吉(烟花,规格168 发)30件,7、金福(鞭炮,规格25/10型)90件,8、金福(鞭炮,规格38/6 型)80件,9、金福(鞭炮,规格46/5型)121件,10、金福(鞭炮,规格52/4型)20件,11、金福(鞭炮,规格70/3型)223件,12、红炮(鞭炮,规格70/1型)5件。仓库内一共存有烟花爆竹1141件,其中烟花602件、鞭炮539 件。经调查,易**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即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违法所得为零。

  证据:

  1、南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南县华阁镇建华村第一村民小组易**下达的《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查封扣押决定书》和《勘验笔录》;证明易**非法储存烟花爆竹1141件并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且我局执法人员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并查封扣押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

  2、对南县华阁镇建华村第一村民小组易**的《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易**的个人基本信息;证明易**是实际经营者,证明南县华阁镇建华村第一村民小组易**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

  3、对南县鑫旺烟花鞭炮销售有限公司张**的《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及职务证明文件;证明了张**个人基本信息;证明张**为南县鑫旺烟花鞭炮销售有限公司合伙人;证明南县华阁镇建华村第一村民小组易**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

  4、对南县华阁镇建华村第一村民小组易**家仓库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照片4张;证明易**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事实。

  5、六张《送货单》;证明南县华阁镇建华村第一村民小组易**经营烟花爆竹的事实。

  6、对南县华阁镇建华村第一村民小组易**下达的《整改复查意见书》及当场复查时所拍摄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已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其中《现场检查记录》、《查封扣押决定书》、对易**的《询问笔录》、对张**的《询问笔录》以及六张《送货单》,可共同证明易**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购进1141件烟花爆竹用于经营,被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并查封扣押1141件烟花爆竹,这些烟花爆竹没有被销售出去。

  以上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规定。一是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中对应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第(一)项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处罚,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二是由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应急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未售卖出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经集体讨论一致同意,决定对你(个人)作出处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1141件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82**************4。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 %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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