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益南)应急罚〔2024〕15 号

索引号 4309210010/2024-1929311 发布机构 南县应急局 发文日期 2024-03-22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4-1929311
发布机构 南县应急局
发文日期 2024-03-22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被处罚单位:南县鑫旺烟花鞭炮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1M A4L1GX7X7)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南县麻河口镇光红村十二组

  邮政编码:41321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宋**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38****5988

  违法事实及证据:违法事实:2024年1月23日,接群众举报南县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李武、陈涛在对南县华阁镇建华村第一村民小组易**检查时,发现其家中一栋仓库内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具体明细为:1、雷神(烟花,规格25/6型)310件,2、浏阳大吉(烟花,规格200发)92件,3、战神(烟花,规格10/30型)10件,4、八方来财(烟花,规格100发)6 0件,5、精妙大吉(烟花,规格100发)100件,6、年年大吉(烟花,规格1 68发)30件,7、金福(鞭炮,规格25/10型)90件,8、金福(鞭炮,规格3 8/6型)80件,9、金福(鞭炮,规格46/5型)121件,10、金福(鞭炮,规格52/4型)20件,11、金福(鞭炮,规格70/3型)223件,12、红炮(鞭炮,规格70/1型)5件。仓库内一共存有烟花爆竹1141件,其中烟花602件、鞭炮5 39件。

  2024年1月30日,接群众举报,南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李武、陈涛在对南县青树嘴镇老正街老供销社居民家中一楼仓库内进行检查,发现夏**非法储存经营烟花爆竹。具体明细为:1、雷神(烟花,规格25/6 型)260件,2、老板大发(烟花,规格60发)100件,3、福临门(烟花,规格80发)100件,4、兴发吉庆(鞭炮,规格38/8型)126件,5、兴发吉庆(鞭炮,规格45/5型)266件,6、兴发吉庆(鞭炮,规格35/8型)80件。仓库内一共存有烟花爆竹932件,其中烟花460件、鞭炮472件。

  经调查,易**从南县鑫旺烟花鞭炮销售有限公司处购进烟花爆竹共1141 件,购进烟花爆竹的金额为34232元,易**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夏**从南县鑫旺烟花鞭炮销售有限公司处购进烟花爆竹共942件,购进烟花爆竹的金额为19094元,夏**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综上所述,南县鑫旺烟花鞭炮销售有限公司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个人(易**、夏**)销售烟花爆竹,且销售总金额为53326元。

  证据:

  1、南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南县华阁镇建华村第一村民小组易**和南县青树嘴镇老正街夏**下达的《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查封扣押决定书》、《勘验笔录》;证明易**、夏**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事实,且我局执法人员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并查封扣押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

  2、对南县华阁镇建华村第一村民小组易**和南县青树嘴镇老正街夏**的《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易**和夏**两人的个人基本信息;证明易**和夏**两位都是实际经营者,证明南县华阁镇建华村第一村民小组易**和南县青树嘴镇老正街夏**均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证明南县鑫旺烟花鞭炮销售有限公司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易**和夏**销售烟花爆竹,且销售给易**的金额34232元、销售给夏**的金额为19094元,总销售金额为53326元。

  3、对南县鑫旺烟花鞭炮销售有限公司张**和黎**的《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及职务证明文件;证明了张**和黎**两人的个人基本信息;证明张**和黎**为南县鑫旺烟花鞭炮销售有限公司合伙人;证明南县华阁镇建华村第一村民小组易**和南县青树嘴镇老正街夏**在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证明南县鑫旺烟花鞭炮销售有限公司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易**和夏**销售烟花爆竹,且销售给易**的金额34232元、销售给夏**的金额为19094元,总销售金额为53326元。

  4、对南县华阁镇建华村第一村民小组易**和南县青树嘴镇老正街夏**的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照片共8张;证明易**、夏**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事实。

  5、送货单11张;证明南县华阁镇建华村第一村民小组易**和南县青树嘴镇老正街夏**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事实;证明南县鑫旺烟花鞭炮销售有限公司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易**和夏**销售烟花爆竹,且销售给易**的金额34232元、销售给夏**的金额为19094元,总销售金额为53326元。

  6、南县鑫旺烟花鞭炮销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照片;证明南县鑫旺烟花鞭炮销售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明经益阳市应急管理局审批同意该公司从事烟花爆竹批发销售。

  7、南县鑫旺烟花鞭炮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的《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及职务证明文件;证明宋**是该单位总经理及主要负责人;证明宋**个人基本信息;证明南县鑫旺烟花鞭炮销售有限公司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易**、夏**销售烟花爆竹。

  南县鑫旺烟花鞭炮销售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不得向零售经营者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不得向无《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项“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十)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中相对应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项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二)“(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批发企业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金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对南县鑫旺烟花鞭炮销售有限公司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南县鑫旺烟花鞭炮销售有限公司由于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南县中鱼口黎明超市)销售烟花爆竹,2023年10月9日被我局立案调查且于2023年12月14日被我局予以行政处罚。南县鑫旺烟花鞭炮销售有限公司在半年之内第二次发生同一违法行为,经集体讨论一致同意,决定对南县鑫旺烟花鞭炮销售有限公司处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82**************4。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 %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3月1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