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益南)应急罚〔2024〕19号

索引号 4309210010/2024-1929215 发布机构 南县应急局 发文日期 2024-04-02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4-1929215
发布机构 南县应急局
发文日期 2024-04-02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被处罚单位:南县南洲金飞浪广告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1MA4

  NYHT792,经营者为周*,其公民身份号码为4309211990****6612)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南县南洲镇老正街商业城59号

  邮政编码:413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

  职务:经营者 联系电话:158****5668

  违法事实及证据:违法事实:2024年3月8日,南县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涂仁义、曹丹接群众举报,在对南县南洲金飞浪广告经营部在南县南洲镇兴盛西路方太厨电专卖店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南县南洲金飞浪广告经营部在南县南洲镇兴盛西路方太厨电专卖店施工现场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杨*(公民身份号码为4309211988****451X)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即从事焊接作业。

  证据:1、2024年3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南县南洲金飞浪广告经营部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湘益南)应急现决〔2024〕7 号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益南)应急责改〔2024〕24号;证明南县南洲金飞浪广告经营部存在聘请的从事焊工作业的杨*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即从事焊工的上岗作业的问题,及南县南洲金飞浪广告经营部需在2024年3月20日前将聘请的从事焊工作业的杨青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就从事焊工的上岗作业的问题整改完毕。2、南县南洲金飞浪广告经营部《营业执照》照片;证明周*是该广告经营部的经营者;证明经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批准该广告经营部从事广告设计、制作、策划、发布。3、对南县南洲金飞浪广告经营部经营者周*的《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南县南洲金飞浪广告经营部聘请的从事焊工作业的杨*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即从事焊工的上岗作业的违法事实。6、南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南县南洲金飞浪广告经营部临聘人员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查询证明,证明南县南洲金飞浪广告经营部临聘人员杨*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即从事焊接作业的违法事实。7、对南县南洲金飞浪广告经营部临聘焊工人员杨*的《询问笔录》、身份证照片;证明南县南洲金飞浪广告经营部聘请的从事焊工作业的杨*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就从事焊工的上岗作业的违法事实和杨*的个人身份信息。8、2024年3月8日现场检查照片两张;证明南县南洲金飞浪广告经营部临聘人员杨*在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就从事焊工的上岗作业的违法事实。9、2024年3月21日,南县应急管理局对南县南洲金飞浪广告经营部制作的《整改复查意见书》(湘益南)应急复查〔2024〕49号、《整改复查意见书》(湘益南)应急复查〔2024〕50号和南县南洲金飞浪广告经营部提供的《关于南县应急管理局提前整改复查的请示报告》;证明南县南洲金飞浪广告经营部已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已将不具备特种作业资格的焊工杨*解聘。

  南县南洲金飞浪广告经营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及《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中相对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二名以下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二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二是由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应急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期完成了问题的整改,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决定对南县南洲金飞浪广告经营部作出处人民币叁仟贰佰元(3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820**************4。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 %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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