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益南)应急罚〔2023〕36号

索引号 4309210010/2023-1856175 发布机构 南县应急局 发文日期 2023-09-01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3-1856175
发布机构 南县应急局
发文日期 2023-09-01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益南)应急罚〔2023〕36号

被处罚单位:南县中鱼口乐安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1MA4MB6107H

经营者为孙伟,其公民身份号码为432322********5111)

地址:南县中鱼口镇广常村(原红光村七组)

邮政编码:41320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孙伟

职务:经营者联系电话:133****5432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8月14日,南县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王锡、涂仁义在对南县中鱼口乐安超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超市存放烟花爆竹总箱数77件,其中烟花21件,鞭炮56件。南县中鱼口乐安超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上限制存放量为60件,已超出该超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上载明限制存放量。证据:1、南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南县中鱼口乐安超市下达的《现场检查记录》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证明该超市超量储存烟花爆竹及南县中鱼口乐安超市需在2023年8月16日前将超量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整改完毕。2、南县中鱼口乐安超市《营业执照》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了南县中鱼口乐安超市的主体资格;证明孙伟是该超市的经营者及主要负责人;经南县应急管理局审核,批准该超市从事烟花爆竹零售业务。3、对南县中鱼口乐安超市孙伟的《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孙伟的个人基本信息;证明孙伟是超市实际经营者,证明南县中鱼口乐安超市超量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4、南县中鱼口乐安超市超量储存烟花鞭炮的违法事实照片共计1张,证明该超市超量储存烟花鞭炮的事实。5、2023年8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南县中鱼口乐安超市制作的《整改复查意见书》和整改后的照片1张;证明南县中鱼口乐安超市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已完成整改。

南县中鱼口乐安超市的行为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土三条第三款“……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和《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中相对应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65号令)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少于50%的。处罚基准: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少于二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南县中鱼口乐安超市处人民币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820***********14。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应急管理(印章)

202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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