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3-1855184 | 发布机构 | 南县应急局 | 发文日期 | 2023-0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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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3-18551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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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应急局 |
发文日期 | 2023-07-19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被处罚单位:南县鑫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1MA4M 75145C)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南县华阁镇东浃村四组(原东浃学校)
邮政编码:41320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孟祥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88****2509 违法事实及证据:违法事实: 2023 年 5 月 12 日,南县应急管理局综合行 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王锡、涂仁义在对南县鑫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监督检查时 ,发现南县鑫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公司内的甲醇制作间未设置明显的 安全警示标志。 证据:1、2023 年 5 月 12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南县鑫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制作的 《现场检查记录》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证明南县鑫业能源发展有限公 司存在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经营场所公司内的甲醇制作间设置明显的安全警 示标志的违法行为,及南县鑫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需在 5 月 16 日前将未在有较 大危险因素的经营场所公司内的甲醇制作间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 为需整改完毕。2、南县鑫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危险化学品经 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该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陈孟祥是该公司的投资人;证明经南县应急管理局审批,批准该公司从事危险化学品带储存设施经营。3、 对南县鑫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孟祥的《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 件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明陈孟祥个人基本信息;证明南 县鑫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经营场所公司内的甲醇制作间 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事实和陈孟祥是南县鑫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主 要负责人的事实。4、对南县鑫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彭杰的《询问 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明彭杰个人 基本信息;证明南县鑫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经营场所公 司内的甲醇制作间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事实和彭杰是南县鑫业能源 发展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的事实。5、南县鑫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 照片,共计 4 张;证明该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经营场所公司内的甲醇制 作间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事实。6、2023 年 5 月 22 日我局执法人员 对南县鑫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制作的《整改复查意见书》和有较大危险因素的 经营场所公司内的甲醇制作间已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照片 1 张;证明南 县鑫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已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已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 经营场所公司内的甲醇制作间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南县鑫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 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 志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 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和《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2022 年版)中相对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 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三处以下的。处 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一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 元以上少于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 万元以上少于一万三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 顿。” 由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应急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按期完成问 题整改,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参照行政处罚裁量的规定,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南县鑫业能源负责 有限公司从轻处罚,给予其人民币叁仟叁佰元(3300¥) 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南县农村商业银行, 账号 820124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 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应急管理局
202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