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3-1855183 | 发布机构 | 南县应急局 | 发文日期 | 2023-0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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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3-18551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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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应急局 |
发文日期 | 2023-07-19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被处罚人:南县南洲衡华铝合金门窗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2430921MA4R39Q3XD;经营者:曾国忠;身份证 号码:43072119691223****)
性别:男 年龄:54
营业执照: 92430921MA4R39Q3XD
邮政编码:413200
联系电话:1333****975
违法事实:2023 年 5 月 17 日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 南县南洲衡华铝合金门窗经营部作业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南县南洲衡华铝 合金门窗经营部一名特种作业人员邓亮(男,身份证号码 430921********451X )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热切割作业。 证据:1、2023 年 5 月 17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南县南洲衡华铝合金门窗经营部下 达的《现场检查记录》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证明南县南洲衡华铝合金门窗经营部特种作业人员邓亮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 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热切割作业,我局执法人员对此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且 南县南洲衡华铝合金门窗经营部需要在 2023 年 6 月 16 日前将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热切割作业的违法行为整改完毕。2、南县南洲衡华铝 合金门窗经营部《营业执照》照片;证明南县南洲衡华铝合金门窗经营部曾国 忠是该经营部的经营者及主要负责人,证明该经营部主体资格。3、对南县南洲 衡华铝合金门窗经营部个体工商户曾国忠的《 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证 明曾国忠是经营者及曾国忠的个人基本信息,证明南县南洲衡华铝合金门窗经 营部特种作业人员邓亮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热切割作业的 违法事实。4、南县南洲衡华铝合金门窗经营部 5 月 17 日开具的邓亮职务证明 ,证明邓亮为南县南洲衡华铝合金门窗经营部切割工。5、对南县南洲衡华铝合 金门窗经营部切割工邓亮的《 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邓亮的个人基 本信息,证明邓亮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热切割作业的违法 事实。6、南县南洲衡华铝合金门窗经营部的违法事实照片共计 2 张,证明南县 南洲衡华铝合金门窗经营部特种作业人员邓亮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 作证进行热切割作业的事实。7、特种作业平台查询的证明,证明邓亮无特种作 业操作证。8、2023 年 5 月 25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南县南洲衡华铝合金门窗经营 部制作的两份《整改复查意见书》和该经营部 5 月 24 日出具的邓亮调离岗位证 明文件 1 张;证明南县南洲衡华铝合金门窗经营部特种作业人员邓亮未取得焊 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热切割作业的违法行为已完成整改。
南县南洲衡华铝合金门窗经营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 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 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 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和《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 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中相对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 经营单位有二名以下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 格,上岗作业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二万元的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二 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少 于三万元的罚款” 的规定;二是由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应急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 述违法事实,并提前完成了问题的整改,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之规定。决定对南县南洲衡华铝合金门窗经营部处人民币叁仟元(3000¥ )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南县农村商业银行, 账号 820124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 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应急管理局
2023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