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益南)应急罚〔2023〕31号

索引号 4309210010/2023-1855180 发布机构 南县应急局 发文日期 2023-07-17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3-1855180
发布机构 南县应急局
发文日期 2023-07-17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被处罚单位:南县泽轩门窗制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1MA4RX2C786)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南县南洲镇宝塔湖社区望湖街178号(原宝塔湖安置区)

  邮政编码:413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民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34****5482

  违法事实及证据:违法事实:2023 年 5 月 17 日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南县泽轩门窗制作有限公司作业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南县泽轩门窗制作有限公司一名特种作业人员宋伟(男,身份证号码 430921********4532)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焊接作业。

  证据:1、2023 年 5 月 17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南县泽轩门窗制作有限公司下达的《现场检查记录》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证明南县泽轩门窗制作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宋伟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焊接作业,我局执法人员对此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且南县泽轩门窗制作有限公司需在 2023 年 6 月 16 日前将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焊接作业的违法行为整改完毕。2、南县泽轩门窗制作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照片;证明南县泽轩门窗制作有限公司陈民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证明该公司主体资格。3、对南县泽轩门窗制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民的《 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陈民是法定代表人及陈民的个人基本信息,证明南县泽轩门窗制作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宋伟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焊接作业的违法事实。4、南县泽轩门窗制作有限公司 5 月 17 日开具的宋伟职务证明,证明宋伟为南县泽轩门窗制作有限公司焊工。5、对南县泽轩门窗制作有限公司焊工宋伟的《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宋伟的个人基本信息,证明宋伟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焊接作业的违法事实。6、南县泽轩门窗制作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照片共计 2 张,证明南县泽轩门窗制作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宋伟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焊接作业的事实。7、特种作业平台查询的证明,证明宋伟无特种作业操作证。8、2023 年 5 月 25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南县泽轩门窗制作有限公司制作的两份《整改复查意见书》和该经营部 5 月 24 日出具的宋伟调离岗位证明文件1 张;证明南县泽轩门窗制作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宋伟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热切割作业的违法行为已完成整改。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和《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中相对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二名以下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二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的规定;二是由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应急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前完成了问题的整改,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决定给予南县泽轩门窗制作有限公司处人民币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 8201***********14。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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