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3-1855179 | 发布机构 | 南县应急局 | 发文日期 | 2023-0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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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3-18551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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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应急局 |
发文日期 | 2023-08-10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被处罚单位:南县青树嘴镇加油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1089714439B)地址:湖南省益阳市南县青树嘴镇青树嘴村
邮政编码:413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建良
职务:投资人 联系电话:132****7116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 年 7 月 4 日,南县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王锡、涂仁义在对南县青树嘴镇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南县青树嘴镇加油站加油员周佩未穿静电防护服就从事加油作业。(南县青树嘴镇加油站加油员周佩居民身份证 430921********0529)经进一步调查,查明南县青树嘴镇加油站未为从业人员周佩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防静电工作服。证据:1、2023 年 7 月 4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南县青树嘴镇加油站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证明南县青树嘴镇加油站加油员周佩未穿戴防静电服工作服即从事加油作业,且我局要求该加油站加油员周佩立即停止加油作业。2、南县青树嘴镇加油站《营业执照》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南县青树嘴镇加油站的主体资格,证明经益阳市应急管理局审批,批准该加油站从事危险化学品带储存设施经营。3、对南县青树嘴镇加油站法定代表人张建良的《询问笔录》、居民身份证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照片;证明张建良是该加油站法定代表人,证明张建良具备加油站从事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南县青树嘴镇加油站未为从业人员周佩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防静电工作服的违法事实。4、对南县青树嘴镇加油站加油员周佩的《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周佩是该加油站加油员,证明南县青树嘴镇加油站未为从业人员周佩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防静电工作服,导致加油员周佩未穿防静电工作服就从事加油作业的违法事实。5、2023 年 7 月 5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南县青树嘴镇加油站制作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证明该加油站未为加油员周佩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且需将此问题于 7 月 5 日前整改完毕。6、7 月 4 日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照片一张,证明加油员周佩未穿戴防静电工作服即从事加油作业。7、2023 年 7 月 5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南县青树嘴镇加油站制作的两份《整改复查意见书》和南县青树嘴镇加油站从业人员周佩穿静电防护服从事加油作业的照片;证明南县青树嘴镇加油站已为从业人员周佩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防静电工作服,加油员周佩已穿防静电工作服从事加油作业;证明南县青树嘴镇加油站已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8、南县青树嘴镇加油站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周佩是该加油站的加油员。 南县青树嘴镇加油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和《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中相对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人数少于三名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一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少于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一万三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鉴于南县青树嘴镇加油站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决定给予南县青树嘴镇加油站从轻处罚,处人民币叁仟贰佰元(3200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 8201***********14。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