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卫医罚〔2026〕013号

发布时间:2026-08-18 15:59 信息来源:南县卫健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南卫医罚〔2026〕013号

  被处罚人:南县XX医院(法定代表人:余XX,性别:男,民族:汉族,年龄:XX岁)

  2026年6月23日收到南县医疗保障局关于南县XX医院“内部管理问题”线索的移送函,我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经查,南县XX医院职工胡XX(内科专业)、杨XX(外科专业)、邓XX(外科专业)、赖XX(外科专业)、吴XX(麻醉专业)均未取得“西医学习中医”培训考核合格证明且处方单上未见带教老师签名开具中药饮片处方,南县XX医院使用5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南县卫生健康局于2026年7月1日予以立案查处。

  以上事实,有本机关依法收集的下列证据予以佐证:

  证据一:南县医疗医疗保障局线索移送函1份。

  证明事项:证明本案线索来源合法。

  证据二:南县XX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余XX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

  证明事项:证明南县XX医院为合法医疗机构,具备被处罚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身份及委托授权合法有效。

  证据三:胡XX、杨XX、邓XX、赖XX、吴XX、段XX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刘XX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明事项:证明涉事人员身份信息,违法时具有完全行政责任能力,证明相关询问对象的身份信息与证人资格。

  证据四:胡XX开具的《南县XX医院住院中药处方笺》(姓名:姚XX,住院号:20260XXXX)、(姓名:茅XX,住院号:20260XXXX)复印件各1份。

  证明事项:证明胡XX非中医类别医师,在无相应资质的情况下实际开具中药饮片处方,印证南县XX医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吴XX开具的《南县XX医院门诊中药处方笺》(姓名:涂XX,门诊/住院病历号:202603140XXXX)、(姓名:张XX,门诊/住院病历号:202603140XXXX)复印件各1份。

  证明事项:证明吴XX非中医类别医师,在无相应资质的情况下实际开具中药饮片处方,印证南县XX医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违法事实。

  证据六:邓XX开具的《南县XX医院门诊中药处方笺》(姓名:严XX,门诊/住院病历号:202511190XXXX)、(姓名:石XX,门诊/住院病历号:202511170XXXX)复印件各1份。

  证明事项:证明邓XX非中医类别医师,在无相应资质的情况下实际开具中药饮片处方,印证南县XX医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违法事实。

  证据七:赖XX开具的《南县XX医院门诊中药处方笺》(姓名:阮XX,门诊/住院病历号:202510140XXXX)、(姓名:徐XX,门诊/住院病历号:202511180XXXX)复印件各1份。

  证明事项:证明赖XX非中医类别医师,在无相应资质的情况下实际开具中药饮片处方,印证南县XX医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违法事实。

  证据八:杨XX开具的《南县XX医院门诊中药处方笺》(姓名:孙XX,门诊/住院病历号:202511190XXXX)、(姓名:陈XX,门诊/住院病历号:202511200XXXX)复印件各1份。

  证明事项:证明杨XX非中医类别医师,在无相应资质的情况下实际开具中药饮片处方,印证南县XX医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违法事实。

  证据九:南县XX医院出具的《关于取消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开具中医药处方权限的通知》复印件1份。

  证明事项:证明该院已于调查期间主动下发通知取消涉事人员中药处方权限,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证据十:南县XX医院出具的《关于赖XX等人超执业范围开具中药处方的情况说明》复印件各1份。

  证明事项:证明南县XX医院存在使用5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内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和未规范传达上级相关文件要求的管理疏漏。

  证据十一:胡XX、杨XX、邓XX、赖XX、吴XX《南县卫生健康局关于吴XX等5位同志是否具有中药饮片处方资质的情况的证明》1份。

  证明事项:证明胡XX、杨XX、邓XX、赖XX、吴XX名涉事医师均为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未取得“西医学习中医”培训考核合格证明,不具备独立开具中药饮片处方的法定资质。

  证据十二:《现场笔录》1份、《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

  证明事项: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南县XX医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办案程序合法。

  证据十三:《询问笔录》(刘XX1份、胡XX1份、杨XX1份、邓XX1份、赖XX1份、吴XX1份、段XX1份)。

  证明事项: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与《现场笔录》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充分证实南县XX医院存在使用5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由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经由当事人签字认可,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机关予以认可。

  南县卫生健康局于2026年7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卫医罚告〔2026〕013号),告知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要求。

  综上所述,南县卫生健康局认为,当事人南县XX医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的规定,结合《益阳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版)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法行为适用从重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5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的;造成其他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标准:并可以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裁量基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南县XX医院的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小,未造成严重后果,南县XX医院于2026年7月1日下达《南县XX医院关于取消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开具中医药处方权限的通知》取消了胡XX、杨XX、邓XX、赖XX、吴XX五人的XX医院处方开具权限,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要求,对南县XX医院不予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鉴于南县XX医院:1、未传达《湖南省卫生健康委湖南省中医药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湖南省中医类别执业范围及规范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开展中医诊疗活动的通知》湘中药[2023]7号文件以及《南县卫生健康局关于规范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开展中医诊疗活动的通知》;2、2026年5月30日之前非中医类别医师在未参加“西医学习中医”的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的情况下开具中成药和中药饮片的现象在公立医院普遍存在;3、在调查之前南县XX医院未关停非中医类别医师在未参加“西学中”的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的情况下开具中成药和中药饮片的处方权限;4、在调查之前南县XX医院未开展过禁止西医医师开具中成药及中药饮片的会议。综上,本次涉事个人的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且能够及时改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决定对胡XX、杨XX、邓XX、赖XX、吴XX个人不予行政处罚,由医院对上述人员按照有关制度进行处理及批评教育,组织开展卫生法规与诊疗规范专项学习,举一反三完善处方管理、人员培训等内部制度,严防同类问题再次发生。

  综上,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南县XX医院作出: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限期7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至中国银行南县支行账号:XXXXXXXXXX;地址:XXXX。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部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卫生健康局

  2026年8月1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