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卫医罚〔2026〕012号

发布时间:2026-08-05 10:07 信息来源:南县卫健局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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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南卫医罚〔2026〕012号

  被处罚人:曲XX(性别:男;民族:汉族;年龄:XX岁)

  2026年6月23日,益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交办关于南县XX医院涉嫌医师挂证行为问题线索的交办函,我单位随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经查,曲XX存在实际未在南县XX医院工作,将《医师执业证书》出租、出借至南县XX医院,南县卫生健康局于2026年7月1日予以立案查处。

  以上事实,有本机关依法收集的下列证据予以佐证:

  证据一:益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交办关于南县XX医院涉嫌医师挂证行为问题线索的交办函及附件。

  证明事项:证明该案为益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交办案件,相关附件内容证明曲XX涉嫌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

  证据二:陈XX、曲XX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郭XX《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谢XX广东省医疗器械企业培训证书复印件各1份。

  证明事项:证明陈XX、曲XX具有合法的执业资格,在从事涉案诊疗活动期间具备相应执业资质。证明郭XX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资质,谢XX有医疗器械培训证书。

  证据三:陈XX、曲XX、陈X、郭XX、谢XX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明事项: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等情况,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住址等,能够证明当事人在违法时具有完全的行政责任能力,符合自然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本次调查中所有证人的身份信息,确认其证人资格及证言的合法性。

  证据四:南县XX医院病历(姓名:周XX,病案号:202501XXXX)、南县XX医院病历(姓名:练XX,病案号:202501XXXX)复印件1份。

  证明事项:证明南县XX医院病历(周XX、练XX)上有曲XX作为医师签名,但签名非曲XX本人签名。

  证据五:曲XX与成都XX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合作服务协议(医生版)》(成都XX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受南县XX医院全权委托)复印件1份;曲XX和微信号:xiaowahaXXXXXX协商执业注册到南县XX医院微信聊天记录截图3张;2024年9月20日至2026年7月1日曲XX与微信号:xiaowahaXXXXXX协商执业注册到南县XX医院全部聊天记录刻录光盘1张;曲XX出具的《关于执业资格注册到南县XX医院相关报酬的情况说明》1份。

  证明事项:证明曲XX与成都XX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作服务协议,协议内容体现曲XX将《医师执业证书》注册在南县XX医院,报酬为4000元每年,曲XX存在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的违法行为。

  证据六:曲XX与福州市晋安区XXX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

  证明事项:证明曲XX与XXX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间为2025年8月至2026年8月,曲XX在此期间内在XXX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上班,未在南县XX医院上班。

  证据七:曲XX在XXX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2025年9月到2026年6月排诊表1份,共3张;曲XX在XXX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2025年9月至2026年6月工资发放微信记录截图3张;

  证明事项:证明曲XX2025年9月到2026年6月实际在XXX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上班,工资发放及排班表证明曲XX未在南县XX医院上班。

  证据八:XXX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美容外科门诊记录复印件7份(姓名:陈X,病案号:202606XXXX)、(姓名:卓XX,病案号:202606XXXX)、(姓名:赵XX,病案号:202606XXXX)、(姓名:周XX,病案号:202606XXXX)、(姓名:高XX,病案号:202606XXXX)、(姓名:何XX,病案号:202605XXXX)、(姓名:俞XX,病案号:202605XXXX)。

  证明事项:证明曲XX在XXX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上班并书写门诊记录,对照该7份门诊记录曲XX签名与南县XX医院病历上医生签名明显不一致,证明曲XX实际未在南县XX医院上班,存在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的违法行为。

  证据九:沅江市公安局提供《询问笔录》曲XX1份,《讯问笔录》黄X1份、刘X1份、陈X1份、徐XX1份、陈XX1份,益阳市医疗保障局《询问笔录》郭XX1份、佘XX1份

  证明事项: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调取沅江市公安局及益阳市医疗保障局相关证据材料,以上调查内容与我局调查内容相互印证,可以证明曲XX存在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的违法行为。

  证据十:南县卫生健康局《询问笔录》陈XX1份、郭XX1份、谢XX1份、曲XX1份、陈X1份。

  证明事项:证明本次行政执法调查程序合法合规,形成完整闭合的证据链,充分证实曲XX存在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与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

  以上证据由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经由当事人签字认可,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机关予以认可。

  南县卫生健康局于2026年7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卫医罚告〔2026〕012号),告知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要求。

  综上所述,南县卫生健康局认为,当事人曲XX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医师执业证书应当由本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规定,结合《益阳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违法行为适用从轻情形“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机关拟对当事人曲XX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元);2、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至中国银行南县支行账号:XXXXXXXXXX;地址:XXXX。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部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卫生健康局

2026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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