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卫医罚〔2026〕005号

发布时间:2026-06-10 10:19 信息来源:南县卫健局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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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南县XX医院(法定代表人:XXX;民族:汉族;年龄:XX岁)

  2026年3月11日南县卫生健康局(XXXX股)转办关于患者李某某和曾某某与南县XX医院医疗纠纷进行交办的函,我单位随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南县XX医院未严格落实病历质量管理制度,保障病历书写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未严格督促医务人员遵循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行业标准和临床路径等有关要求开展诊疗工作,未严格督促医务人员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南县卫生健康局于2026年3月11日予以立案查处。

  本机关依法查明南县XX医院存在违反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本机关依法收集的下列证据予以佐证:

  证据一:湖南省益阳市南县XX医院病历(姓名:李XX,性别:男,出生日期:1950年10月22日,年龄:XX岁,病案号:23112XXXX)、湖南省益阳市南县XX医院病历(姓名:曾X,性别:男,出生日期:20XX年XX月XX日,年龄:XX岁,病案号:240622XXXX)复印件一份。

  证明事项:证明南县XX医院分别对李XX、曾X开展诊疗活动的完整过程,直接证明该院未落实病历质量管理制度,病历书写不符合客观、真实、准确、完整、规范的法定要求。

  证据二: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制作的《询问笔录》22份(郭XX、阳XX、段XX、刘XX、刘XX、谢XX、裴XX、苏XX、汪XX、王XX询问笔录各一份,朱XX、陈XX、余XX、向XX、尹XX、杨XX询问笔录各两份)。

  证明事项:印证两份病历资料的真实性,直接证明该院未设置有效医疗质量监控机制,未督促医务人员遵守术前讨论制度、知情告知、病历管理等核心制度,证明相关证人的身份及参与诊疗活动的具体情况,其证言与书证、鉴定意见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证据三:收集陈XX、朱XX、阳XX、段XX、刘XX、尹XX、杨XX、郭XX、向XX、刘XX、谢XX、裴XX、苏XX、汪XX、王XX、余XX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证明事项:证明本次涉案医务人员违法时具有完全行政责任能力及证人的基本身份信息。

  证据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益医鉴[2025]XX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益医鉴[2025]XX号《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复印件各一份。

  证明事项:证明院方占此次医疗事故XX%的责任。

  证据五:本机关执法人员收集《医疗核心制度》、《南县XX医院出院患者随访制度》、《南县XX医院病历质量管理办法》。

  证明事项: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遵守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病历书写规范及医疗机构内部管理制度要求。

  证据六:收集陈XX、朱XX、阳XX、段XX、刘XX、谢XX、裴XX、苏XX、汪XX、王XX、余XX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向XX、刘XX《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证明事项:证明陈XX、朱XX、谢XX、余XX等医护人员具备合法的执业资格,朱XX、余XX在涉案诊疗活动期间具备相应的手术操作资质。

  证据七:收集南县XX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一份,南县XX医院法人宁XX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

  证明事项:证明南县XX医院为依法登记设立的事业单位,已取得合法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备独立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同时证明宁XX为该院法定代表人以及委托给尹X配合本次行政执法调查,签收法律文书的授权行为合法有效。

  以上证据由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经由当事人签字认可,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机关予以认可。

  南县卫生健康局于2026年 5 月 2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南卫医罚告〔2026〕XXX号),告知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综上所述,南县卫生健康局认为,当事人南县XX医院违反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对诊断、治疗、护理、药事、检查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第二款“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风险管理,完善医疗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控措施,定期检查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隐患。”;《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遵循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行业标准和临床路径等有关要求开展诊疗工作,严格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第一条“(一)定义指患者的首位接诊医师(首诊医师)在一次就诊过程结束前或由其他医师接诊前,负责该患者全程诊疗管理的制度。医疗机构和科室的首诊责任参照医师首诊责任执行。(二)基本要求1.明确患者在诊疗过程中不同阶段的责任主体。2.保障患者诊疗过程中诊疗服务的连续性。3.首诊医师应当作好医疗记录,保障医疗行为可追溯。4.非本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内疾病,应告知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并建议患者前往相应医疗机构就诊。”,第八条“(一)定义指以降低手术风险、保障手术安全为目的,在患者手术实施前,医师必须对拟实施手术的手术指征、手术方式、预期效果、手术风险和处置预案等进行讨论的制度。(二)基本要求1.除以紧急抢救生命为目的的急诊手术外,所有住院患者手术必须实施术前讨论,术者必须参加。2.术前讨论的范围包括手术组讨论、医师团队讨论、病区内讨论和全科讨论。临床科室应当明确本科室开展的各级手术术前讨论的范围并经医疗管理部门审定。全科讨论应当由科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主持,必要时邀请医疗管理部门和相关科室参加。患者手术涉及多学科或存在可能影响手术的合并症的,应当邀请相关科室参与讨论,或事先完成相关学科的会诊。3.术前讨论完成后,方可开具手术医嘱,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4.术前讨论的结论应当记入病历。”,第十五条“(一)定义指为准确反映医疗活动全过程,实现医疗服务行为可追溯,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对医疗文书的书写、质控、保存、使用等环节进行管理的制度。(二)基本要求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住院及门急诊病历管理和质量控制制度,严格落实国家病历书写、管理和应用相关规定,建立病历质量检查、评估与反馈机制。2.医疗机构病历书写应当做到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并明确病历书写的格式、内容和时限。3.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电子病历的建立、记录、修改、使用、存储、传输、质控、安全等级保护等管理制度。4.医疗机构应当保障病历资料安全,病历内容记录与修改信息可追溯。5.鼓励推行病历无纸化。”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益阳市卫生 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版)中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违法行为适用从轻情形的裁量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南县XX医院作出: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至中国银行南县支行  账号:XXXXXXXXXX; 地址:XXXX。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部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卫生健康局

  202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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