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卫医罚〔2026〕004号

发布时间:2026-06-11 10:04 信息来源:南县卫健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被处罚人:余XX(性别:男;民族:汉族;年龄:XX岁)

  2026年3月11日南县卫生健康局(XXXX股)转办关于患者曾某某与南县XX医院医疗纠纷进行交办的函,我单位随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经初步调查发现,南县XX医院医生余XX涉嫌存在未遵循卫生法律法规,腹股沟疝疝囊高位结扎术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行业标准和临床路径及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造成患者睾丸萎缩,南县卫生健康局于2026年3月11日予以立案查处。

  本机关依法查明当事人余XX存在违反医疗常规诊疗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本机关依法收集的下列证据予以佐证:

  证据一:1、湖南省益阳市南县XX医院病历(姓名:曾X,性别:男,出生日期:20XX年06月29日,年龄:XX岁,病案号:240622XXXX)复印件一份。

  证明事项:证明患者曾X在南县XX医院接受行左侧疝囊高位结扎+修补术的完整诊疗过程,是认定余XX诊疗行为是否符合规范的原始核心书证。

  证据二: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制作的《询问笔录》10份(谢X、裴X、苏XX、汪X、王XX、向X、尹X、杨X询问笔录各一份,余XX询问笔录两份)。

  证明事项:印证病历资料的真实性,证明当事人余XX手术操作不符合临床指南要求的违法行为,证人的证言与当事人的供述基本一致,证实其违反医疗常规诊疗的违法行为。

  证据三:收集谢X、裴X、苏XX、汪X、王XX、余XX、向X、尹X、杨X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证明事项: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等情况,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住址等,能够证明当事人在违法时具有完全行政责任能力,符合自然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本案证人的合法主体资格,保障其陈述、证言的合法性与关联性。

  证据四:收集谢X、裴X、苏XX、汪X、王XX、余XX《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向X《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事项:证明余XX等医护人员具备合法的执业资格,余XX在涉案诊疗活动期间具备相应的手术操作资质。

  证据五:收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益医鉴[2025]XX号、《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复印件一份。

  证明事项:证明本次诊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为认定本案违法事实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提供提供法定专业技术依据。

  证据六:南县XX医院提供的《医疗核心制度》、《南县XX医院出院患者随访制度》、《南县XX医院病历质量管理办法》复印件一份。

  证明事项:证明医疗机构关于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病历书写规范、术前告知义务的内部管理制度。证明当事人余XX违反了上述规范及制度。

  证据七:曾X家属出具的医疗纠纷谅解书、南县XX医院情况说明书、专家座谈会议记录(专家结论)。

  证明事项:证明余XX为初次造成医疗事故,对曾X造成的医疗事故是技术问题而非本人意愿,余XX也采取了主动减轻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的措施并取得了曾X及其家属的谅解。

  以上证据由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经由当事人签字认可,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机关予以认可。

  南县卫生健康局于2026年 5 月 2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南卫医罚告〔2026〕004号),告知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要求。

  综上所述,南县卫生健康局认为,当事人余XX违反医疗常规诊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遵循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行业标准和临床路径等有关要求开展诊疗工作,严格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第五条“遵纪守法,依法执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和纪律,严格执行所在医疗机构各项制度规定”、《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第八条“(一)定义:指以降低手术风险、保障手术安全为目的,在患者手术实施前,医师必须对拟实施手术的手术指征、手术方式、预期效果、手术风险和处置预案等进行讨论的制度。(二)基本要求:1.除以紧急抢救生命为目的的急诊手术外,所有住院患者手术必须实施术前讨论,术者必须参加。2.术前讨论的范围包括手术组讨论、医师团队讨论、病区内讨论和全科讨论。临床科室应当明确本科室开展的各级手术术前讨论的范围并经医疗管理部门审定。全科讨论应当由科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主持,必要时邀请医疗管理部门和相关科室参加。患者手术涉及多学科或存在可能影响手术的合并症的,应当邀请相关科室参与讨论,或事先完成相关学科的会诊。3.术前讨论完成后,方可开具手术医嘱,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4.术前讨论的结论应当记入病历。”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的规定,结合余XX提交的佐证材料:1、南县XX医院出具的情况说明书;2、专家座谈会议记录(专家结论);3、曾X及其家属出具的医疗纠纷谅解书,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益阳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版)中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违法行为适用从轻情形“初次发现的。处罚标准: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裁量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余XX作出: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至中国银行南县支行  账号:XXXXXXXXX;地址:XXXX。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部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卫生健康局

  2026年6月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