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卫医罚〔2026〕003号
被处罚人:谢X(性别:男;民族:汉族;年龄:XX岁)
2026年3月11日,南县卫生健康局(XXXX股)转办关于患者曾某与南县XX医院医疗纠纷进行交办的函,我单位随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执法人员依法调取湖南省益阳市南县XX医院病历(姓名:曾X;性别:男;年龄:XX岁;科室:普外二科;床号:0XX;住院号:240622XXXX)复印件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益医鉴[2025]XX号、《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开展调查,依法分别对南县XX医院医生谢X、裴X、苏XX、汪X、王XX、尹X、杨X、余XX,护士向X进行调查询问。
经查实:患者曾X因发现左侧腹股沟可复性包块10年余入院,入院后行左侧疝囊高位结扎+修补术,当事人谢X存在1.违反首诊负责制度(术后监测、随诊不到位)2.违反术前讨论制度(未开展术前讨论)3.手术同意书上未明确记录替代的医疗方案和术中(术中损伤精索血管)应对措施的情况。综上,南县XX医院医师谢X存在违反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南县卫生健康局于2026年3月11日予以立案查处。
以上事实,有本机关依法收集的下列证据予以佐证:
证据一:湖南省益阳市南县XX医院病历(姓名:曾X,性别:男,出生日期:20XX年XX月XX日,年龄:XX岁,病案号:240622XXXX)复印件一份。
证明事项:证明当事人谢X在管理病人过程中确实存在术后监测、随诊不到位,未开展术前讨论,手术同意书上未明确记录替代的医疗方案和术中(术中损伤精索血管)应对措施的违法行为。
证据二: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制作的《询问笔录》10份(谢X、裴X、苏XX、汪X、王XX、向X、尹X、杨X询问笔录各一份,余XX询问笔录两份)
证明事项:证明相关证人的身份及谢X参与本次诊疗活动的具体情况以及谢X违反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其证言与证书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证据三:谢X、裴X、苏XX、汪X、王XX、余XX、尹X、杨X、向X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证明事项: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等情况,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住址等,能够证明当事人在违法时具有完全的行政责任能力,符合自然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本次调查中所有证人的身份信息,确认其证人资格及证言的合法性。
证据四:谢X、裴X、苏XX、汪X、王XX、余XX《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各一份;向X《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一份。
证明事项:证明当事人谢X等医护人员具有合法的执业资格,谢X在南县XX医院从事涉案诊疗活动期间具备相应执业资质。
证据五:《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益医鉴[2025]XX号、《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复印件各一份。
证明事项:证明本次诊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医方承担XX的责任。
证据六:本机关执法人员收集南县XX医院《医疗核心制度》、《南县XX医院出院患者随访制度》、《南县XX医院病历质量管理办法》复印件各一份。
证明事项:证明医疗机构关于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病历书写规范、术前告知义务的内部管理制度。证明当事人谢X违反了上述规范及制度。
以上证据由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经由当事人签字认可,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机关予以认可。
南县卫生健康局于2026年 05 月 2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南卫医罚告〔2026〕003号),告知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要求。
综上所述,南县卫生健康局认为,当事人谢X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医务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认真遵守医疗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的规定,规范临床诊疗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第二十三条“认真执行医疗文书书写与管理制度,规范书写、妥善保存病历材料,不隐匿、伪造或违规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不违规签署医学证明文件。”、《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第八条“(一)定义 指以降低手术风险、保障手术安全为目的,在患者手术实施前,医师必须对拟实施手术的手术指征、手术方式、预期效果、手术风险和处置预案等进行讨论的制度。(二)基本要求1.除以紧急抢救生命为目的的急诊手术外,所有住院患者手术必须实施术前讨论,术者必须参加。2.术前讨论的范围包括手术组讨论、医师团队讨论、病区内讨论和全科讨论。临床科室应当明确本科室开展的各级手术术前讨论的范围并经医疗管理部门审定。全科讨论应当由科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主持,必要时邀请医疗管理部门和相关科室参加。患者手术涉及多学科或存在可能影响手术的合并症的,应当邀请相关科室参与讨论,或事先完成相关学科的会诊。3.术前讨论完成后,方可开具手术医嘱,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4.术前讨论的结论应当记入病历。”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九)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三)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的规定,结合《益阳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版)中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九)项违法行为适用从轻情形的裁量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谢X作出: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至中国银行南县支行 账号:XXXXXXXXXX;地址:XXXX。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部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卫生健康局
2026年6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