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卫医罚〔2026〕001号

发布时间:2026-06-05 09:22 信息来源:南县卫健局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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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人:陈X(性别:男;民族:汉族;年龄:XX岁)

  2026年3月11日南县卫生健康局(XXXX股)转办关于患者李XX与南县XX医院医疗纠纷进行交办的函,我单位随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经查患者李XX因前列腺增生伴膀胱结石入院,行前列腺等离子电切+膀胱钬激光碎石术治疗。李XX主管医生陈X书写术前讨论和手术同意书上未明确记录替代的医疗方案和术中(超过精阜和损伤尿道括约肌)应对措施,书写的李XX手术记录单存在未核实人员,南县卫生健康局于2026年3月11日予以立案查处。

  本机关依法查明当事人陈X存在违反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本机关依法收集的下列证据予以佐证:

  证据一:湖南省益阳市南县XX医院病历(姓名:李XX,性别:男,出生日期:19XX年XX月XX日,年龄:XX岁,病案号:23112XXXX)复印件一份。

  证明事项:证明当事人陈X书写的术前讨论记录未明确记载替代医疗方案,手术同意书上未明确告知患者术中超过精阜和损伤尿道括约肌的风险及应对措施,书写的李XX手术记录单中参与手术人员未按规定核实身份的违法行为。

  证据二: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制作的《询问笔录》12份(郭XX、阳XX、段X、刘X、向X、尹X、杨X、刘X询问笔录各一份,朱X、陈X询问笔录各两份)。

  证明事项:证明相关证人的身份及陈X参与本次诊疗活动的具体情况以及陈X违反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其证言与证书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证据三:收集陈X、朱X、阳XX、段X、刘X、尹X、杨X、郭XX、向X、刘XX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证明事项: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等情况,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住址等,能够证明当事人在违法时具有完全的行政责任能力,符合自然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本次调查中所有证人的身份信息,确认其证人资格及证言的合法性。

  证据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益医鉴[2025]XX号复印件一份。

  证明事项:证明本次诊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医方承担XX%的责任。

  证据五:本机关执法人员收集医院出具的《医疗核心制度》、《南县XX医院出院患者随访制度》、《南县XX医院病历质量管理办法》复印件各一份。

  证明事项:证明医疗机构关于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病历书写规范、术前告知义务的内部管理制度。证明当事人陈X违反了上述规范及制度。

  证据六:收集陈X、朱X、阳XX、段X、刘X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向X、刘XX《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证明事项:证明当事人陈X等医护人员具有合法的执业资格,陈X在南县XX医院从事涉案诊疗活动期间具备相应执业资质。

  以上证据由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经由当事人签字认可,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机关予以认可。

  南县卫生健康局于2026年 5 月 2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南卫医罚告〔2026〕XXX号),告知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要求。

  综上所述,南县卫生健康局认为,当事人陈X的违法行为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医务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认真遵守医疗质量管理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的规定,规范临床诊疗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三)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的规定,结合《益阳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版)中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违法行为适用从轻情形裁量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陈X作出: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至中国银行南县支行  账号: XXXXXXXXXXXX;地址:XXXX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部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卫生健康局
                                         202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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