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林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林罚决字[2026]第04号

发布时间:2026-05-22 10:01 信息来源:南县林业局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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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名称: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案

  被处罚人:袁X兵,性别:男,出生日期:1963年01月18日,身份证号码: 4323**********6616,联系电话:136****5605,现住址:南县茅草街镇新尚村。

  主要案情事实:

  2026年2月25日下午,南县林业局行政执法股接到南县公安局茅草街派出所的线索移送函,函中说明袁X兵以食用为目的购买1副捕鸟网并布置在自家菜园(南县茅草街镇新尚村)进行捕鸟,现场发现3只疑似野生鸟类(死体)并在其家中发现5只疑似野生鸟类(去毛死体)。因该行为不涉嫌刑事犯罪,故移送至南县林业局林业行政执法股办理。执法股受理案件后将涉案实物8只野生鸟类死体、1副捕鸟网先行登记保存,保存地点南县林业局。

  2月26日,南县林业局对该案立案。

  2月27日经益阳市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科鉴定,送检的8只鸟类动物(死体)是3只珠颈斑鸠、2只八哥、1只乌鸫、1只灰椋鸟、1只丝光椋鸟,以上物种均为国家“三有”及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依据国家林业局第46号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及其《陆生野生动物价值标准目录》,总价值2400元。

  3月10日执法股对当事人袁X兵进行询问。经询问了解,当事人袁X兵于2025年10月购买1副捕鸟网后,在2026年1月29日放置于自家菜田旁(南县茅草街镇新尚村)进行捕鸟,到2026年2月14日公安机关发现为止一共捕获8只野生鸟类。当事人放置捕鸟网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农作物和用于食用,且无法提供《狩猎证》等合法手续,该时段和区域为禁猎期和禁猎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当事人询问笔录;2、公安局移送线索材料(询问笔录、指认照片、勘验笔录等);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候鸟等野生动物的通告》;4、益阳市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科鉴定意见。以上证据均由本机关依法取得,查证属实,并经违法当事人质证后没有异议。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袁X兵以食用为目的在禁猎期(区)使用禁用工具捕鸟网非法猎捕国家“三有”及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8只,经鉴定总价值为2400元。此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在自然保护地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前款规定的野生动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涉案实物3只珠颈斑鸠、2只八哥、1只乌鸫、1只灰椋鸟、1只丝光椋鸟共8只野生鸟类(均为死体),没收捕鸟网1副;

  2、并处当事人袁X兵实物价值5倍共计12000元罚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县邮政储蓄银行(账号:100064********1122)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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