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林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林罚决字[2026]第03号

发布时间:2026-05-22 09:59 信息来源:南县林业局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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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名称: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案

  被处罚人:曾X喜,性别:男,出生日期: 1968年09月29日,身份证号码: 4323**********3818,联系电话:152****9413,现住址:南县厂窖镇连伏村。

  主要案情事实:

  2026年2月14日下午17时,南县林业局行政执法股接到南县公安局厂窖派出所的线索移送函,函中说明2025年12月曾X喜为了保护自己菜田而在菜田旁(南县厂窖镇连伏村第八村民小组)放置了1张捕鸟网,未在其家发现猎获物。因该行为不涉嫌犯罪,故移送至南县林业局林业行政执法股办理。

  2月24日南县林业局对该案立案。2月27日执法股对当事人曾X喜进行询问。经了解,2025年12月当事人曾X喜为保护自家菜田在菜田旁(厂窖镇连伏村第八村民小组)放置1张捕鸟网,无猎获物,当事人为首次违法,且该时段和区域为禁猎期和禁猎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当事人询问笔录;2、公安局移送线索材料(询问笔录、指认照片、勘验笔录等);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候鸟等野生动物的通告》。以上证据均由本机关依法取得,查证属实,并经违法当事人质证后没有异议。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曾X喜在禁猎期(区)使用禁用工具捕鸟网非法猎捕,此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在自然保护地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因当事人首次违法,没有猎获物,危害较小,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1、处当事人曾X喜1200元罚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县邮政储蓄银行(账号:100064********1122)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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