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林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林罚决字[2026]第01号

发布时间:2026-05-22 09:57 信息来源:南县林业局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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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名称:非法食用野生动物案

  被处罚人:曾X喜,性别:男,出生日期: 1963年07月12日,身份证号码:4323**********3819,联系电话:152****2117,现住址:湖南省南县厂窖镇肖家湾村(华中村)。

  主要案情事实:

  2026年2月12日下午16点11分,南县林业局林业行政执法股在保护鸟类清网巡查过程中,在南县厂窖镇肖家湾村(华中村)三组田间地头发现2张捕鸟网。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于当事人曾X喜家中发现疑似野生鸟类去毛死体3只,经初步了解捕鸟网非当事人放置,当事人从捕鸟网上取下3只疑似野生鸟类并去毛后放进自家冰柜中用于食用,采集证据后执法股现场拆除捕鸟网,并将3只疑似野生鸟类(去毛死体)先行登记保存,保存地点南县林业局。

  当日晚上19时,执法股对当事人曾X喜进行询问。经了解,当事人曾X喜在收甘蔗的时候顺便从他甘蔗地旁捕鸟网上取下3只鸟带回家并去毛放冰箱准备食用,捕鸟网并非曾X喜放置,他也不知道是谁放置的。

  2月13日经益阳市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科鉴定,送检的3只鸟类动物(去毛死体)3只珠颈斑鸠,该物种为国家“三有”及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依据国家林业局第46号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及其《陆生野生动物价值标准目录》,总价值90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当事人询问笔录;2、当事人指认证据照片;3、执法股现场勘验笔录、执法照片;4、益阳市林业局动植物保护科鉴定意见;5、《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节选);以上证据均由本机关依法取得,查证属实,并经违法当事人质证后没有异议。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曾X喜非法食用省重点及国家“三有”野生动物珠颈斑鸠3只(去毛死体),总价值900元,此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情节严重的,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3只珠颈斑鸠(去毛死体);

  2、并处当事人曾X喜实物价值3倍共计2700元罚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县邮政储蓄银行(账号:100064********1122)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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