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卫水罚〔2026〕001号

发布时间:2026-04-29 10:52 信息来源:南县卫健局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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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 事 人:南县中鱼口XXXX水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南县中鱼口镇XXXX,经营者:刘XX,男,汉族)。

  2025年1月14日南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南县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检测人员对南县中鱼口XXXX水厂进行水质抽样,于2025年3月9日南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南县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执法人员现场告知该水厂,并下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南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南县疾控检字SZ2026XXXX号;样品编号:SZ2026XXXX;样品名称:末梢水;受检单位:南县中鱼口XXXX水厂;报告日期:2026年3月2日;南县疾控检字SZ2026XXXX号;样品编号:SZ2026XXXX;样品名称:出厂水;受检单位:南县中鱼口XXXX水厂;报告日期:2026年3月2日),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所检项目中铁、氨不符合GB5749-202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2026年3月9日执法人员对经营者刘XX和厂长曹XX制作了《询问笔录》,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取该单位《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供管水人员健康证明、经营者刘XX《居民身份证》和厂长曹XX《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执法人员全程使用执法记录议予以记录。

  经查实,南县中鱼口XXXX水厂存在供应的生活饮用水不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的违法行为,南县卫生健康局于2026年3月9日予以立案查处。

  以上事实,有本机关依法收集的下列证据予以佐证:

  证据一:本机关执法人员对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2026-02-0025)。

  证明事项:证明现场检查时该水厂设备运行正常,执法人员程序合法。

  证据二:《询问笔录》2份(刘XX)(曹XX)

  证明事项: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的客观存在。详细询问该单位经营者有关健康合格证明持有情况、水质检测采样和检测情况、日常水质检测情况等。

  证据三:南县中鱼口XXXX水厂《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复印件各1份。

  证明事项:证明当事人具备合法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四:南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南县疾控检字SZ2026XXXX号、南县疾控检字SZ2026XXXX号)。

  证明事项:证明南县中鱼口XXXX水厂出厂水、末梢水所检项目中铁、

  氨不符合GB5749-202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证据五:刘XX、曹XX《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明事项:证明刘XX、曹XX身份信息,且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证据六:授权委托书1份。

  证明事项:证明水厂经营者合法委托曹XX代委托人处理后续事物。

  证据七:供管水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1份。

  证明事项:证明该水厂供管水人员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证据八:现场拍摄的照片6张。

  证明事项:证明当事人生产区内设置及内部环境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等。

  以上证据由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经由当事人签字认可,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机关予以认可。

  南县卫生健康局于2026年4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卫水罚告字〔2026〕001号),告知对当事人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辩(听证)的要求。

  南县中鱼口XXXX水厂供应的生活饮用水不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的行为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第五章第五节第五条裁量基准中的一般情形(生活饮用水指标检测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项目2项的)处罚标准(处以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罚款),建议对南县中鱼口XXXX水厂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至中国银行南县支行  账号: 58205735XXXX;地址:南县南洲镇XXXX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部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卫生健康局

  202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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