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卫水罚〔2025〕00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南卫水罚〔2025〕008号
当 事 人:南县******水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南县******,经营者:冷*,男,汉族,**岁,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
2025年11月4日上午南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南县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执法人员对南县******水厂进行水质抽样,于2025年11月12日告知该水厂,南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南县疾控检字******号;样品编号:******;样品名称:出厂水;受检单位:南县******水厂;报告日期:2025年11月10日),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所检项目中游离氯不符合GB5749-202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执法人员对南县******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陈**、南县******水厂经营者冷*、负责人雷**分别制作了《询问笔录》各1份,现场提取该单位《营业执照》、南县******服务中心(集镇水厂)《卫生许可证》、南县******水厂《承包合同》复印件各1份,南县******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陈**、南县******水厂经营者冷*、负责人雷**《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执法人员全程使用执法记录议予以记录。
经实,南县******水厂存在供应的生活饮用水不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的违法行为,南县卫生健康局于2025年11月14日予以立案查处。
以上事实,有本机关依法收集的下列证据予以佐证:
证据一:南县******水厂《营业执照》和南县******服务中心(**水厂)《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
证明事项:证明该水厂具备合法经营主体资格,且在办理《营业执照》之前持有的《卫生许可证》核定的相关情况。
证据二:《询问笔录》3份(冷*、雷**、陈**)
证明事项: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的客观存在以及违法主体的关联性。详细询问该单位经营者有关健康合格证明持有情况、水质检测采样和检测情况、日常水质检测情况等。
证据三:南县******水厂承包合同复印件1份。
证明事项:证明冷*于2025年7月至2026年7月拥有南县******水厂的经营权,即冷*为该水厂的实际经营者。
证据四:南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南县疾控检字******号)。
证明事项:证明南县中鱼口集镇自来水厂出厂水所检项目中游离氯不符合GB5749-202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证据五:冷*、雷**、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明事项:证明冷*、雷**、陈**等三人身份信息,且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以上证据由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经由当事人签字认可,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机关予以认可。
南县卫生健康局于2025年11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卫水罚告〔2025〕008号),告知对当事人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辩(听证)的要求。
南县******水厂的生活饮用水不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的行为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适用该违法行为处罚基准的从轻情形(生活饮用水指标检测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项目1项的)处罚标准(处以2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建议对南县******水厂作出:罚款人民币15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至中国银行南县支行 账号:582057358895;地址:南县南洲镇南华北路。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部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卫生健康局
2025年12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