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渔政)罚〔2025〕305号
对袁**在禁捕区使用真饵复钩钓具(爆炸钩)进行垂钓案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袁**,性别:男,出生日期:19**年**月**日,民族:汉,身份证号码:43232219******6232,住址:湖南省南县****村第*村民小组。
当事人在禁捕区使用真饵复钩钓具(爆炸钩)进行垂钓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年10月13日18时22分,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南县三仙湖水库(茅草街新尚村段)禁捕巡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真饵复钩钓具(爆炸钩)进行垂钓,现场发现当事人使用的垂钓工具〔真饵复钩钓具(爆炸钩)和渔线盘〕6套,遥控船1艘,没有发现渔获物。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其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责令其立即停止捕捞,经上报局机关批准后,2025年10月13日对当事人使用真饵复钩钓具(爆炸钩)进行垂钓的行为予以立案并展开调查。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并将当事人、垂钓工具和辅助设备及饵料带回南县茅草街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调查。2025年10月13日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南县茅草街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以上事实得到当事人的认可并签字确认。执法人员对涉案所用渔具进行了认定,当事人涉案所用渔具标准名称为“真饵复钩钓具 ”,俗称“爆炸钩”,钓钩数为5钩,没有达到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4号《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止渔具名录》中规定的真饵复钩钓具钓钩数为7个及以上的标准,不属于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4号《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止渔具名录》规定中禁止使用的渔具。涉案物品异地方式扣押于南县茅草街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25年10月13日发出《扣押决定书》(南农(渔政)扣〔2025〕305号)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经调查,当事人当日使用真饵复钩钓具(爆炸钩)进行垂钓,没有渔获物,系第一次捕捞,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在禁捕区使用真饵复钩钓具(爆炸钩)进行垂钓的行为,属于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垂钓的情形,违反了《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四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是违法行为的适格主体。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案件来源及使用真饵复钩钓具(爆炸钩)进行垂钓的时间、地点、钓获渔获物数量及进行垂钓的详细经过。
证据三:《现场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及勘验照片》11张、《扣押决定书》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真饵复钩钓具(爆炸钩)进行垂钓及钓获渔获物数量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真饵复钩钓具(爆炸钩)进行垂钓的地理位置。
证据五:《所涉渔具的认定书》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真饵复钩钓具(爆炸钩)进行垂钓所涉渔具不属于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禁止使用的渔具的事实。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机关于2025年10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农(渔政)罚告〔2025〕305号),并现场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违反法律条款、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依法享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同意并签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没有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禁捕区使用真饵复钩钓具(爆炸钩)进行垂钓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四条“水生生物保护区核心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垂钓。其他禁捕区域可以进行休闲垂钓,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一人多杆、多线多钩垂钓;(二)不得使用视频、遥控装备和探鱼、诱鱼等辅助设备垂钓;……”之规定,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予以认定,且无从轻从重、减轻等情形。
依据《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四条“……违反前款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没收钓具及辅助设备;……”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改正在禁捕区使用真饵复钩钓具(爆炸钩)进行垂钓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垂钓工具6套。
2、没收辅助设备遥控船1艘。
3、罚款人民币500元。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湖南南县湘江村镇银行(账号:8201942000000****)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11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