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卫公罚〔2025〕00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南卫公罚〔2025〕003号
南县南洲xxxx美甲店(地址:湖南省益阳市南县xxxxx,负责人:张xx,性别:女,年龄:xx岁,民族:汉族,联系电话:175xxxxxxxx,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住址:xxxxxxxx)
南县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2025年8月7日对南县南洲xxxx美甲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店未按规定建立卫生管理档案,卫生监督员现场制作了文书,限期7日内按规定建立卫生管理档案,2025年8月19日对南县南洲xxxx美甲店进行复查,发现南县南洲xxxx美甲店还没按规定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经调查核实,南县南洲xxxx美甲店未按规定建立卫生管理档案,逾期不改正的违法行为。卫生监督员现场提取了该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2份、《询问笔录》1份,同时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检查过程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予以记录。经查实,南县南洲xxxx美甲店未按规定建立卫生管理档案,逾期不改正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8月19日立案查处。
以上事实,有本机关依法收集的下列证据予以佐证:
证据一:由你店提供的南县南洲xxxx美甲店《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证明事项:证明该店的主体资格,该单位合法存在。详细了解单位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日期、经营者、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信息。
证据二:由你店提供的南县南洲xxxx美甲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证明事项:证明该店合法经营,了解其许可项目、负责人等信息。
证据三:南县南洲xxxx美甲店经营者张xx《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明事项:证明南县南洲xxxx美甲店经营者张xx的身份信息等情况。证明其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
证据四: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南县南洲xxxx美甲店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的《现场笔录》2份(编号:2025-01-0148(编号:2025-01-0161);
证明事项:证明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南县南洲xxxx美甲店进行检查时发现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南县南洲xxxx美甲店负责人张xx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
证明事项:证明该店的违法事实,详细核实南洲xxxx美甲店未按规定建立卫生管理档案,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
证据六:拍摄的现场照片3张。
证明事项: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调查询问均进行了记录,保证了证据的真实、有效、合法。
以上证据由南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经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负责人张xx签字确认,与本案案情有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能充分证明你店的违法事实,南县卫生健康局予以认可。
南县卫生健康局于2025年8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卫公罚告〔2025〕003号),告知了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要求。
综上所述,南县卫生健康局认为,南县南洲xxxx美甲店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六条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规定,参照《益阳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四节第四条中从轻情形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处以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对该店处以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0元(一千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账号:1912027009026408265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 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部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卫生健康局
2025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