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农(渔政)罚〔2025〕508号
南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农(渔政)罚〔2025〕508号
关于对潘某、潘某华使用活饵(泥鳅)进行垂钓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潘某,男,38岁,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430921********2612,联系电话:1770747****,现住址:湖南省南县浪拔湖镇****。
当事人:潘某华,男,61岁,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432322********2638,联系电话:1770747****,现住址:湖南省南县浪拔湖镇****。
当事人潘某、潘某华使用活饵(泥鳅)进行垂钓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5年7月24日20时40分,南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禁捕日常巡查时,发现当事人潘某、潘某华在藕池河中支南县浪拔湖镇施家渡村外河段使用活饵(泥鳅)进行垂钓,当即示证并责令其停止垂钓,同时将情况上报局机关批准后,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勘验,随后将当事人及其垂钓工具带到执法大队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陈述了进行非法垂钓的事实,并积极配合调查。
当事人所使用的渔具为黑色抛投杆:品牌腾原带铅头鱼杆,长2.35m;银色3000M号纺车轮;绿色线组;钩子中轴长1.6CM,钩半径1.4CM,钩尖高1.2CM;黑色抛投杆:品牌DREAMAREA带铅头双钩鱼杆,长2.46m;银色SEDONA2500号纺车轮;绿色线组;钩子1:中轴长1.6CM,钩半径1.4CM,钩尖高1.2CM;钩子2:中轴长2CM,钩半径1.4CM,钩尖高1.2CM;活饵(泥鳅)0.48kg;鱼钩3个;渔获物红尾鱼1条,重0.18kg。此次为首次非法垂钓,无违法所得。经勘验认定属于《湖南省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规定的禁用垂钓方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非法垂钓事实;
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非法垂钓现场;
4.现场勘查示意图:证明当事人非法垂钓位置;
5.证据提取单:证明非法垂钓工具;
6.扣押决定书:证明非法垂钓的物证。
潘某、潘某华使用活饵(泥鳅)进行垂钓,违反了《湖南省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项“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窝料和添加剂以及泥鳅等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垂钓”和《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修改版)第四条“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以及鱼虾类等活体水生生物(含泥鳅)饵料垂钓”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能够相互印证,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特征。8月1日,本机关对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当事人放弃了上述权利。
依照《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修改版)第四条“……违反前款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警告或1000元以下罚款、没收钓具及辅助设备”之规定,基于当事人能及时认识自己的错误,积极主动上缴垂钓工具、渔获物和泥鳅,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使用活饵(泥鳅)进行垂钓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钓具(抛投竿)两套;
2.罚款人民币8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县支行(帐号:10006445554001****)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8月13日